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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6辑──依法办事成果揭示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董老的法治思想博大而精深,笔者就其“依法办事”思想谈谈个人管窥之见。在社会主义国家,依法办事,就是依照法律为广大人民众办事。在党的“八大”的发言中,董必武提出的“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并把“依法办事”的具体内容相应地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两项原则。

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6辑──依法办事成果揭示

曹楠[1]

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讲过:“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一诠释,奠定了法治的原始意义,对后世法治理论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可以说,法治理论虽历经无数的讨论和阐释,法治实践也有多种的模式和尝试,但始终没有脱离其最初的两条主线,即法律的正当性和至上性。董必武的法治观创造性地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结合中国革命建设的具体实践,对法治的上述两个基本问题作出的独特阐述,形成了具有其特定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观。

董必武的法治观,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学说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相结合的产物,是董必武革命生涯和法制实践的理论总结。同时,在其法治思想指导下的探索和实践,又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开创性地奠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

董必武早年留学日本、专攻法学,回国后即开办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职业,后来投身革命。新中国成立后,长期从事政法工作,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新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缔造者,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理论的奠基人。他所提出的“依法办事”是其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高度凝练,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亦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早、最详实的阐发。

董老的法治思想博大而精深,笔者就其“依法办事”思想谈谈个人管窥之见。

一、董老“依法办事”思想的诞生

1949年3月31日,董老作为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根据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文件,签署发布了《为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重申该文件的各项原则。后来他作为党和政府负责政法部门工作的主要领导人之一,多次对建国初期“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法律”为中心的司法改造运动做过肯定,但他始终认为,人民当家作主,治理自己的国家,没有“法”是万万不行的。他也曾讲过:“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我们把旧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否则就是无政府主义。如果没有法律、法令、规章、制度,那新的秩序怎样维持呢?因此新的建立后,就要求按照新的法律规章制度办事。这样新的法令、规章、制度,就要大家根据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来拟定。我写过一句‘恶法胜于无法’,意思是我们的法一时还不可能尽善尽美,但总比无法要好。我说‘恶法’,是指我们初创,一时还不完备的法。”

在1949年10月21日召开的政务院政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董老明确提出必须逐步建立完善各种法律。1954年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他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此期间,他强调法院要实事求是地总结审判经验,为立法机关草拟实体法程序法提供广泛而可靠的资料。1956年9月,董老在中共八大上发言强调:“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薄一波在其著述中讲到:“他在大会上的发言认为,在废除旧的《六法全书》之后,要逐步完备我们的法制,写出我们自己的《六法全书》。要制订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法、土地使用法等一系列法律。”董老认为,依法办事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这就促使我们要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其二,必须有法必依。凡属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当然,在法制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它的规定有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当地当时的具体情况,就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必要的修改、补充或变通执行的办法。最后,他得出“依法办事就是清除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现象的主要方法之一。”

二、董老“依法办事”思想的内涵

法治的核心在于“依法办事”。只有依法办事,才能确立法律至上,才能体现和保障人民意志。在社会主义国家,依法办事,就是依照法律为广大人民众办事。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在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通过各种渠道,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共产党为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扬人民民主,形成共同的意志,把其中必须通过国家权力贯彻的意志上升为法律、法规然后要求严格依法办事,才能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才能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人民的意志办事。在党的“八大”的发言中,董必武提出的“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并把“依法办事”的具体内容相应地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两项原则。之后,董必武在一次重要讲话中又进一步指出,“我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发言中提到,目前我们法律工作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法律不完备,一个是有法不遵守。这两者哪一种现象较严重呢?应当说有法不守的现象比较严重”,“有法不依,法就是空的东西,起不了作用”,“有法不依就等于无法”。

(一)有法可依

根据当时的国情,有法可依就是要尽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据相关资料记载,在短短13个月里,华北人民政府所颁布的“训令”、“法令”、“条例”、“规章”、“通则”、“细则”和“办法”等,就有100多项,几乎涵盖了支援前线、经济建设金融财政、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各个领域,为即将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从法制上作了必要的准备。董老认为,法制和国家是紧相连属的,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现代国家。他指出,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法制就是文明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他反复强调要认识法制的形成和发展对摧毁旧机器、巩固新基础的巨大作用,如果“不知道运用法律这个武器,无形中就会削弱国家权力的作用”。所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必须建立和健全法制,才能有效地发挥国家的职能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新中国成立之初,董必武就鲜明地提出在摧毁旧法制的同时,应当及时地把人民的意志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尽快创建新法制。他主张必须在彻底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前提下,来制定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法律。1953年,我国开始大规模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某些干部不了解法制对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作用,错误地认为国家只要搞好经济建设就行了,用不着加强政治法律工作。他及时地强调了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并指出党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在我国即将进入全面社会主义建设的时期,党提出了尽可能迅速地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任务。为保证完成这一历史任务,董必武又强调必须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他指出,在我们国家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主要的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时候,不能再经常搞群众运动,必须进一步健全法制。他一贯主张随着国家建设的发展,必须及时地补充和完善人民民主法制,充分运用带强制性的法律武器,保障人民民主,保护社会主义事业,同一切违法乱纪现象作不懈的斗争。董必武强调法制建设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他在党的八大发言中,总结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提出了“从实际出发,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逐步地由简而繁地发展和完备”的法制建设的正确方针。他指出,在新建的国家里,法制不完备的状态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时候,由不完备到完备必然会有一个过程,一开始就要求完备是不实际的。但是,随着人民斗争的胜利,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必须逐步地补充和完善人民民主法制,法制不完备的现象如果继续长期存在,甚至拖得很久,就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他明确提出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制定出必要的法律,特别要抓紧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的制定工作。他还认为,人民民主法制的建设,必须吸取我国历史上和国际上一切有益的经验,盲目排斥的态度是错误的;但无论是吸取历史上的还是外国的经验,都要结合我国现在的实际情况,要“合我们的身材”,要因地因时制宜,盲目地照抄是不好的。他形象地指出,别人的样子未必合我们的身材,我们不追求形式,只要合乎马列主义原则和实际需要,就是像样子。同时,他还强调法制建设必须走群众路线,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要调查研究、民主商谈、广泛发动群众讨论,实行立法民主。他告诫我们“切忌由少数人坐在屋里想,闭门造车;即令造出来,也必然脱离群众,脱离实际。”

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后,从1949年10月到1959年4月,董老先后担任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期间,他曾参与起草和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和其他多部法律,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发展和丰富了他的系统而科学的法学理论。这主要反映在董老1954年5月18日所作的题为《关于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的讲话,1956年9月在中共八大所作的题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言,以及1957年3月18日《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等著述中。董老提出:“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虽不是惟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简单地说,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依照规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的,它是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东西”。“我们国家的法制,是人民意志的表现”,因此“违反国家法制,就是违背人民的意志”。

(二)有法必依

有法必依,即“凡属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董老讲的依法办事,首先是针对公安、检察、法院、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讲的。他强调说:“我们自己制定的法律,自己不遵守。怎么叫别人遵守呢?现在不过问法,不依法办事的是社会上一般的公民多呢?还是国家机关干部多?我看是机关干部多。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如果不守法,问题就更加严重。有法不依,法就是空的东西,起不了作用。”董老在这里抓住了问题的要害,明确阐述了法治的核心,是防止国家公职人员对权力的滥用,约束那些掌握权力的人,使之按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办事。针对解放初期个别领导干部居功自傲,轻视法律的问题,董必武同志提出严厉的批评:“在我们党内,恰恰有这样一些同志,他们认为,天下是他打下来的,国家是他创造的,国家的法律是管别人的,对他没有关系,他可以逍遥法外,不遵守法律。”这种思想是十分危险的,因为任何一个政权机构或者执政党,如果他本身不遵守自己或自己领导下制定的法律,却只要求别人和人民遵守,那么他就必然失信于民,走向腐败。于是,他的失败也就为时不远了。为此,董老多次告诫我们的干部和领导要带头遵守法律,特别强调一切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成为守法的模范。这充分表明了他作为革命家和政治家的远见卓识。事实证明,作为执政党,能否依法治党,依法治吏,是依法治国关键。(www.xing528.com)

为解决“有法不依”问题,董必武还从国体和政体的高度阐明了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本质与本源。他认为,法律体现着国家的阶级构成,我们国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法律就是“以工人阶级意志为主要意志”,立法就是“全国人民意志经过一定的形式一定的手续”表现出来的。既然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高于一切,作为人民意志和利益之表现的法律自然应该具有无上的权威。因此可以说,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来源于人民的权威,或者说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实质上即人民的权威。由这一原理所决定,确立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和关键所在,就是国家权力必须于法有据并依法行使。“人民政府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时选举出来的办事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要做的事情,它就要做,如果不做就是违法;同样,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做的事情,它就绝对不能做,如果做了也是违法。只有这样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制度。这同资产阶级的所谓代议制完全不同。”这就是说,法律至上必须对于公权力奉行“法无明文规定即无权”的原则,任何权力均须以法律授予为基础和依据,否则就是对法律权威的极大冒犯。

三、“依法办事”思想的现实意义

董老的“依法办事”思想,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学说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相结合的产物,是董必武革命生涯和法制实践的理论总结。同时,在其“依法办事”思想指导下的探索和实践,又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开创性地奠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重新开启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近20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主要表现在,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基础上,我们再次强调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重要性,进而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并将其作为宪法原则载入我国根本大法。邓小平同志将董老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思想发展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进一步丰富了“依法办事”的内涵。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又把这些法制原则概括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通过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明确写进了宪法。

四、学习“依法办事”的法治思想给我们的启发

(一)树立依法办事的法治观念

学习董老关于依法办事的法制思想,能使我们更好地理解改革开放以来民主法制建设,尤其是当前我们正在进行的“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目前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在形成中,各个领域都大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已为中国走向法治国家道路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作为执政党,是否承认法律的权威,能否严格地依法办事,不仅关系到一个国家民主法律制度能否合法有效运行,更关系到深层次的法律观念、治国理念问题,也就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今天我们实行“依法治国”,假若无法可依,有法不依,“依法治国”只能是一句空话。

(二)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关键在于继续狠抓法院队伍建设,提高人民法官整体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法官队伍。法官具备了很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才能有根本的保证。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队伍素质是我国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艰巨而重要的任务。我们法官队伍的素质不能得到全面的提高,法官队伍的面貌就不会发生根本的变化,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也难以真正树立起来。要树立人民法院的权威,就必须对法官的素质有比常人更高的要求。因为一支素质高、业务精、品德好的队伍.才能真正赢得社会的尊重。我们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代表”的重要思想作为人民法院思想政治建设的基本内容,要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作为检验法院工作的最高标准。要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地做好相关司法工作。“公正和效率”是司法的永恒价值。

五、结语

“恶法胜于无法”论,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董必武同志法律至上的法治思想。“‘恶法’是指我们初创,一时还不完备的法。”从法治发展的实践来看,法治的完备是一种理想状态,不完备是绝对的,完备只是相对的,法治的理想就是使法律从不完备无限接近完备。

董必武法学思想,是董必武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运用到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所形成的博大精深的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体系。董必武法学思想是立足中国本土、融会中外先进法治理念的一份极为宝贵的精神资源,对当今中国推进现代化法治进程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注释】

[1]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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