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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6辑:以人为本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考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刘海年[1]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相继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和价值准则。在此形势下,进一步强调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既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又适应了国内国际形势的发展。

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6辑:以人为本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考

刘海年[1]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相继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和价值准则。加深对此问题的研究与认识,将大大促进我国法学理论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程。

一、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提出的背景

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从根本上说,社会主义建设的目的就是为了人,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为了人民生活幸福和自由全面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以人为本,将其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具有很强的时代特征和针对性。从国内形势发展看,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方针以来,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增长。据统计,2001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比1989年增长近两倍,达到95933亿元;2005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82300亿元,比2000年翻一番,年均增长率达到9%以上。经济高速发展使人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实现了从温饱到小康,现在正奋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20多年中,全国人民都由国民经济高速发展中而享得了实惠,这是事实,必须充分肯定。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诸如:地区发展不平衡,一段时间城镇下岗工人未能及时妥善安置,城乡新增劳动力就业压力加大;“三农”问题突出,农村耕地不断减少,不少失去土地的农民得不到合理补偿;群众对看病难、看病贵和上学难、上学贵反映强烈;生产安全形势严峻,工矿重大事故频繁发生,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居高不下,严重超过发达国家和发展水平相同的国家;部分资源短缺,浪费普遍存在,河流、湖泊、土地、空气污染严重,土地沙化面积不断扩大;国家机构臃肿,有些不严格依法办事,效率不高,少数官员贪污、浪费、官僚主义作风招致群众不满,致使党的机关和国家机关公信度降低;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也出现了某些值得关切的问题。上述问题,有的是在发展过程中难以避免,有的则是可以避免而未能避免、甚至是人为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是,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人忘记了社会主义的理想和原则,唯利是图,损人利己;有些人把自己所在部门、地区在党的领导和群众共同努力下的发展作为个人的政绩,在“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口号下单纯追求GDP数字;缺少严格监督,党政部门用人制度不健全、不合理,又使这种政绩观和极不健康风气得不到应有批判与及时纠正。这些问题引起了人民群众强烈不满,迫切需要加以解决。从国际形势看,世界早已是一国“工业所加工的,已经不是本地的原料,而是来自极其遥远的地区的原料,它们的产品不仅供应本国消费,而且同时供应世界各地消费”。[2]经济全球化科技高速发展,进一步拉近了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的距离。中国的产品摆上了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货架,源源不断地满足世界亿万家庭的需求,中国的公司正大步跨入亚、非、拉甚至欧美等国投资,与此同时,不少跨国公司也涌进中国或急切希望进入中国,中国也成了许多遥远国度的石油矿产木材以及其他诸多工业品出口市场。鉴于商品质量关系经济发展和人民健康,各国都呼吁提高商品质量,加强商品安全保障。此外,气候变暖,土地沙化,江河海洋污染,资源迅速减少以及难以受国界限制的疾病传播和其他自然灾害危及全球。各国人民为了自身的安全和福祉正在行动起来,开始制定相关行为规则。其内容都围绕对人的重视,对人的价值的重视,进一步增强了维护人权的意识。在此形势下,进一步强调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既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又适应了国内国际形势的发展。

二、以人为本的涵义

以人为本,就是在发展过程中尊重人、爱护人、依靠人,把维护人们的权益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归宿,要真正认识到人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根本。这里所说的人,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所概括的“天、地、人”中的“人”。天,中国和其他国家都有将其视为诸神居住的地方。道教玉皇大帝佛教的佛祖,天主教的上帝,基督教耶稣伊斯兰教的真主,都在天堂。所以人们常常把天与神联系在一起,天代表神。地,中国传统文化认为是由金、木、水、火、土诸元素构成。这些元素属物质,又统称物。这样,人既与天、地相对应,又与神和物相对应。无论与天、地相对应,还是与神、物相对应,人这一概念在这里都是全称的、普遍的,即指所有人,而非某一部分,某一阶级、阶层的人;也非某一民族,某一性别或某种职业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说,以人为本的人,与人权概念的人是一致的。所谓“本”,即根本。在语言学中,本与末相对。按《说文》,本、末皆从木,“木下曰本……草木之根柢也。”“木上曰末……在其上谓木末也。”对于草木来说,无根柢不可能成活,根柢当然比末梢更重要。以人为本,是说比之于天和地,或比之于神和物,人是最重要的。所谓天地万物,人为贵,就是这个意思。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提出之初,一些人按照本单位人员的构成的主要部分,提出以其为本。这种积极态度和探索精神可以理解,但仔细推敲,很难算得上准确把握了“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的涵义。如,我们的国家机关和从事服务的诸多行业,它们的工作人员当然应受到尊重和爱护,但要提出以政府官员或某种职业、某一行业的工作人员为本,是否会造成不同行业、职业和群体之间的矛盾?如硬要套用,则要加许多说明。否则有人会问:他们的服务对象呢?有口号不是说顾客是“上帝”吗?当然,不加区分简单地提以服务对象为本也不准确。如监狱管理,其宗旨是“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3]教育改造罪犯当然也是一种服务,但如说监狱是以罪犯或服刑人员为本,显然不妥当。这样理解,丝毫没有轻视服务者,也不是不重视某些服务对象,而是说对以人为本这一重要观念要从根本精神上理解,贯彻落实要从完善制度改变作风入手,不可不分具体情况从语言文字上硬套。

三、以人为本是对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对外国优秀文化的吸纳

中华传统文化经长期发展和积淀,既有大量精华,也有不少糟粕。从春秋战国起,不少思想家提出的“以人为本”或“以民为本”,即属前者。迄今,被认为国家形成的第一个王朝夏代的资料很少。从文献甲骨文内容看,商代人十分迷信,国家运作假上天之命行使权力,生杀予夺先行占卜,有身份的人死亡后以人殉葬。周王朝兴起接受殷纣王暴虐无道招致灭亡的教训,提出“明德慎罚”,建立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嫡长子继承的宗法制度,以同姓分封天下。据史籍和金文记载,国家机构运作主要不再依据占卜、遵从天道的安排,商品交易、土地使用、司法审判等“人事”由官员主持,通过法律调控。但沦为奴隶的人仍被视为物,任凭主人用以驱使、交换,甚至杀害。即使庶民或统治阶级内部也实行等级特权制度,法律肯定公开不平等。但人殉已经减少,人的价值至少从社会发展需要较以往受重视。随着社会生产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春秋后期王室衰微,权力下移,春秋到战国社会出现了大分化、大变革,小国寡民处于诸侯国之间生存竞争的劣势,人进一步受到重视。《左传》:“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神,聪明正直而虚者也,依人而行”,[4]“人,神主也”,[5]就是当时情况和人们观念变化的写照。之后,“百家争鸣”的各家,基于不同阶级和阶层的利益,政见不同,治国方略也不相一致,但对人的重视都有提高。儒家提倡“爱人”。《论语》:“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6]又:“樊迟问仁。子曰:‘爱人’。”[7]本来,孔子提倡以俑陪葬取代人殉是一种历史性进步,但他仍以俑是人形而深感不安,说:“始作俑者,其无后乎”。[8]儒家论述民本思想最突出的是孟轲。他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9]墨家倡导人与人“兼爱”。为了实现其主张,墨翟提出“尚贤”,即王公大臣要“不党父兄,不偏富贵”,“以尚贤事能为政”。[10]他们从事手工业者居多,以手工业生产为例,提出“利于人谓之巧,不利于人谓之拙”,[11]即做事以利于人为标准。法家治国比较冷峻,但却主张以农耕致粟多和军功解放奴隶,重民心之逆顺,认为:“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12]管仲还曾说:“王者以百姓为天。百姓与之则安,辅之则强,非之则危,背之则亡。”[13]被认为是兼儒法的荀卿则说:“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14]他还说:“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15]战国百家重视人,宣扬民本思想是为了封建统治的稳定,尽管如此,却有历史进步性,并且不少内容含有真理成分,所以两千多年来它能受到后人的重视而承传不息。

以人为本除传承中国传统文化,还吸纳了西方国家优秀文化成果。人有自然属性也有社会属性。人性是普遍的、相通的。这就是为什么位于世界东方的古代中国在发展进程中,逐步认识到人的重要价值提出“以人为本”(或“以民为本”)思想的大体同一时期,位于世界西方的古希腊古罗马也开始意识到了同一问题。由于地理位置和不同文化背景,两地使用的语言及着手建立的制度虽不一致,但仔细分析仍有共通之处。古希腊、古罗马思想家主张的民主只及于少数贵族和具有平民身份人的范围,但它毕竟是历史发展的一步,成为14、15世纪文艺复兴可资借鉴的人本主义思想遗产。后人评论文艺复兴是向后看,而这恰恰说明了它对古代优秀文化的继承,使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发展。人本主义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随着资产阶级走上历史舞台而获得了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并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神权统治、实现把人从宗教神学禁锢状态下解放出来的思想武器。“天赋人权”,“民主、自由、平等、博爱”,是资产阶级用以动员人民起来推翻封建专制制度的口号。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又将其作为国家制度构建的指导。尽管不完全情愿,但迫于强大的工人运动的压力,却不能不逐步将这种思想变为政策和法律一点一点付诸实施。

应该承认,在欧洲人文主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不仅强烈地影响了中国的民主革命,而且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建设,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的确立,对“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也是重要的思想资源。承认这一点,同时承认它是对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恰恰表现出了我国在新世纪面对国际新形势,在决策上的高度文化自觉。

四、以人为本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继承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是科学,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和建设事业的指导思想。马克思恩格斯的全部理论,无论是哲学科学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都是围绕着人,人类彻底解放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展开的。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他们进一步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在深刻分析资本主义面临的无法靠自身力量克服的种种矛盾过程中,他们阐明了资本主义是最后一个剥削阶级社会,必然会为社会主义所代替。社会主义“以每个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16]“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17]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关于“以人为本”的思想是突出的,不能仅仅以未能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找到“以人为本”的字句就否认它的存在。诚然,在他们的著述中大量篇幅是对资本主义立法的揭露和关于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但仔细读读就会发现其目的仍然是为了人,为了实现人的解放。马克思曾指出,生产力或一般财富的普遍发展是个人全面发展的基础。“而个人从这个基础出发的实际发展是对这一发展限制的不断消灭。”[18]马克思主义认为,对生产力或一般财富普遍发展,有来自制度的、体制的、思想观念和科学发展水平的诸多限制。在阶级压迫的剥削阶级社会,无产阶级首先面对的是要解决制度问题。所以《共产党宣言》公开宣布:“他们的目的只有用暴力推翻全部现存的社会制度才能达到。”[19]

在社会主义运动历史上,1871年的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推翻旧制度的第一次尝试,但只存在了72天就失败了。不过其经验却是无产阶级的宝贵财富。时过46年之后,1917年俄国无产阶级运用巴黎公社经验推翻了沙皇统治和继起的资产阶级政府。又过了32年,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获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这都是为生产力和整个社会发展排除制度上的限制。社会主义在前苏联和中国胜利充分说明,无产阶级联合被压迫人民进行的这场大革命是多么必要。后来,前苏联解体,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一个时期走上弯路并为之付出沉重代价,是由于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在革命胜利、政权得到巩固之后,过分地强调了阶级斗争,未能适时地把主要力量转向经济建设。实际上忽视了对人民的权益保障,在世界经济、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广大人民的生活水平没有得到相应提高,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民主权利未能得到切实保障。究其深层次的原因,既有思想观念的局限的阻碍,也囿于旧体制的束缚。近30年来,中国社会主义事业获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得益于贯彻邓小平提出的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思想路线和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改革开放的方针。

社会发展是不间断的,对发展阻力的排除不可能一劳永逸,体制上,尤其思想观念上的阻力将会长期存在。这是由于一般情况下,人的主观认识往往滞后于客观世界,以及各种体制建立之后的相对稳定所产生的影响。正因如此,十六大政治报告在阐释今后我国设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任务时,均相应地强调了相关领域的体制改革。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既为体制改革注入新的动力,也将为思想观念的更新注入新动力。

五、坚持以人为本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以人为本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但如前面谈及,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无论是前苏联或我国,既有总体上的偏离,也有被部分官员在具体行动中违反和忽略。现在党中央代表人民的意愿,使用我国人民备感亲切的语言加以强调,立即获得了热烈反响。它一定会成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的指针和强大精神力量。在提出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前后,党中央相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执政为民”,“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依法执政”等一系列亲民口号。可以说铿锵有力,掷地有声,目不暇接,令人振奋。现在的问题是要下大力气抓落实。如此,这些口号才不至于成为随风飘去的浮云,而成为滋润大地的春雨。

为了抓落实,首先要以中央的精神统一全体党员和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思想,提高其贯彻中央决议的自觉性,真正将以人为本的观念变成指导其行动的指南。为此,首先要求全面、准确把握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它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整体。所谓全面发展,包括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等各领域都得到发展;所谓协调发展,是指按照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在经济领域各部类之间的关系协调,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之间的关系也要协调,以使相互支持、促进,而非拖累、掣肘;所谓可持续发展,是说各个领域的发展都不能寅吃卯粮,只顾眼前,或一个暂短时间,而要考虑长远,考虑发展的持续性,为子孙后代发展留下余地。这里包括自然资源,也包括人才培养,还包括体制改革和制度完善。全面、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树立科学发展观是重要的,为了贯彻落实,还必须在这一观念指导下,因地制宜制定政策,进而确立内容更加具体、规范更加明确,具有更大约束力的法律,形成上下一体遵行的制度。

这里需要指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将对我国法学从而对我国法治产生巨大影响。半个多世纪以来,受前苏联法学理论界的影响,我国法理学界往往把马克思在揭露资产阶级法的本质时说的:“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律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20],来定义社会主义法律,把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仅仅说成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且不容置疑。但对马克思说的“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21]却注意不够。实践中只肯定法是阶级专政的工具,而未注意恩格斯关于“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情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22]的说明,很长时间在法的本质和功能问题上争论不休。现在,党中央根据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根据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之后,关于法的本质与功能的讨论将进入新阶段,人们对此问题的认识也将更加深刻和明确。这就是说,法既有阶级性,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也有社会性,它也必须反映全体人民的要求,并且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敌对阶级已不存在的社会,其社会性的特征愈加凸显。法必然是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完全可以预计,认识的提高,观念的形成,不仅将推动法理学的研究,而且会推动各部门法的研究;也不仅将深刻影响法学理论发展,而且将影响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按照客观形势需要和党中央的部署,我国正在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正确认识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才能使立法工作适应“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23]才能协调好各个阶层、各个地区、各个系统、各种职业之间的利益要求;才能保障公民的权利与社会秩序,促进发展与效率,实现公平和正义。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正确认识法的本质和作用,才能使国家行政机关和官员依法行政,并带动所有公职人员和受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严格遵照法律授权,不滥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更不借执法恣意横行,或明里暗里卖官鬻爵;才能尽快摒弃官本位传统的影响,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按既定目标,把国家行政机关建成全国人民信赖的法治政府。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正确认识法的本质和作用,才能依照宪法把人民法院真正建设成“国家的审判机关”,把人民检察院真正建成“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使它们能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行使检察权”,真正做到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4]才能使法官和检察官做到在执行职务时不受权势和金钱的威逼诱惑,依法秉公行使权力,把国家的司法机关建设成惩治犯罪、维护人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坚持以人为本之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仅关乎我国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健康运行,由于法治涉及整个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因之它必将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注释】

[1]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所主任。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4页。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1条。(www.xing528.com)

[4]《左传·庄公三十二年》。

[5]《左传·僖公十九年》。

[6]《论语·乡党》。

[7]《论语·颜渊》。

[8]《孟子·梁惠王》引。

[9]《孟子·尽心下》。

[10]《墨子·尚贤中》。

[11]《墨子·鲁成》。

[12]《管子·牧民》。

[13]《韩诗外传》卷四。

[14]《荀子·大略》。

[15]《荀子·王制》。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49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70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36页。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5页。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8页。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91页。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83页。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5条、第129条、第126条、第1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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