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腾[1]黄斌[2]
作为中国共产党创建者之一的董必武同志,不仅是一位伟大的革命家,而且具有渊博的法学知识和丰富的法治思想。董必武同志通晓古今中外法学,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学说,总结历史经验,并创造性地提出独特的法治理念运用于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因此,他不仅是一位伟大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而且也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先行者。
新中国成立后,董必武先后担任政务院副总理兼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等职,长期从事政权和法制建设的领导工作,在立法、司法和行政各方面都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并且为以后的法治建设留下了丰富的遗产。研究董必武的法律思想,可以使我们加深对新中国法制建设进程的理解,并对当前的法制建设和法制改革进行深入的思考。
董必武的法学思想非常丰富,在立法、司法、行政各个方面都有涉及,从宪法这一根本法到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都有精辟的论述,从法律理念的树立到法律实施的问题都有详细的阐述。这一系列崭新的理论,深刻地揭示了法治的内涵,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础。其中,他的法治观、民主建政思想、人民法治观与司法建设理论、诉讼法制理念、刑事法学思想、有关“信法”与“守法”的法学思想和法学教育思想是核心部分。[3]本文围绕董必武法治理念的核心依法办事展开,以此为基础分别从司法工作、刑法中的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等方面结合我国的法治建设进行了论述。
一、依法办事的思想
一般来讲,“法制”是指法律和制度,是从静态意义上讲的;而“法治”是从动态意义上讲的,意味着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而且要树立法律的权威,保证认真实行法律,切实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4]基于此,学术界认为董必武同志准确揭示了法治的精义,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5]笔者认为,董必武同志的法治理念的核心主要是依法办事的思想。
(一)依法办事的内涵
董必武如此强调“依法办事”的重要地位,与当时法制缺失的状况有关。在分析不重视和不尊重法制的根源时,董必武认为有其历史根源与社会根源。历史根源在于长期处于压迫状态下而产生的对旧法制的仇恨心理,社会根源在于小资产阶级的无政府主义思想。[6]而改变这种状况,树立人们对于法治的信赖,就要加强依法办事的理念。所以,“依法办事”的提出与董必武加强法治观念的理念是一脉相承的,而且是对加强法治理念的进一步发展与强化。
只有使人们体会到新法治的益处,才能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因此“依法办事”的理念着重点在于政府部门。只有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法律中的价值才会被人们认识、获知并内化,才会重塑法律权威、建立法律信仰。因此,董必武的“依法办事”的思想对指导我国目前的法治建设毫不过时。[7]可以说,“依法办事”这一要求,从董必武提出一直到现在,也没有被很好的实行过,这导致法律信仰与法律尊严至今没有建立起来。
依法办事包括两方面的含义:有法可依与有法必依。
其一,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可依其实是在解决立法问题,力求尽快弥补法律上的空白,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法律,如刑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等制定出来;其次是对于急需修改的法规,要督促各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方案,经过法定程序加以修改。有法可依是依法办事的前提。
其二,有法必依。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认真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是一切司法机关,更必须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要反对一切随便不按法律办事的违法行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对于那些不知道法律的人,不仅要教育他懂得法律,还要教育他遵守法律。[8]董必武还特别注重执法部门本身如何做到依法办事。他认为,正确审理案件就是一个重要环节。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要坚持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执法必严,铁面无私。[9]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只有依法办事,才能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才能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人民的意愿行事,也才能使人民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这是董必武提出“依法办事”思想的脉络,是与我国的国家性质相一致的。
从“依法办事”在董必武法治理念中的地位来看,这是他法治理念核心中的核心。其他的各个部分都以此为中心而展开,如立法、法治观念的培养、党政干部问题,等等。而“依法办事”当中需要格外强调的是,党政干部要依法办事。
(二)依法办事的具体体现
依法办事看起来简单、做起来却很难。权大于法、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都是不依法办事的典型表现。因此,董老在培养人们的法治观念的同时,更强调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要按照规定办事,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律。
“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治要算一项,虽不是惟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10]法律文化中最难以改变的是法律观念,要扭转传统观念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适逢建国初期,法治建设面临的局面可以说是百废待兴。旧的法制被废除,而新的法制尚未建立;另一方面由于人们对法制的认识不足,导致许多党和军队的干部都不愿到司法部门工作,老百姓也不愿从事法律工作。[11]人们普遍对法治的作用持不乐观的、消极的态度,这些现实的情况让董必武意识到培养法治观念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董必武在培养人们法治观念、强调党政机关遵守法律方面所做的工作,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部分:
1.培养干部人才
相对薄弱和空白的法律工作领域,急需一批能够填补空白的法律工作者。要加强法制工作,必须要有一个基石,这个基石就是一个有经验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干部群体。董必武在他的法治理念中自始至终都在强调干部训练、干部培养的问题。[12]
“加强培养法律工作干部,是我们党领导思想工作方面的迫切任务之一。革命在全国范围内胜利以前,我们党在领导法律思想工作方面的工作是较薄弱的一环。……革命胜利以后,过去参加革命队伍又学过法律的人,绝大多数都担负了行政工作或别的实际工作,只有少数的人在政法部门工作,而且他们又忙于日常事务。所以,在这一方面的工作成就至今还不是很显著的。”[13]
要切实落实培养干部的问题,就需要有专门的政法院校。对此,董必武说:“中央和各大行政区都应办一所政法干部学校,当前主要是训练在职干部,将来则成为政法专门学校,由政法委员会负责领导,请教育部协助。”[14]
总体而言,董必武在强调培养干部方面主要可以归纳为两点:第一,改造旧司法人员,培养新司法人员。第二,创办专门的政法院校或培训班进行授课。
2.法治观念的培养
旧中国长期战乱,人们的法治观念早已被消磨殆尽,因此树立法治观念就显得尤为重要。董必武认识到了这一点,他对于法治观念的培养很重视。“改造法律也不容易,要创造一部完整的法典,是需要时间与大家的努力来解决的。但创制法典,还不是最困难的事情,最困难的还是改造人们的思想、工作作风与生活习惯的问题。”[15]
法治观念的培养对象分为两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普通群众。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干部的法治观念的培养,董必武尤为重视。“教育人民守法,首先就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法。我们的国家是共产党领导的,因此我们共产党员必须以身作则,对国家法律的严肃性要有充分的理解。”[16]“要使群众守法,首先就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者以身作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对法律、法令有充分的理解,才能正确地执行和模范地遵守法律。”[17]对于党员干部犯罪的,要加重处罚。“党员应当自觉地遵守党所领导的政府的法令。如果违反了这样的法令,除受到党纪制裁外,应比群众犯法加等治罪。”[18]
二、重视司法工作
董必武同志的法治理念集中于20世纪40年代初至50年代末这一阶段,而在这个不算长的阶段,是一个“多事之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前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建国之后又针对各种敌对势力,为确保革命胜利成果,开展了多次运动(如“三反”、“五反”运动)。在这样的背景下,司法活动的目的是打击各种危害新政权的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安定。因此这个时候的法律,更多的表现出一种“工具性”,司法工作也不是作为主要工作来抓的。
针对当时司法工作的状况,董必武1953年在《加强人民司法工作》一文中进行了分析:“司法工作当前的严重问题有两个:就是错捕、错押、刑讯逼供和错判、错杀。”“错捕、错押和刑讯逼供的情况不仅在法院范围里面有,在公安部门也有,甚至在下级行政人员和行政部门中也有。”[19]针对当时特定的政治环境,董老指出:“在这样的任务面前,党就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健全我们的人民民主法制,以便进一步保卫人民民主制度,巩固法律秩序,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保护公共财产,更有效地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继续肃清反革命分子,继续同一切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20]
政治运动多,则使得法制工作相对处于低潮。人们对法律工作不抱客观态度,很消极,法律意识淡薄。董老即使是在司法工作处于更低潮的时期,也特别强调司法工作,他说:“人民民主专政的最锐利的武器,如果说司法工作不是第一位的话,也是第二位。当我们在跟反革命作武装斗争的时候,当然武装是第一位的。在革命胜利的初期,武装也还有很大的重要性。可是社会一经脱离了战争的影响,那么司法工作和公安工作,就成为人民国家手中对付反革命,维持社会秩序最重要的工具。而有些同志忽视司法工作在国家工作中的重要性,显然是很不应该的。”[21]
在当时只讲政法工作,只强调政法工作,而强调政法工作实际上就是强调公安重要的情况下,董老专门提出司法是第一、第二位重要,是非常有见地的。
三、重视刑法中的人权保障理念
董必武的法治理念与当时的刑事立法是分不开的。“依法办事”的第一点含义即“有法可依”,而“有法可依”的前提是立法。则由此引申出的、反映在董必武刑事思想领域的就是刑事立法思想。在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之后,如何制定新法来维持社会运转是一个紧迫的任务。[22]对此,董必武说:“人民取得国家政权后,应当及时地把人民的意志用必要的法律形式表示出来。这本来是可以做到的,但是有的我们不知道怎样做。譬如拿刑法来说,当然目前要创制一部很完整的刑法,条件还不够,但是如刑法指导原则或刑法大纲是不是可能制定出来呢?应该说有充分的可能。”[23]
董老在当时创制一部很完整地刑法的条件尚不具备之时,仍然做了大量的立法工作,组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并指导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24]
现在研究董必武主持的这些立法文件,其中包含了以下思想:确立了我国现行刑法中罪刑相适应、平等适用刑法等基本原则;准确把握了犯罪的本质,认为一切犯罪行为不单纯是犯罪者同被害者个人间的矛盾问题,而且与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也是相矛盾的;明确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并提出对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进行总结,克服混乱现象;对刑罚问题进行深入地探讨,认为刑法的目的是惩罚和教育的有机统一;对于预防犯罪中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论述,也对我国刑罚的适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确立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并对自首问题进行了论述;在对待死刑适用的问题上,坚持慎用死刑的立场。
四、重视程序正义的理念
董必武关于程序问题的论述是很有见地的,为以后的司法工作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司法活动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世界上任何实质的东西,没有不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25]而这个“形式”就是“程序”。(www.xing528.com)
程序正义的价值在于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公正。中国历来的传统是“重实体,轻程序”,董必武认识到这种思维模式的弊端,主张针对当时程序意识薄弱的现状,强化“程序”的重要地位,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针对当时审理案件中为追求结果而采取不法手段的做法,董必武提出了严肃的批评。“有些地方对于违法犯罪的人犯,只注意他是否犯罪,而不注意严格履行法律手续的现象,还没有完全克服。例如有些司法人员有时没按法律规定的手续拘捕人犯,限制被告人行使辩护和上诉的权利;有些监所和劳改单位的管理人员,违反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违反革命人道主义的原则,虐待犯人的现象也是有的。这些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彻底加以肃清。”[26]
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董必武在总结了14个大城市的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基础上作出了详尽的总结。将刑事审判程序分为案件来源和接受案件的手续、审理案件前的工作、审理和裁判、上诉、再审和执行五大步。每一步都详细地点明了审判人员及法院的职责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7]这样就使得刑事司法程序具有了可操作性,更易于实施。
在强调程序的同时,董必武还倡议并领导开创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程序性制度,作为强化刑事司法程序的手段。这些制度包括人民陪审员制度、辩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和相互制约的制度、效率制度,等等。[28]这些制度不仅在当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也为中国刑事司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谈及审判工作的时候,董必武说:“审判人员尤其必须对每一案件认真进行具体的分析,正确地适用政策、法律。只有真正根据事实,按照法律作出的判决,才是正确的判决。”[29]从中不仅可以看出董必武对于刑事司法观念的强调,还隐含了他对程序的重视。
董必武所强调的“依法办事”和“程序正义”,在今天不仅没有过时,反而成为亟需落实的承诺,这也说明了两者价值的长久性。很多法律现象所透露出来的问题,如果追究下去,其原因也许并不复杂,就是因为没有切实地做到“依法办事”。而要做到“依法办事”,就要加强法制理念的培养,强调党政关系的协调。这些正是董必武法制理念的核心,也是他刑事司法理念的内在精神,更是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理应汲取的宝贵经验。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
[3]参见阿计:《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2年年会综述》,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4期,第183-185页。
[4]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7页。
[5]参见徐新颖:《董必武法治思想探悉》,载《徐州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第111页;萧伯符:《董必武法律思想及其现实指导意义略论》,载孙琬钟、吴家友、杨瑞广主编:《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二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页。
[6]《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9-351页。
[7]可以说“依法办事”这一要求,从董必武提出一直到现在,也没有被很好地实行过。在探讨法律信仰与法律尊严的持续低温与缺失状况的原因时,学者多从文化传统或者别的角度进行阐述,而在笔者看来,更深层的原因只是将这个问题复杂化而适得其反地将视线混淆,从而掩盖了更为现实、更为直接的问题,那就是有了法律而不执行。董必武1957年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说:“目前我们法律工作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法律不完备,一个是有法不遵守”。现在我们的法律比较完备了,而法律遵守的情况仍然差强人意。
[8]《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1-353页。
[9]参见胡传章、哈经雄著:《董必武传记》,湖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67页。
[10]《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9-461页。
[11]参见庄汉:《董必武法学教育思想初探》,载《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5期。董必武在1951年的《目前政法工作的重点和政法部门工作人员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中分析了政法工作人员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点:一是没有方向;二是有些人感觉政法工作做不出显著成绩,不被重视,不像财经工作吃得开;三是理论学习尚未提高到应有的高度;四是缺乏通力合作的态度。参见《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69—173页。
[12]这些文章或讲话大致有《旧司法工作人员的改造问题》、《要注重司法工作》、《对加强政法院校教育工作的意见》、《关于筹办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方案的说明》、《目前政法工作的重点和政法部门工作人员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关于整顿和改造司法部门的一些意见》、《关于改革司法机关及政法干部补充、训练诸问题》、《论加强人民司法工作》、《关于党在政治法律工作方面的思想工作》、《进一步加强法律工作和群众的守法教育》、《当前政法工作的任务》等,对一个问题进行如此多的、反复的论述,足见其重要地位。具体内容参见《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3]《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9-210页。
[14]《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4页。
[15]《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1页。
[16]《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
[17]《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2页。
[18]《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19]《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9页。
[20]《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87页。
[21]《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99页。
[22]《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23]《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5-206页。
[24]参见张正新:《董必武与我国刑事法制建设》,载孙琬钟、刘瑞川主编:《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三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05-207页。
[25]《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521页。
[26]《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83-484页。
[27]《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1-302页。
[28]参见胡盛仪:《论董必武法制思想与程序正义》,载孙琬钟、刘瑞川主编:《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三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55-456页。
[29]《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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