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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与证人作证的区分-立功制度研究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法理论认为,所谓同案被告人,可以分为共犯共同被告人和非共犯共同被告人。因此,由于共犯共同被告人所进行的陈述与连同自己的罪责在内的所有共犯共同被告人罪责都有直接的联系,实则只是被告人对自己罪行的供述,既不成立立功,也不是证人证言,只可能成立自首或坦白。

立功与证人作证的区分-立功制度研究

五、立功与证人作证的区分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88]证人就所知道案件的真实情况,向司法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所形成的证人证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一般情况下,就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案件线索的立功表现而言,其案件线索的来源既可以是道听途说的,也可以是耳闻目睹的,虽然犯罪分子耳闻目睹其他案件的情况与证人了解案情具有相同之处,并且客观上都向司法机关作了陈述,但证人作证与犯罪分子的立功存在本质的区别。表现在:1.主体不同。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证人是与案件无关的第三者。2.地位不同。立功者因自己的罪行而处于被追诉的地位;而证人则不因自己的证人地位而受到追究。3.立功者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目的是争取得到刑事责任的从宽奖励;而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情向司法机关作证,纯属协助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积极举动。4.立功者是主动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自己所知道的他人罪行,对于他人的罪行,司法机关是尚未掌握、知悉的;而证人往往是司法机关在就某一案件调查取证时,被动地提供自己所了解的案件。5.法律后果不同。立功是法律上予以肯定评价的行为,犯罪分子的立功,经查证属实,通常会获得刑事责任从宽奖励的结果;而证人证言是对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复制”和再现,客观上会帮助司法机关查清案情。但证人证言基于证人的案外身份,并不会引起法律的直接评价,除非证人证言是虚假的,才会惹起法律的否定评价。

通常情况下,犯罪人的立功与证人作证从以上几点可得到区分和界定。但在存有同案被告人的情况下,如何看待其供述和辩解的性质,则是值得探究的。

刑法理论认为,所谓同案被告人,可以分为共犯共同被告人和非共犯共同被告人。[89]顾名思义,所谓共犯共同被告人,是基于实体法而产生的,它是指根据刑法规定,二人以上因共同故意犯罪而构成的共同被告人的关系。非共犯共同被告人则是基于程序法而产生的,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被司法机关共同追诉的人,它并不以存在共犯关系为要件,而是基于其他关系,司法机关认为可以同案追诉时,才成为同案被告人,比如基于共同过失犯罪的同案被告人,事前没有通谋的窝藏犯、包庇犯、窝赃犯、销赃犯等同案被告人。可见,同案被告人的形成基础存在差别。就非共犯共同被告人而言,由于不存在共同的利益关系,其受到共同审理是出于诉讼上的联系,因此,这种案件在本质上是属于可分之诉,其中一被告人就自己的案件事实的陈述,对其他被告人而言,是证人证言;如果其中一被告人对其他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检举揭发,经查证属实,则属于立功。(www.xing528.com)

而就共犯共同被告人而言,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讨论:

1.共犯共同被告人就被指控的犯罪所作的陈述和辩解,属被告人对自己罪行的供述,可能成立自首或坦白,但既不成立立功,也不能是证人证言。这是因为,从其参与诉讼的身份来看,他是以被告人的身份参与的,而不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从陈述的内容看,是对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陈述,亦即仅是对自己的罪行的交代或供述;从诉讼的结果来看,他与诉讼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可能因其陈述受到司法机关罪的认定和刑罚处罚。因此,由于共犯共同被告人所进行的陈述与连同自己的罪责在内的所有共犯共同被告人罪责都有直接的联系,实则只是被告人对自己罪行的供述,既不成立立功,也不是证人证言,只可能成立自首或坦白。

2.共犯共同被告人对其他共犯非被指控的共同犯罪行为所进行的揭发、检举,既是证人证言,也可能属于法定的立功行为。所谓共犯共同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是指共犯共同被告人对同案其他共犯实施的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检举、揭发。此处,揭发的犯罪与揭发人被指控的犯罪没有联系,它是揭发者站在第三人的立场就自己所知的其他被告人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情况所作的一种陈述。因此,揭发所形成的陈述,具有证人证言的本质特征,属于证人证言。同时,如果所揭发的他人的罪行还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他人的犯罪情况,经查证属实后,揭发行为同时构成立功。这种情况下,揭发者因了解案件情况而既有证人身份,同时因其揭发行为的有益社会性又具有了立功者的身份,其揭发行为实际已发生立功与证人作证的竞合。实践中,我们不能因犯罪分子证人的身份而剥夺其立功的权利和机会,否则起不到对犯罪人的激励作用。笔者认为,对犯罪人的揭发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认定为立功并予以刑事责任上的从宽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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