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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认定问题:立功后脱逃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观点认为,行为人虽然有立功表现,但又脱逃的,表明其主观上没有悔罪性,主观恶性仍然较深,不应认定为立功。立功一旦成立,则不论行为人是否认罪,是否脱逃,均不影响立功的性质,在对行为人量刑时,该立功行为仍应予以认真考虑。如果自动投案后又脱逃的,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立功认定问题:立功后脱逃的研究成果

四、立功后又脱逃的立功认定问题

犯罪分子犯罪后实施了法定的立功行为,但后来又借机逃脱司法机关的控制,再次被抓获后,对其先前的立功行为还能否认定为立功?对此,理论上也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有观点认为,行为人虽然有立功表现,但又脱逃的,表明其主观上没有悔罪性,主观恶性仍然较深,不应认定为立功。另一种观点认为,立功是行为人犯罪后的一种独立的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它一般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悔罪表现的关系不大。立功一旦成立,则不论行为人是否认罪,是否脱逃,均不影响立功的性质,在对行为人量刑时,该立功行为仍应予以认真考虑。但在具体如何从轻或减轻时,应与立功后没有脱逃行为的有所不同。[87](www.xing528.com)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立功与自首不同。自首的本质是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将自身交付国家追诉。这就决定了自首的成立,除了要求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之外,还要求行为人必须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实际控制之下,以此表明犯罪人对于司法机关追诉犯罪的活动所持的配合态度。犯罪分子是否将自己的人身置于司法机关的实际控制之下,接受其审查和裁决,是犯罪人是否自动投案,是否有认罪的诚意的表现,也是司法机关对他是否予以从宽处理的依据。如果自动投案后又脱逃的,则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脱逃行为本身不再表明行为人真正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裁判,不再对司法机关追诉犯罪的活动持配合的态度。正因如此,1998《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解释》第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相异于自首,立功是行为人犯罪后的独立的有益于社会的行为,立功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的有益社会性,而不在于行为人主观上的悔罪表现。立功一经成立,则不论行为人是否认罪,是否逃跑,是否认罪后又翻供,均不影响立功的性质。当然,行为人立功后的脱逃行为,虽不影响对立功行为的认定,但在具体对犯罪人量刑时,在考虑犯罪人立功的法定从宽情节的同时,也会兼顾犯罪人脱逃的酌定从重情节,通过权衡案件并存的多种情节,最终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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