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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立功的认定及立功制度研究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本质上,则囿于刑事立法上对单位犯罪双罚制或者单罚制的规定否认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独立性,没有遵循刑事责任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和遵循刑事责任与刑罚之间的充要关系来肯定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独立性本质。笔者认为,在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双罚制和单罚制的现实情况下,只能无奈的认为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意志既有独立性又有从属性。

单位立功的认定及立功制度研究

第二节 单位立功的认定

随着立功在规制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特别是现行刑法对量刑立功予以独立的立法规定,使刑法中的立功制度趋于完善。立法上的这种变化曾一度引起刑法理论界的极大关注。尽管如此,由于司法实践中较少发生单位立功,这使得作为与自然人主体相并列的单位同样会引发的单位立功问题,并没有引起理论界应有的重视。因此,无论是促进理论研究的完整性,还是利于指导司法实践,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单位立功问题进行专门的探讨和研究。

单位的立功是以单位的犯罪为前提。没有单位的犯罪,就不可能有单位立功问题的研究。因此,在正文的展开前,有必要对单位犯罪中“单位的本质”和单位刑事责任的本质做一简要述评。目前学界大都认为单位的独立或者相对独立法律人格本质是承认单位犯罪的前提,进一步来说,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意志表现为单位中自然人个人意志的合力。在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本质上,则囿于刑事立法上对单位犯罪双罚制或者单罚制的规定否认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独立性,没有遵循刑事责任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和遵循刑事责任与刑罚之间的充要关系来肯定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独立性本质。笔者认为,在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双罚制和单罚制的现实情况下,只能无奈的认为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意志既有独立性又有从属性。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是一种整体责任。下文的论证逻辑演绎的前提也是基于这种认识。(www.xing528.com)

如前所述,就我国刑法来说,有关立功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有第50、68、78、449条等四条。立功制度在层次上也相应地分为作为单纯量刑情节的立功制度、作为一般减刑情节的立功制度、作为死缓减刑情节的立功制度、以及主要针对军人的战时戴罪立功制度。由于后两种立功制度的复杂性和少发性,笔者在这里只讨论前两种立功制度。结合刑法的规定,笔者认为,相对于自然人立功,所谓单位立功,是指单位犯罪后,终审判决、裁定生效前或刑罚执行过程中,主动实施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贡献的,可能受到刑事责任从宽奖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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