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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共犯立功判定-立功制度研究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只有在交代了上述犯罪之外的同案犯的其他的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才成立立功。包括一般共同犯罪的主要实行犯和聚众性共同犯罪的主犯。

犯罪共犯立功判定-立功制度研究

二、共同犯罪人立功的具体判定

对共同犯罪案件立功认定的研究,离不开共同犯罪人这一基本的脉络。依据现行刑法典有关共同犯罪人的分类现状,[8]就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立功的认定,可予以如下具体而扼要的分析。

(一)主犯立功的认定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主犯分为两种: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由于这类主犯是整个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因此,犯罪分子不仅如实供述其本人的组织、指挥、策划行为,而且交代了在其组织、策划、指挥下,犯罪集团其他成员的共同犯罪事实,只能构成自首或坦白,亦即只是对其“自己的罪行”的供述。只有在交代了上述犯罪之外的同案犯的其他的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才成立立功。比如犯罪集团个别成员,超过该集团的预谋范围,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如果首要分子对此予以揭发,经查证属实后,则可成立立功。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相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类主犯可称为其他主犯,即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9]具体包括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和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一,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并不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只是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下实施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其“自己的罪行”的范围应当是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下实施犯罪。若与犯罪集团的其他犯罪人之间并无密切联系,那么该骨干分子对自己单独实施的犯罪以及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其的组织、领导行为进行供述,仅可认定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而成立自首或坦白;如果骨干分子在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领导下,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和犯罪集团的其他犯罪分子还存在共同犯罪的密切关系,那么,该骨干分子将首要分子对其的组织、领导行为、其本人以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的交代,也只能认定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也就是说,这类骨干分子要成立立功的唯一条件是,其交代的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超出了上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形。

第二,一般共同犯罪的主犯。包括一般共同犯罪的主要实行犯和聚众性共同犯罪的主犯。[10]

(1)主要实行犯。如果该实行犯是与他人共同实行犯罪,由此则形成共同实行犯,在这种情形下,无疑整个共同实行行为都属于“自己的罪行”,亦即如果要成立自首或坦白,要求其供述的“自己的罪行”,一是自己直接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二是与自己一起实施犯罪的其他实行犯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如果主要实行犯是在他人的教唆或帮助下实行犯罪的,成立自首或坦白,该犯罪人不仅要如实供述自己亲自实施的实行行为,还要如实供述教唆犯对其的教唆行为和帮助犯对其的帮助行为。[11]同理,这类犯罪人也只有交代的犯罪事实超出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对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以外的犯罪的揭发,才可能构成立功。

(2)聚众性共同犯罪的主犯。如果是聚众性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该首要分子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活动的供述,只能认定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而成立自首或坦白;而首要分子以外的聚众性共同犯罪的主犯,如果是在首要分子的组织、指挥下实施犯罪,该主犯对其单独实施或者与他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首要分子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组织、指挥行为的交代,都仅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成立自首或坦白。这类主犯,同样只有在交代了上述“自己的罪行”之外的其他同案犯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才成立立功。(www.xing528.com)

(二)从犯立功的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理论上,从犯包括次要实行犯和帮助犯。

1.次要实行犯。次要实行犯如果和他人共同实行犯罪,则形成了共同实行犯,次要实行犯对自己直接实施的犯罪以及和自己一起实施犯罪的主要实行犯的行为的交代,只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成立自首或坦白;如果次要实行犯是在他人的教唆或帮助下实行犯罪的,该次要实行犯对自己和主要实行犯实施的实行行为,以及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或帮助犯对自己的帮助行为的交代,也仍然是对“自己的罪行”的如实供述,只有当该类从犯交代了上述罪行以外的其他同案犯的犯罪行为,才可能成立立功。

2.帮助犯。帮助犯是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一种犯罪形态。成立帮助犯,首先必须有实行犯实行行为的存在;其次,犯罪分子实施了帮助行为。由于帮助犯的帮助行为和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是一个整体。因此,帮助犯成立自首或坦白,如实供述的“自己的罪行”的范围,一是帮助犯自己实施的帮助行为,二是自己所帮助的实行犯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的犯罪行为,相应的,帮助犯交代的犯罪事实超过了上述“自己的罪行”的范围,也即交代了上述罪行以外的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应成立立功。

(三)胁从犯立功的认定

胁从犯是受到胁迫、威胁被迫参加犯罪的人。他人的胁迫是胁从犯犯罪的动因。因此,胁从犯对自己在被胁迫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胁迫其犯罪的人及行为的交代,仅属于对“自己的罪行”的如实供述,仅成立自首或坦白;胁从犯交代的犯罪事实如果超过了上述“自己的罪行”的范围,则属于揭发“他人的犯罪”的立功。

(四)教唆犯立功的认定

教唆犯是故意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教唆犯成立自首或坦白需要供述的“自己的罪行”的范围,一是自己实施的教唆犯罪行为;二是被教唆者接受教唆并进而实行所教唆的犯罪,如果教唆犯如实交代的犯罪事实超过了上述“自己的罪行”的范围,则可能属于揭发“他人的犯罪”,经查证属实后,才能成立立功。

由此可见,“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本人犯罪与他人犯罪是密不可分的”,[12]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只有揭发的是共同犯罪以外的他人的犯罪,经查证属实的,才成立立功;如果揭发的是共同的犯罪行为,一般不是立功,只是自首或坦白的必要条件,而具体的把握,正如前面所论及的,关键看犯罪人的交代是否超过“自己的罪行”的范围。如果犯罪人的交代没有超过“自己的罪行”的范围,不可能成立立功,反之,只有在犯罪人所交代的事实超过了“自己的罪行”的范围的,才可能属于揭发“他人的犯罪”而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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