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政府管制与并购模式的选择
企业并购有可能出现市场垄断,通过大的企业规模和消除竞争对手等方式,以获取长期的垄断利润,从而造成市场结构的不合理,使市场竞争机制无法发挥作用,也就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横向并购能给竞争带来较为直接的影响,因为它直接减少了市场上相互竞争的企业数量。纵向并购对竞争的影响则是间接的,如煤炭企业并购了煤炭机械公司,它可以在两个方面影响竞争:煤炭机械公司被要求只能为母公司提供煤炭机械,而母公司将来也只能从它下属单位获得煤机供应,它有助于内部系列产品的生产,但也是以丧失同类产品的竞争者为代价。混合并购尽管对竞争的影响也不直接,但它可以产生强大的财源能力,从而增强它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在企业并购的管制方面,我国与西方国家存在较大差异。通常来讲,西方国家着重在由并购而产生市场垄断方面进行管制,从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与社会公众的利益;而我国着重于企业并购行为方面进行规范,如谁来决定企业产权的转让、产权转让收入怎样使用、企业产权转让价格的公平、怎样进行资产评估以及如何安置被并购企业的职工等,当然,这与中国目前的市场结构与经济制度也是分不开的。(www.xing528.com)
尽管中外政府对企业并购的管制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但有一点相同的就是凡是政府管制比较严格、细致的地方,企业的并购阻力也就越大;凡是政府管制比较松的地方,企业并购的阻力也就越小,形式也更为灵活。当前我国煤炭企业的并购就属于后一种情形。2008年9月3日至4日,山西省政府在临汾召开山西省煤矿企业关闭整顿、并购重组推进会,这也是当地政府决定按区域召开三个推进会中的第一个会议。会议发出了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并购重组的动员令,拉开了全省煤矿企业并购重组的序幕。会议认为,要通过煤矿企业的并购重组,到2010年底,山西省内煤矿企业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矿井个数控制在1 500座以内。在全省形成2~3个年生产能力达到亿吨级的特大型煤炭集团,3~5个年生产能力5 000万吨级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大集团控股经营的煤炭产量增至全省总产量的75%以上。这种情形就是典型的政府对煤炭企业并购管制放松,以鼓励并购重组,甚至作为主要参与者来介入煤炭企业的并购重组,成为典型的政府主导型并购重组模式。
由于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的消费中占有很高比率,又随着煤炭资源的不断减少与枯竭,煤炭资源安全问题已被政府列为战略安全问题,所以,近年来,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积极出台了很多有关煤炭资源的规划与措施。煤炭资源的并购重组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政府的政治安排,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参与煤炭企业的并购重组,使得当前我国煤炭企业的并购模式多体现为政府主导的行政式并购重组,区域不平衡的跨区域重组,市场整合式的跨所有制重组,企业做大做强的跨行业重组。所有这些重组模式都强烈地体现了政府“这只手”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促进了我国煤炭工业产业结构的升级、提升了煤炭资源的供给能力,增强了煤炭工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护了生态环境。但是,也在一定范围内失去了市场经济的效率与公平性原则,造成并购不经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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