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 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的转变
目前我国政府主导型的企业并购,存在着各种不效率与不规范,引起了各方面相关利益的变动,就会引起一系列的冲突与矛盾。因此,通过不断培育与完善市场机制,创新国有资产产权制度与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地位,转变政府职能以及健全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以市场为主导的企业并购模式,我国企业的并购重组之路才能健康稳定发展。
1.改革国有制度,构造产权约束主体
企业产权主体的虚设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难题,企业产权主体本身很难确定,而产权制度改革能否成功也直接影响到我国企业改革最终的成败。
(1)确立国有资产价值经营权主体。当经营性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主体确定以后,也应该确立相应的中介组织。因为中国的国有资产,无论是实物形态还是价值形态,都比其他任何国家和我国国内任何一类非国有资产广泛而且庞大,所以设立国有资产经营中介组织就更有必要。
(2)确立资产实体经营权主体。资产实体经营权主体是指资产实体占有企业,包括实际占有资产实体的国有企业及非国有企业。所有权主体多元化格局的真正形成,必须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企业交叉持股,以避免垄断现象的出现。
通过对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国有资产可实现流动性、价值化和可交易性,这样企业拥有分散股权基础上的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并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和竞争主体,保证了企业按自身意愿和市场规律要求进行并购,企业在并购中可以按利益相关化和最大化原则主动参与和调整,以实现更有效率的企业并购。
2.健全市场体系,促进并购行为市场化
市场体系的健全是并购活动健康发展和取得成功的前提。
(1)培育产权市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上市公司的产权有固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但是对于其他大量的非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整体拍卖、并购、出售及无形资产的转让、交易活动,由于没有一个高效、统一、机制健全的产权交易市场而受到很大限制。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科学的论证,完善产权交易体系,加快培育产权市场,并允许各种经济成分都可以进入产权和生产要素市场并进行公平、自由的交易。政府相关部门不仅要强化产权市场的服务功能,更应该尽可能地降低产权交易成本,并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进行跨行业、跨地区和跨国界的资产经营。
(2)发展和完善资本和信用市场。我国目前的证券法律体现尚不健全,所以人们通常利用国际成熟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作为标准进行判断。我国完全可以对成熟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进行充分吸收和借鉴,在我国逐步建立和健全一系列以《证券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保障交易各方公平交易,并能较为确定对各自的收益及受损边界的预期。(www.xing528.com)
(3)大力发展并规范市场中介机构。目前十分迫切的任务是在积极稳妥地建立发展从事企业并购中介机构的基础上,在我国中介服务市场逐步允许外资中介机构进入,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国内中介在组成方式、业务准则和服务项目上和国际中介机构组织接轨。通过中介机构可以把优势企业的发展壮大及劣势企业的调整改组与市场相联系,以产权这一纽带优化组合存量资产,充分释放国有资产的潜能。
(4)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在当前的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我们重视资源配置中市场的导向作用和企业并购行为中企业的主体地位,并不意味着在并购中企业就是唯一的主体,也没有否认并购中政府的重要地位,更应该强调政府是另一个资源配置主体。在不健全的市场经济中,政府在“市场失灵的”领域通过财政手段配置资源,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保证社会安定及公平。对于失业、丧失劳动能力和因各种原因事故而面临经济困难的公民,政府可以通过财政向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3.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并购的法律环境
尽快建立《国有企业兼并法》。我国的国有企业数量多、分布广、优势地位明显,在一些主要产业中占有统治地位。所以,在我国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国有企业兼并法》,对国有企业兼并的原则、程序,兼并的主体,政府的作用,及涉外兼并、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规范和规定。完善《证券法》并制定与其相配套的《证券交易法》及《投资银行法》,《证券法》的出台实施对我国企业并购活动起到了良好的促进和规范作用,《证券法》的完善及其配套法律的出台,应该进一步规范和规定并购的原则、程序、法律责任,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等内容,从而能够为通过证券市场进行兼并收购活动的企业提供法律保障。
4.规范政府行为,促进推动宏观指导下的企业并购
确立了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后,政府要重视和加强社会行政管理职能。我国当前的国有企业资产大多缺乏真正负责的主体,市场体制也不健全,而且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制也不成系统,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适当地介入企业并购活动中并对其进行有效的引导,保证企业并购对资源优化配置的促进作用。
(1)确立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对企业并购行为进行宏观的引导,充分发挥企业并购中政府的引导作用。在企业并购活动中,政府可以根据产业政策规划产业方向,以避免并购的盲目性和垄断性,而且可以对相关产业间和产业内部的关系进行调节,使企业并购发展与产业重组、产业发展同时进行,从而在企业并购的同时优化产业结构。
(2)将企业并购的配套服务进行完善,发挥政府在企业并购中的服务功能。在企业并购中,通过建设产权市场和政府资产评估机构,使企业并购逐步走向市场化。为了使企业并购不受干扰,将企业并购规范到产权交易市场中,并且干预妨碍企业并购正常进行的条块限制。另外,政府和主管部门还要规定企业产权转让,把握企业并购方向,保证企业并购活动健康发展。
(3)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指令及命令,维护企业并购的正常秩序。政府可以同时运用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适当地干预企业并购活动,这是维护企业并购秩序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
(4)实施相应的鼓励与限制政策,以及扶植措施,保证企业正常运转,实现企业优胜劣汰、高效运作。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鼓励与限制政策,可以推进企业并购的发展。即规定哪些企业的并购应该受到鼓励,哪些企业并购应该受到限制。鼓励和限制并用的政策能够制约企业盲目性的并购,保证企业并购规范地进行。目前,在促进规模经济并购政策的指引下,优势企业会通过并购迅速扩大规模,形成大企业集团,因此,政府应该积极推行这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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