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省政府与中华民国军政府
依1916年7月北京中央政府法令,各省民政长官改称省长。省长公署下设有:政务厅、军务厅(如省行政长官兼署军政长官才设立军务厅)、参事会、财政厅、教育厅、实业厅、交涉署、警务处等机构。[3]由12人组成参事会为省长咨询机构。1917年9月,北京中央政府颁布《教育厅暂行条例》、《实业厅暂行条例》,专设教育厅、实业厅,取消原公署内的教育司、实业司,两厅直属中央政府的教育、实业两部领导,提高教育、实业行政机关地位。1918年1月,又颁布《各省警务处组织章程》。省长公署中财政、教育、实业三厅及交涉署、警务处属中央有关各部和省双重领导。实际上广东省长公署不设军务厅和参事会,只有“四厅一处”(政务厅、财政厅、教育厅、实业厅和警务处)。
自民国初年总统制的袁世凯统治至实行责任内阁的段祺瑞政府,省行政机构体制经历了四次变化:都督府-民政长(行政)公署-巡按使公署-省长公署。此次省长公署变化的特点:一是将省行政长官由巡按使改称为省长;二是设立了由中央有关部和省长双重领导的教育厅、实业厅、警务处之类的机构。省司法机关增设高等审判分厅,县级恢复了被袁世凯裁撤的地方审判厅,增设地方审判分厅。三是文官制度由“甄用”变为“考试”。1919年5月停止文官甄用制度,改行文官考试制度,8月公布了高等文官和普通文官《考试法》及《考试典试法》等。
省的地位和省长任免问题,是这一时期在全国范围内备受争论的焦点。省地位指的是各省是中央的行政体还是地方的自治体,舆论界存在三种意见:一种主张为行政体;二种主张为自治体;第三种主张为行政兼自治体。但实际上北京中央政府关于地方制度的诸多组织令,都视省为行政体。1913年的官制,指省为国家行政区域,以民政长为该省最高行政长官,由大总统任免,而不由民选。1914年的省官制,也规定省为中央的代表行政机关。1916—1917年的省官制虽然先后有三次修改,但对于省的地位一仍其旧。[4]此后的制宪会议,争论的焦点还是集中在省制问题。(www.xing528.com)
北京黎元洪(总统)、段祺瑞(总理)政府基本上恢复了被袁世凯破坏了的省级政权“三权分立”架构。
袁世凯死后的政治局面变得错综复杂。在广东,省政府层面变化显得杂乱,省长虽由中央政府任命,但受制于督军。就军队而言,在广东省境内,既有桂军,又有滇军、粤军,还有一些地方杂牌军,对分驻各地的几个镇守使,督军府也未能完全控制。在护法军政府成立之后,广东的几股政治力量,有亲北京政府的,有亲护法军政府的,还有政学会或原中华革命党人。省长与督军之间、几股政治力量之间都为了争夺广东权力进行角力,使得广东政治局势更趋复杂。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