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广东省政府的变革与激荡

广东省政府的变革与激荡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6月5日,令巡按使监督司法行政事务。根据北京政府颁发的有关政令,广东巡按使公署主管全省行政事宜。

广东省政府的变革与激荡

一、巡按使公署与省行政体制的变化

1914年5月,袁世凯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实行军政、民政分治,以“大总统制定公布”《省官制》(16条),对省行政制度进行改革,将民政长制改为巡按使制,民政长(行政)公署改称巡按使公署。[1]同时又公布《道官制》(14条)、《县官制》(9条)。在北京政府中央集权统治下,国会已经消亡,有关地方政治制度建设只是由中央颁令规定,省政府更没有这一权力。这些新颁布的地方官制规定:

1.省巡按使为特任职,由总统任命;司长由该省行政长官呈报国务院总理简任。这些地方重要官员的任免,与立法机构无关。地方长官非由民选产生,与地方民意无涉。行政机关一权独大,特别是中央政府高度集权,权力膨胀,缺乏制衡、监督,容易走向专制独裁。地方行政长官只向中央负责,其任免与地方没有关系。

巡按使管辖全省民政官员和巡防、警备各队,监督财政和司法行政及其它特别官署的行政事务,由中央政府特别委任。有权发布省令;为执行法律、教令,或依法律、教令的委任,可以发布省单行章程,但不得与现行法令抵触(1914年9月6日发布的《修正省官制第2条》)。巡按使有权停止或撤消所辖地方官吏的命令或处分,报请大总统奖惩所辖地方官吏并咨陈内务部,可以迳行撤任有贪劣款迹的地方官员。

1914年5月23日,广东行政公署(民政长公署)改为广东巡按使公署,原广东民政长李开侁改任广东巡按使。5月26日,北京政府将广东民政长李开侁开缺,以李国筠为巡按使。6月2日,公布各道区域;裁初级审检厅,归并地方。6月5日,令巡按使监督司法行政事务。规复道制。6月30日,改都督为督理军务,置将军府于北京。规定凡现任督理军务必须授予将军衔。原广东都督府改为将军行署,授予原广东都督龙济光为振武上将军督理广东军务。

根据北京政府颁发的有关政令,广东巡按使公署主管全省行政事宜。改革后的省官制,取消了原省行政公署内的原有“一处四司”,在巡按使公署设政务厅,作为行政枢纽,设置总务、内务、教育、实业四科,由原总务处和内务、教育、实业三个司改编;另设财政厅,由原财政司并入。巡按使公署的办事机构还有营务处、执法处、文涉科等。

政务厅,主管全省行政事务,厅长先为郑谦、后为罗树森等。

财政厅,主管全省财政事务。厅长先后为:胡铭槃、严家炽、蒋继伊、刘庆镗、汪度。财政厅下设:清查官产处(1915年6月改设广东清理官产处),处长黄仁寿;广东酒税处,总办:蒋继伊、孔昭焱。盐务厅(1916年6月改设广东全省盐政处),主管全省盐政事务;广东筹赈处(1915年10月改为广东赈务善后局),主管全省赈灾事务;广东航政局,管理全省航政事务;广东官印刷局,管理印刷出版事务,局长朱为表;广东亩银钱局;广东沙田清佃局,主管清理沙田租佃事务;广东禁烟督察总局,主管全省禁烟事务。

2.根据《道官制》,省与县之间恢复道制。道的行政长官先称观察使,1914年改为道尹,由省民政长官报经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简任。其职权有三:第一,属于本职的,即道行政长官当然具有的:颁行单行规程,管理道内行政事务、考核道内行政官员和节制调遣驻扎道内地方武装。第二,属于委办的,即原非道行政长官本职所当具有的,而是出于上级的委任办理:委任对于财政的监督;委任对于司法行政的监督。第三,出巡、监督考核所属各县行政官员。如曾任高雷道尹、时任粤海道尹的王典章在1917年奉省长朱庆澜之命,巡行粤海道所辖20余县,并写有《巡行日记》。[2]

广东全省分为六道,置道尹公署和镇守使公署,辖94县。粤海道设广惠镇守使公署,镇守使龙觐光。岭南道设南韶连镇守使公署,镇守使朱福全。潮循道设潮梅镇守使公署,镇守使马存发。高雷道设高雷镇守使公署,镇守使李嘉品。钦廉道设钦廉镇守使公署,镇守使隆世储。琼崖道设琼崖镇守使公署,镇守使黄恩锡。[3]

3.县行政制度。1914年5月公布的《县官制》规定,凡有直辖地方的府、直隶厅、直隶州和厅、州等地方,一律改称县,行政长官改称县知事,行政机关则一律改称县知事公署。公署分置两科,事繁的可以增至四科。各科设科长一人,科员若干人,管理各项具体工作。县职权事项与道相似,范围限于县行政区域。除县知事公署外,还设有行政辅助机关县参事会,以及公款局、教育局、实业局、警察所等行政机关。(www.xing528.com)

依照1913年12月公布的《知事任用暂行条例》和《知事试验暂行条例》,县知事的任职资格分为两种:一是经考试合格的;二是经保荐并在内务部注册的。其职权可分为行政方面(如发布命令、任命职员和监督权等)、立法方面(如县议会的召集、开会、闭会等由县知事决定)和司法方面(1914年后未设审判厅的各县,第一审的民事、刑事诉讼由县知事兼理)。[4]县知事兼理诉讼既有碍司法独立,同时也影响效率,只好变通,“自县知事兼理诉讼以来,积案未理,多托词于制作判词之烦累。迭经广东等省巡按使咨请酌予通融,拟以堂谕代判决为诉讼终结之宣言”。[5]对县知事的奖惩规定,则有1913年12月公布的《知事奖励条例》和《知事惩戒条例》。对县知事的任用,虽有规定由省行政长官报内务部转送铨叙局审核资格相符后,再由部呈请任命。但知事任免多由省行政长官定夺,实权在省。按照《省官制》第六条:“凡各县知事,由巡按使呈请大总统任免,并咨陈内务部”。[6]知事任用实行本籍回避制度。1913年11月14日,发布大总统命令:“嗣后行政司法各官吏均应蠲除省界,慎选贤能”,“知事为亲民之官,职任甚重,尤不容假乡举里选之说,逞营私植党之谋”,“毋得以本县之人充本县知事,致滋弊害”。[7]县公署下设机关有劝学所、劝业所和警察所等。1914年12月颁布《县佐任用条例》,规定“县佐以曾由知事试验酌量挑选分发之员任用之(第一条)”。[8]

县司法机关原有两种,即普通司法机关和兼理司法性质的机关。北京袁世凯当局以减政为由,于1914年2月取消了县议事会和县参事会,不久又裁撤了初级审判厅和初级检察厅。[9]又下令“审理词讼各员禁止加入政党”,“其先经列名党籍者应即一并脱党”。[10]

1914年5月9日,广东省民政长李开侁传令各县知事,遵照部令改定全国重复的县名。[11]

从广东粤海道道尹王典章所记《出巡日记》中可以看到,在县级政府中,除了县知事公署外,维持城乡社会稳定的有警察所(有县知事兼警察所长者,或有县署游击队)、劝学所和劝业所等官方机构,还有成立于清末民初的团保局(有称保卫团)、商会、商团、教育会等民间组织。县办公费用来自捐税。警察费用、学务费用均由县就地筹措,未见由省财政拨给的。就王典章《出巡日记》所记,顺德、东莞香山、宝安等珠江三角洲中心地带的县商业发达,财政状况较好,收支足敷所用;其余的如新会县,每年地方收入中,钱粮附加约七八千元,税契附加约一千二三百元,屠牛捐6,050元,洁净捐1200元,江门花筵捐12,000元,城门捐840元,铺户捐款约四千五六百元,统共收入33,000余元;开支特务警察队及游击队经费共37,000余元,约计不敷6,000余元。钱粮附加归保卫局代收,而清乡经费尚未计在内。高要县警察183名,月支警费2330余元,在花筵捐项下开支。郁南县警费以各商店月捐(以商业的大小而定)、季捐(按铺租多寡抽收)充之。有的县经济较差,入不敷出,如德庆县,再加上受水灾后,“县署残破,厅事全用旧报纸及官厅文告裱糊。庭院亦芜秽不堪,城垣崩坏,不能御水”。一些县财政困难,单纯应付官府人员开支和公署运转已显不足,难以开展社会事业建设。[12]

4.县以下依然是清末的《城镇乡自治章程》所设定的格局,没有明显的变化。在城镇乡地域,士绅、商人、地主仍然是政府实施统治的主要依托力量,并依托民团、商团等民间组织来稳定地方秩序。在实际运作中,真正起作用的是警署或区乡办事所或团局,而且多以士绅、土豪和绿林、民军勾结以建立权力机构,未能完全形成政府管治权威[13]

5.地方军政体制。按照北京中央政府颁发的《都督府》规定:各省最高军政长官管辖各该省内陆军。军政长官于行使其管辖省内陆军权时,依照都督府组织令及将军行署编制令规定,关于军事计划及军令的发布诸事项,承大总统之命而受参谋本部的指示与监督,关于军务行政事宜则承大总统之命而受陆军部的指示监督。军政长官因维护地方秩序,依所在民政长官的请求,得酌派军队协助进行。至如地方秩序急待维持而该管民政长官怠于请求或不及请求时,军政长官亦有自行处置之权。各省军政长官于其行使职权时,遇有牵连民政事宜时,应与地方民政长官协议进行。当时各省军队分为两种:一为陆军;一为巡防警备等队。各省军政长官所统率管辖仅为陆军,至于巡防警备等队则例由各省民政长官管辖。但因维持地方治安需陆军巡防各队会同办理,依照1914年6月《各省军政民政长官管辖军队权限条例》,军政长官亦可会商民政长官调用巡防等队。各省军政长官除管辖所在省份陆军外,行政、司法等权并不在其支配之下。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军政长官却屡屡干预地方政务,左右地方政治与官员任免,成为地方民政长官的“太上皇”。[14]

1914年1月20日,颁发大总统令,公布《文官惩戒委员会编制令》,设委员长一名,由省巡按使兼任,委员四人。[15]1914年12月15日,颁发《文官任职令》,将职位分为特任职、简任职、荐任职和委任职四种,前三种为高等文职,委任职为普通文职。规定特任职之任命由大总统特令行之,其任命状由大总统署名盖印,国务卿副署之(第三条);简任职之任命由大总统就合格人员中简任之,其任命状由大总统署名盖印,国务卿副署之(第四条);荐任职之任命,属于政事堂者由各该长官详由国务卿呈请大总统行之,属于各部院长官呈请大总统行之,属于各部院所辖官署由各该长官详由部院长官呈请大总统行之,属于各省及各地方者由各省及各地方长官呈请大总统行之,其任命状盖用大总统印,国务卿署名;委任职由直辖长官委任之,其任命状由各该长官署名盖印。各省地方官员列为特任职的包括巡按使;简任职的包括巡按使公署、政务厅厅长、道尹;荐任职的包括荐任待遇之省隶属,荐任待遇之道隶属,县知事;委任职包括委任待遇之省隶属,委任待遇之道、县隶属、县佐。[16]

这些政制命令大致奠定了民国初期地方政治制度的基础,形成了一个基本框架,从省、道、县三级政府的职权划分、机构人员设置到文官制度等方面都形成了一个初步体系。但是它们都只是由总统命令形式发布,而不是由国会以宪法形式颁发。因而,在袁世凯死后恢复的国会一直没有放弃制定地方制度的努力。争取制定一个完善的法律来规范中央与地方关系,是国会议员的重要任务。其后的制宪会议重要内容就是省制问题,但在随后的十余年间,省制一直没有确立,规范中央与地方关系、指导地方行政的就是袁世凯执政时期颁发的这些政令。

北京袁世凯中央政府发号施令,控制地方政府,任命各省军政、民政官员。[17]广东省巡按使、各司司长和各道道尹由北京中央政府任免。而各县知事则采本籍回避,由省巡按使任免、省署牌示。各县知事任职前均赴省署,由省巡按使接见训话。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