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司法机关
民初省司法机关分两系统,一是司法行政机关,即司法司及其后的“司法筹备处”;二是司法机关即省高等审判厅和高等检察厅。广东省军政府宣称要实行三权分立,“司法机关设有审判厅主之”,下设县判局、区判局,省垣市区另设一市判局,直属省审判厅。[78]但由于各级司法审判机关未能普遍设立,“司法独立”显得相对软弱,无从在民主政治实践中充分体现出三权分立的精神。
在司法行政方面,辛亥革命时广东反清独立后,在机构设置上先由军政府属下司法司统筹司法事宜,司法司内分设总务、民事、刑事、典狱四课办理各课事务。[79]
民初广东革命党人在表面上也对司法独立表现了某些尊重。1912年2月广东司法司拟就《法官惩戒章程》呈交陈炯明审核颁行,但陈认为,“现在中央政府既设有法制局,将来法院权必须统一,未便各省自为风气,所有法官惩戒办法应候中央规划已定颁布遵守。现在法官是否称职,仍应由该部认知稽查,随时分别惩戒”。[80]
胡汉民任都督时,司法司长一职原属意由王宠惠担任,但王宠惠当时正在北京任司法总长,故未来粤就职,因此该司长一职悬缺,以次长汪祖泽暂行代理。其时罗文干刚好从英国剑桥大学法科毕业返国,汪祖泽遂力荐罗文干担任此职。罗时年仅24岁,汪仍任次长,不久各司均撤销次长,汪祖泽转任都督府的司法佥事。
罗文干就任广东司法司长之始,委派留学生伍藉磐任广东高等审判厅厅长,黄兆珪任广东高等检察厅厅长,委派一批东西洋留学生在各司法机关服务,对前清遗留下来的旧司法官吏亦量才任用,凡经审查具有司法官资格而本人又愿意为新政府服务者仍酌予留任,如高等审判厅民庭庭长潘梦岩(前清举人)、吴英华(前清副榜,曾任广西候补知府,留任庭长后,还兼过广东法政学堂校长)等人。
广东司法司定出一系列改良法制的新措施: 1.变更原来四级三审的司法体制,代之以三级三审制,采取简易手续,方便民众; 2.规定民刑案件的判决确定期限,以免除民众为诉讼所缠绕的痛苦; 3.对于刑事案件罪证搜集和审讯方法,采取人证物证相互对勘的原则,犯人的供述只能供参考的依据,不能作为判罪的唯一确证,并明定必须先经司法警察侦查,再送检察官详细研讯,然后起诉送由法院依法审判。
新上任的司法司长罗文干呈准广东都督府划分司法与行政的职权,通饬各县知事不得再兼办民刑事诉讼案件,还选择一些曾在法律学堂三年毕业成绩优良者派到各县充当承审员。所依据的法律与正式法院相同,并厉行司法独立,明定司法官为终身职位,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不能由上级任意调动,并给与司法官审判案件有自由取证与自由衡量的权力。讼费、缮写、送达等项收费均按标准征收。建立律师制度,遴选一批在法政学校三年毕业经甄拔合格者颁发律师执照,执行律师职务,以根绝讼棍唆摆讼事。这种律师制度开各省风气之先。在狱政方面也有所刷新,如将羁押的人犯分别监禁,未定罪者押在看守所内,已判罪者则押在监狱,界限分清,不许混押;并在监狱内延聘教师每日对在押人犯教以修身行已、处世接物,启迪犯人,改恶从善,教以各种手艺,使其有一技之长,出狱后有谋取生活的手段。[81](www.xing528.com)
1913年罗文干擢任北京总检察厅检察长,推荐汪祖泽为总检察官。广东司法司司长一职由胡汉民的亲戚陈融(协之)升任。陈融去职后,由中央司法部下令以罗文庄代之。
按1913年1月颁发的《划一现行中央直辖特别行政官厅组织令》,各省一律增设或改设司法筹备处。由省司法筹备处负责司法行政事宜。
1913年9月23日,司法筹备处裁撤,其管理的司法行政事务由司法部在高等审判厅或高等检察厅长中遴选人员兼管,此后又按其所执掌事务性质分别划归高等审判厅和高等检察厅办理,或由两厅会同办理。
高等审判厅是一省审判机关,直属中央司法部,设厅长一人,承大总统命管辖全省司法官员,考核兼理诉讼的县知事等事宜。由一厅两庭组成(书记厅和民事、刑事两庭)。高等审判厅审理案件采用合议制,由推事3人组成合议庭。书记厅设书记长1人,分置总务处和民刑事处。总务处分设文牍、统计和会计三科,民刑事处分设民事、刑事两科。两庭在审议时也取合议制,由3或5人组成。[82]
高等检察厅是与高等审判厅相配而设置的法律监督机构,设检察长1人,检察员2人以上。管辖范围和审判厅等同,有紧急事情可于辖区之外执行职务。高等检察厅独立执行职权,不受高等审判厅的束缚,也不得干涉审判或代行审判。检察厅设书记室和总务、纪录、监狱三科。此外也可因地区原因设高等检察分厅。[83]
道不设独立的司法机关,只有在离省城较远而又没有上诉机关的道,在道尹公署附设2至3名司法人员,处理较轻的刑事、民事案件。县的司法机关也分两种,一种是普通司法机关,独立设置,有地方审判厅与地方检察厅、初级审判厅与初级检察厅、地方分庭、地方刑事简易庭等;另一种是兼理司法性质的机关,即是司法事务由县行政长官兼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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