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广东都督府
辛亥革命后清朝的地方政制已经瓦解,代之而起的是各省各地纷纷成立的军政府,这些军政府有些是由革命党人控制,有的是被军事长官或旧政客所把持。各地的政府组织也多种多样。由于各省官制各异,各地的行政管理制度不能划一,长官称呼也不相同。政令不通,中央与地方的权限,都督与省议会之间的关系没有明确界定,非常模糊和混乱。袁世凯在继任总统后不久,以统一全国政令、军令为己任,加强中央集权。北京政府(包括其后的黎元洪政府)先后颁发政令,对地方政制作了一些规定。
1912年4月袁世凯下令各省长官改称都督:“全国统一,各省无独立。所有地方官制,按照约法应由中央制度公布实施。地方议会有无选举长官之权,自应于官制内规定,由参议院议决。若各省于此项官制未公布前各自为政,纷举都督,大局必更紊乱,实与统一之旨相背”。通令各省行政长官一律改为都督。官名虽作更改,但其职权仍旧。
广东省遵从中央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官制上划一称号、调整机构,重新任命官员。1912年4月,广东军政府改为广东都督府。4月26日,跟随卸任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回粤的胡汉民复任广东都督,后兼民政长。
广东省都督府的行政体制也有了一些变动:
1.广东省都督府设高等顾问(谢英伯)、参事(金章、李文范、古应芬、张澍棠、金曾澄、汪祖泽、马汝琛)、收发委员、收发员、掌印员、内书记员等职。“参事日在民政长左右,实权且在四司长之上”。陈炯明任都督兼民政长时,废参事用秘书。但同样是“屋上架屋”,“此非官制所宜也”(钟荣光语)。[16]
2.划一官制,各部改为司。都督府下设民政、财政、司法、外交、教育、交通、实业、陆军、海军九司和警察厅。
民政司(1913年2月27日改为内务司),主管全省民政事宜。司长钱树芬。下设总务、自治、任用、土木四课。钱所行政策,专注于地方自治,并拟改良广州市街道,同时在东较场地方开设商场。
司法司,主管全省司法事宜。司长罗文干,接任者陈融。下设总务、民刑、典狱三课。司法司后改为司法筹备处,专门筹设各县地方检察审判两厅。该县未能设厅者,则由筹备处暂派一专审员,管理县属诉讼。
外交司,主管全省外交事宜。司长先为陈少白,后陈去职,由次长罗泮辉接任。下设秘书、交涉、通译三课。后改为交涉特派员,由中央直接任免,另派港口、汕头两名交涉特派员。(www.xing528.com)
教育司,主管全省教育事宜。司长钟荣光(1913年8月25日辞职)、李翰芬。下设总务、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三课和收发、会计、庶务三处及典籍兼纸张员。
交通司(1912年12月28日撤销,改设广东全省交通管理处),主管全省交通事宜。司长李纪堂(1912年12月28日改任全省交通管理处处长)。下设总务、航政、路政和电政四课以及航政课验船处。李纪堂筹划了全省长途马路、江门佛山电话、省河(指珠江)两岸来往轮船码头等建设方案,均未办成。
实业司,主管全省实业事宜。司长关景燊。下设总务、农林、工务、商务、矿务五课。[17]辛亥革命以后,外埠广东华侨多挟资本回国,谋光农工商矿之利,但因盗贼未靖而致观望不前。钟荣光所著《广东人之广东》记载:实业司主管官纸局、士敏土厂、自来水局,离省城不远,易于照应。各局厂总经理皆外国卒业专门人士。所办理实业实用实销,完全营业性质,有溢利可得,生意日见扩张。[18]民国元年,广东有工厂2426家,比清朝光绪三十年的1598家增加了52%。[19]
陆军司(1912年12月18日改为军政司),主管全省陆军事宜。司长邓铿。[20]下设总务、人事、军事、教育、经理、医务、法务七科和文牍课。
海军司,主管全省海军事宜。司长胡毅生。下设总务、船政、法务、经理四课。后改为江防司令部——水上警察厅,除省河(即珠江流经广州河段)仍归警察厅陈景华主管,此外全省河道都由水上警察厅管辖,周之贞、魏邦平先后为厅长。
警察厅,主管全省警政事宜。厅长陈景华,兼广东警察筹备处长。下设总务、警政、警法、军事、卫生五课及侦探长、侦探员等。
胡汉民将各司裁并,除财政司仍旧独立外,均改为科,原有司长改为科长。
全省预算、决算事务另设有审计分处,隶属中央审计处,由核计院改组而来,处长为朱执信,“对各机关的会计稽核很严”。[21]该处“权力最大,不特决算案归其审查,即预算案亦必经其核准,财政司乃得开支,各司厅局所,乃得领款办事”。[22]
这些省官员中,大多为革命党人,其中不少曾留学海外,如都督胡汉民、审计分处朱执信、都督秘书杜贡石、金章、张树棠,财政司兼国税厅长廖仲恺,司法筹备处陈融等人留学日本,司法司罗文干、交涉特派员罗泮辉、内务司钱树芬、实业司关景燊、高等审判厅伍藉磐、高等检察厅黄兆珪等,“皆曾卒业欧美大学”。[23]
3.颁布《粤省选用官吏及劝惩暂行简章》(六条)和《考试县长章程》等法规。规定具备以下资格之一者得选为官吏:一、政治学识方面,1.东西洋及中国法政学堂毕业者; 2.讲求政治学确有建白或经众推举者。二、政治阅历方面,1.无论本省外省人曾入仕途政绩卓著者; 2.新旧政府各署局佐治员之有成绩者; 3.向充幕友佐理政务之有经验者。同时规定了五项“不得选为官吏”的事由:反对共和政体者(以有事实及著作行世者为断);有精神病者;舆情不洽者(以经众指控案据确凿者为断);失财产上之信用者及吸食鸦片未戒断者。官吏任用期限:一年为试用期,三年为实任期。一年期满有成绩者应即加状改委为实任,三年期满有成绩者得连任。不称职者即罢免。奖励的种类有谕奖、存记、实任、右迁,惩戒的种类有申饬、记过、罚薪、转职、撤任。[24]广东省政府(军政府、都督府)也从严治吏,对于贪赃枉法或溺职的官员着力打击。如丰顺县知事张万青、封川县卸任知事黄元熙、徐闻县知事饶光、澄海县知事王作新、东安县知事卢苏民等,被县民控告,均经内务司查复核办。[25]省财政司考选属员,要求其条件是“高等专门毕业各生,凡于经济财政科学卒业者”可以报名,听候定期试验、分别录用。[26]定出条件和考试录用的程序,由此提高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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