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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研究:技术设计及成果分析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笔者浅见,在中国现有的经济条件下,可较为严格地限制陪审制(参审制)的适用范围,如仿效法国,规定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应适用陪审制。陪审团团长宣布陪审团的裁决。

陪审制研究:技术设计及成果分析

二、陪审制(参审制)的技术设计

(一)陪审制(参审制)的适用范围

众所周知,陪审制(参审制)的成本较高。因此,陪审制(参审制)与司法资源之间的尖锐矛盾应引起高度重视,否则,陪审制(参审制)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依笔者浅见,在中国现有的经济条件下,可较为严格地限制陪审制(参审制)的适用范围,如仿效法国,规定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事案件应适用陪审制。

(二)庭审程序设计

蓝本一:西班牙和俄罗斯式的陪审制

之所以将西班牙和俄罗斯式的陪审制作为中国陪审制改革的主要借鉴蓝本,原因主要有三:其一,西班牙、俄罗斯和中国等三个国家在制度背景及诉讼文化氛围上相当接近,因此,中国应更适应西班牙和俄罗斯式的陪审制,也可更充分地借鉴或汲取西班牙或俄罗斯在陪审制改革中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其二,西班牙和俄罗斯在英美陪审制的基础之上加入了某些更适合大陆法传统的元素(如问题列表制度),值得认真学习和借鉴;其三,从践行效果看,西班牙和俄罗斯的陪审制相对成功且颇受好评,是当前实施较为成功的陪审制范例。

1.庭审基本构造和庭审原则

刑事审判包括两个阶段,即庭审调查阶段和言辞辩论阶段。庭审严格奉行公开审理原则、集中审理原则、直接言辞原则以及对席审理原则。

2.陪审员的职责

陪审员应独立、依法参与庭审,并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裁决。

3.审判长的职责

审判长的职责则主要包括指挥庭审及作出量刑判决。审判长还应对减刑情节、免除刑事责任等问题作出裁决。

4.解散陪审团

中国可仿效西班牙设立两种陪审团解散制度,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首先是预先解散。在庭审调查中,如果审判长认为控方并未提供可证明被告人罪责成立的证据,则可依辩方之请求或依职权主动解散陪审团,终止诉讼程序,并在3天内作出无罪判决,判决应说明理由。

其次是免职解散。如果检察官在审判的任何阶段撤回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则审判长应下令解散陪审团,作出无罪判决。

5.问题列表制度

在言辞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即制作事实列表,以为陪审团提供裁决对象。就被告人所被指控的每一项罪名,审判长应提出如下三个基本问题:(1)犯罪事实是否发生。(2)犯罪事实是否为被告人所为。(3)被告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6.合议、表决和判决程序

庭审结束后,陪审团即退庭合议。合议应在特定的合议室里秘密进行。审判长、当事人及媒体人员等均不得进入合议室。陪审员分别以是或否逐一回答问题列表中所载明的各个问题。不利于被告人的表决需达到8票及以上。对于每个罪名,只有3个基本问题都达到8票以上才成立,否则该罪名即不成立。

表决后,陪审团即返回审判庭。陪审团团长宣布陪审团的裁决。如果陪审团的裁决系无罪裁决,则法官应判定无罪释放被告人。如果陪审团的裁决系有罪裁决,则法官可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作出量刑判决。

7.判决理由制度

笔者认为,在前文所建构的陪审制蓝本中,判决无须载明理由。原因主要有二:其一,职业法官未参加合议,无法撰写判决理由。而陪审员则根本没有能力撰写书面判决理由。其二,问题列表制度可在某种程度上取代书面的判决理由。(www.xing528.com)

蓝本二:法国式的参审制

不管基于民主代表性的考虑,还是基于运作有效性的权衡,法国参审制都比德国参审制更为典型(52),因此,笔者更青睐效仿法国,建构法国式的参审制。

1.庭审基本构造和庭审原则

刑事审判包括两个阶段,即庭审调查阶段和言辞辩论阶段。庭审严格奉行公开审理原则、集中审理原则、直接言辞原则以及对席审理原则。

2.确立参审员和职业法官全面合作的关系

参审员和职业法官共同参与庭审、合议和表决。

3.审判长的职责

审判长的职责是维持法庭秩序、指导裁判和指挥庭审。

4.解散陪审团

同样设立预先解散制度和免职解散制度。

5.问题列表制度

在言辞辩论结束后,审判长也应制作事实列表。就被告人所被指控的每一项罪名,审判长应提出如下三个基本问题:(1)犯罪事实是否发生。(2)犯罪事实是否为被告人所为。(3)被告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6.合议、表决和判决程序

合议应当连续、秘密进行。职业法官和参审员首先以是或否逐一回答问题列表中所载明的各个问题。不利于被告人的表决需达到8票及以上。对于每个罪名,只有3个基本问题都达到8票以上才成立,否则该罪名即不成立。其次是每个加重情节,最后是各项减免刑事责任的情节。对于后两者,不利于被告人的表决也应达到8票及以上。如果职业法官和参审员在表决后认定被告人有罪,则将进行量刑问题的表决。在表决中,法定最高量刑为死刑的案件,判处死刑必须至少达到8票;如果未达到8票,而仅仅达到简单多数(7票),则应判处无期徒刑;如果票数未达到简单多数,则法定最高量刑降为无期徒刑进行表决。法定最高量刑为无期徒刑的案件,判处无期徒刑必须至少达到8票;如果未达到8票而仅仅达到简单多数(7票),则应当判处15年的有期徒刑;如果票数未达到简单多数,则法定最高量刑降为15年进行表决。如仍未达到简单多数,则法定最高量刑再降1年。以此类推,直至达到法定最低量刑。一旦达到法定最低量刑,职业法官和陪审团则不再表决,直接适用最低量刑。

7.书面的判决理由制度

笔者认为,在前文所建构的参审制蓝本中,应仿效德国确立书面的判决理由制度。原因有二:一方面,职业法官也参与了法庭的合议,既了解其他裁判者的判决依据,也有能力撰写专业性极强的书面判决理由;另一方面,虽然上述蓝本也建构了问题列表制度,但与书面的判决理由相比,问题列表制度略显单薄。

因此,在表决后,合议庭重新回到法庭。审判长口头宣布判决,并以言辞的形式简单说明判决理由。在判决结果公布的5周内,职业法官应作出书面判决及判决理由并签名。

(三)上诉程序设计

笔者在本书的第三章中便已述及,不管在陪审制国家,还是在参审制国家,上诉制度和陪审制(参审制)都存在尖锐的矛盾。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各国协调陪审制(参审制)与上诉制度之间冲突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审终审模式、上诉审职业法官裁判模式以及上诉审平民裁判模式。但每个模式都有其缺憾之处:例如,一审终审模式以牺牲上诉制度为代价捍卫陪审团判决的至上性;而上诉审职业法官裁判模式则完全无视陪审制的价值基础;上诉审平民裁判模式虽完美解决了上诉制度和陪审制之间的冲突,但却因经济耗费巨大而严重损及该制度的生命力。

综合上述利弊,笔者主张以上诉审职业法官裁判模式为基础,并构建较为严格的上诉过滤机制以防止因上诉案件过多而导致经济耗费巨大。

具体而言,控辩双方均可对陪审团(参审团)的判决提起上诉,但应获得上一级法院的批准。上级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应组成合议庭(由3名职业法官组成)对案件进行书面审。合议庭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合议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批准上诉请求: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一审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被告人有权提起上诉,而无须获得上诉批准。

上诉审实行全面审,即上诉法院应对第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上诉合议庭由15名陪审员和1名审判长或12名参审员和3名职业法官所组成。不利于被告人的罪责表决应达到2/3(10票)及以上。在陪审制蓝本中,审判长决定被告人的量刑,而在参审制蓝本中,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表决只需达到8票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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