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陪审员(参审员)的资格设定
1.一般资格设定
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学历且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可担任人民陪审员。
理由:为保障陪审制的民主性,陪审员(参审员)的资格设定不宜过高,大抵与选民资格一致。同时,陪审员(参审员)还应具备一定的中文读写能力和理解能力。考虑到中国目前已大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笔者建议将初中以上学历作为陪审员(参审员)的资格门槛以保障陪审员(参审员)对中文的基本读写和理解能力。
2.职责不兼容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参审员)。
3.不适格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参审员):因身体健康状况或精神状况不能履行陪审之职责的;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正在被起诉或已被拘留或逮捕的个人;被开除公职的个人。
4.职责豁免
下列人员经申请可不担任陪审员(参审员):70周岁以上的公民;在最近两年内担任过陪审员(参审员)的公民;存在其他重要事由(如家庭负担过重、生病、因公出国等)经基层法院认定为有效的公民。
5.法律责任(www.xing528.com)
陪审员(参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应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免除其陪审员(参审员)职务,并科处罚金。这些情形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被选任陪审员(参审员)的公民故意向相关官员作出虚假陈述以逃避履行该义务的;明知其不符合条件或没有资格而参加陪审团审判的。
陪审员(参审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陪审员(参审员)的遴选程序
1.陪审员(参审员)的人数设定
陪审员(参审员)人数不宜过少,以保障其民主性。陪审员(参审员)人数又不宜太多,以避免加大合议难度。因此,笔者认为,中国如果采用参审制,则合议庭由9名参审员和3名职业法官组成;如果采用陪审制,则合议庭由12名陪审员和1名审判长组成。
2.遴选程序
如前所述,陪审员的遴选程序同样与陪审制的有效运作息息相关。因此,为避免陪审员的遴选为行政力量或司法机关所操控,笔者建议中国应设立分级随机遴选制度与庭期制度。具体而言:
首先,各省每年度将户口在本省且有陪审员(参审员)资格的公民登记在案,制成陪审员(参审员)总名单,并做成数据库存入省高级法院的计算机系统。各地级市的中级法院和县级市的基层法院拥有记载本地区陪审员(参审员)名单的子数据库。
其次,设立庭期制度,每个庭期长达3个月。各级人民法院在每个庭期开始的前一个月通过计算机随机抽出35名正式陪审员(参审员)和10名候补陪审员(参审员),登记在案,做成庭期陪审员(参审员)名册。法院必须分别通知各个陪审员(参审员)。每经过一个庭期,庭期陪审员(参审员)名单都应当重新制作。
最后,在每一个具体案件开庭审判前,法官应当在被告人在场的情况下,公开开庭,从庭期陪审员名单中抽签产生12名陪审员或9名参审员以及3名候补陪审员(候补参审员)。其中,第一个被选中的陪审员(参审员)为陪审团(参审团)团长。候补陪审员(候补参审员)列席庭审辩论,但是仅在一名或者数名陪审员或参审员不能参加部分庭审的情况下,方能参加法庭评议。
陪审员(参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控辩双方不享有无因回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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