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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参审制的强大影响力和资格要求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参审制亦不例外。在众多涉及陪审制的比较法文献中,我们不难发现,许多作品以德国的参审制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范例加以研究和分析。这足以证明德国参审制的强大影响力和生命力。由于采用特殊的提名制度,德国法律对参审员的资格限制相对宽松,主要由政治团体把关。一般而言,25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没有智力障碍、未患有影响裁判能力之严重疾病的德国公民可担任参审员。

德国参审制的强大影响力和资格要求

二、德国参审制研究

德国是实行参审制的另一个代表性国家。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法律出口国之一,德国的法律体系一直被许多国家奉为经典,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大陆法系的代名词。参审制亦不例外。在众多涉及陪审制比较法文献中,我们不难发现,许多作品以德国的参审制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范例加以研究和分析。这足以证明德国参审制的强大影响力和生命力。诚如Peter Hünerfeld教授所言,“……(德国参审制)并不能概括所有国家参审制的特点,但研究参审制却不能不研究德国的参审制”(73)

(一)参审制的适用范围

在德国,适用参审制审判的刑事法院主要有三类:区法院(Amtsgericht)、地方法院(Landgericht)和高等法院(Oberlandesgericht)。不同审级、不同类型法院的法庭组成人员各不相同。

刑事案件一审:高等法院是一审最高级别的法院,负责审理诸如间谍罪一类的犯罪(74),由3~5名职业法官组成(75),未设参审员;区法院则是一审最低级别的法院,设刑事法官(Strafrichter)和参审法庭,前者审理可能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下的刑事案件(76),由职业法官独任裁判,后者则审理可能判处有期徒刑4年及以上的刑事案件(77),由1名职业法官和2名平民参审员组成(78);地方法院则是一审中间级别的法院,负责审理所有情节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79),由2~3名职业法官及2名平民参审员组成。

在刑事案件上诉审: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德国设有两种不同类型的上诉,即第二审上诉(Berufung)和第三审上诉(Revision)。(80)第二审上诉是针对区法院所作出之判决在事实和法律问题上的上诉。(81)在第二审上诉中,地方法院为二审法院,负责重新公开审理该刑事案件。法庭由1名职业法官和2名平民参审员组成。(82)第三审上诉则仅限于法律问题的上诉,包括如下两种情况:(1)针对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一审判决所提起的第三审上诉(83),该上诉由联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shof)受理(84);(2)针对地方法院第二审上诉判决所提起的第三审上诉,该上诉由联邦高等法院受理。(85)在所有第三审上诉中,法庭均不设参审员。(86)

总体而言,参审制在德国刑事法院系统中的适用比例还是较高(参见表1和表2)。

表1 1997年德国一审法院所处理的刑事案件数量及参审制的适用比例

(共833 739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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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1997年德国上诉法院所处理的刑事案件数量及参审制的适用比例

(共63 595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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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威斯巴登联邦统计局。(87)(www.xing528.com)

(二)参审员的遴选

德国的参审员遴选采用相当特殊的提名制度,即由社会团体或政党提名并推荐遴选。在司法实践中,各政治组织所推荐的候选人数量应为实际所需参审员数量的两倍。(88)德国公共行政部门将指定1名职业法官、1名行政官员及10名值得信任的其他人员组成遴选团队,负责从候选名单中选出正式的参审员。(89)由于采用特殊的提名制度,德国法律对参审员的资格限制相对宽松,主要由政治团体把关。一般而言,25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没有智力障碍、未患有影响裁判能力之严重疾病的德国公民可担任参审员。但有犯罪记录、近期受到刑事侦查或权利能力受限的个人不得担任参审员。(90)此外,从事特定职业的公民,如法官、检察官或执法部门官员等不得兼任陪审员。原则上,政治团体有义务选出最可靠、最具民主代表性的参审员。

参审员每4年遴选一次,可连任。(91)每个参审员每年任职12天(92),每小时可获得4欧元的补助。尽管因补助极少参审员往往蒙受收入损失,但在德国,参审员的地位尊贵。(93)许多公民乐于履行这一职责。

具体案件的参审员在庭审前选出。被告人、被告人律师、检察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不能左右参审员的遴选。但诉讼参与人可以存在偏见或以参审员和案件具有某种利害关系为由要求某一参审员回避。是否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三)庭审程序

庭审由审判长主持,遵循公开原则、直接言辞原则及不间断审理原则。(94)整个庭审主要包括开庭、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三个阶段。在开庭阶段,审判长宣布案由,确认各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之后,检察官宣读起诉书。被告人可进行陈述。当然,被告人也可放弃这一权利,但法庭可能据此作出不利推断。在法庭调查阶段,各诉讼参与人在审判长的指挥下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各种物证和书证。但法庭为调查案件事实真相可依职权将证据调查延伸到所有对裁判有意义的证据或事实上(95),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在庭审辩论阶段,检察官和辩护人交替进行,原则上无时间和次数限制。但如果当事人过于纠缠于某一已明朗化的细节或脱离辩论的主题,则审判长得制止之。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庭审前,职业法官必须通读所有的侦查案卷,但参审员原则上不得如此为之。(96)但近年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始逐渐允许参审员在审前阅读侦查案卷中的部分材料,以使他们更好地把握诉讼进程。(97)

此外,对庭审中所出现的重大程序问题,应交由法庭全体裁判者(包括参审员)一起作出裁决。审判长无权单独作出这一裁决。

(四)合议、表决和判决程序

合议由审判长主持,秘密进行。职业法官与参审员在合议中可查阅侦查案卷及法官的个人笔记。如果经合议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法庭将投票以解决这一问题。(98)参审员首先进行投票,从最年轻的参审员开始,接下来是职业法官,亦是从最年轻的职业法官开始,审判长最后投票。(99)但在实践中,“这一投票顺序并不妨碍职业法官与参审员事先对预期结果进行讨论,也不妨碍职业法官在投票前告知参审员他们具体的认定及表决意见”(100)。对于重大程序问题,表决需达到简单多数;而对于罪责问题及刑罚问题,表决则需达到2/3多数。

表决后,合议庭重新回到法庭。审判长口头宣布判决,并以言辞的形式简单说明判决理由。(101)在判决结果公布的5周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02)),职业法官应作出书面判决及判决理由并签名。(103)

(五)上诉程序(104)

如前所述,德国设有两种不同类型的上诉,即第二审上诉和第三审上诉。不管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当事人都可以提起上诉。其中,第二审上诉实行全面审理原则(105),既审查原判决中的法律问题,也审查原判决中的事实问题。第三审上诉则原则上只审查书面判决、正式审判记录(证据除外)以及上诉理由中所包含的法律问题。(106)如果对某一判决只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提出了第二审上诉或第三审上诉,则上诉法院不得作出比原判决更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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