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国参审制研究
一如前述,法国是18世纪欧洲大陆移植英国陪审制的中转站,也是当时欧洲大陆陪审制的基本样式。虽然由于客观条件与文化内因的双重作用,法国之后逐渐走向了参审制(61),但诚如笔者在前文中所言,法国参审制是陪审制发展的延续,而非中止符。(62)参审制自1941年进入法国后,“便迅速融入法国社会,并产生良好的效果”(63)。此后,法国立法者又不断出台新的法令以完善这一制度。应该说,当前的法国参审制已经比较完善,并在世界上享有广泛的影响力。除此之外,法国学界对参审制所投入的研究热情也是相当罕见的,相关的著述和实证研究数不胜数,这也是法国参审制始终保持其旺盛生命力的根本原因所在。
(一)参审制的适用范围
在法国,只有重罪(即量刑在10年以上的刑事犯罪)才适用参审制审判。因此,重罪法院是法国的参审法院。依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621条之规定,重罪法庭是省级法庭。每一个省均设有重罪法庭,且仅设有一个重罪法庭(单一性原则)。但在人口众多、犯罪率较高的省内,重罪法庭往往按照所审理案件的数量分成几个分庭。重罪法庭原则上在各省省府所在地开庭审案。(64)
(二)参审员的遴选
1.参审员的资格
依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55条之规定,担任参审员须符合四个条件:法国公民,年满23周岁,可用法语读写,以及享有政治权利、民事权利和亲权。
2.职责不兼容
以下人员不得兼任参审员:政府、议会、宪法委员会、最高司法会议的成员以及社会、经济委员会成员;最高行政法院或审计法院成员、司法系统的法官、行政法院法官、商事法院法官、农村租约对等法庭的陪审官、劳资纠纷仲裁法庭的成员;政府或部、委的秘书长,部委的局长,省级部门的官员;以及警察机关、狱政机关的官员和现役军人。
3.不适格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参审员:犯罪记录一号登记表记录有“因重罪被判刑,或者因轻罪被判处6个月或6个月以上监禁刑的个人”;正在受起诉的个人,或抗传的个人以及对其已签发押票或逮捕令的个人;被撤销职务的国家、省、市镇官员或工作人员;被撤职的司法助理人员以及经司法决定最终禁止履行职务的专业公会成员;宣告破产且未得到复权的个人;依《刑事诉讼法典》第288条被判刑及依《刑法典》第131-26条之规定被禁止履行参审员职责的个人;以及处于司法保护的成年人、受监护的成年人、受禁治产的成年人以及依据《公共卫生法典》第326-1条至第355条之规定安置于精神病机构管理的个人。
4.参审员的职责豁免
职责豁免主要包括三种情况:其一,年龄超过70周岁或在重罪法院所在省无主要居所的公民可要求职责豁免;其二,在省内担任陪审员职务不满5年的公民可要求职责豁免;其三,存在其他重要事由(如家庭负担过重、生病、因公出国等)经委员会认定为有效的公民可要求职责豁免。
5.参审员的遴选程序
在法国,参审员遴选程序比较复杂,可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制定重罪参审员总名单(liste de sessions)。每一重罪法庭辖区每年度制定一份重罪参审员总名单。重罪参审员总名单或者由上诉法院第一院长或其代表主持的委员会制定,或者由法院院长或其代表主持的委员会制定。其次是制定审季参审员名单。审季参审员名单是在省重罪参审员总名单的基础之上抽签产生。此次抽签必须由上诉法院第一院长或者重罪法庭所在地的大审法院院长公开开庭,亲自主持进行。审季参审员名单的抽签至少应当在重罪法庭审季开始之前30日进行。省长应至少在重罪法庭审季开始的15日前,个别通知各个审季参审员。审季参审员名单包括35名正式参审员和10名候补参审员。审季参审员名单确定之后,法庭书记官将依据重罪法庭所确定的审季开庭地点和时间,将所有在本审季参审员名单上登记的参审员召集到重罪法庭,进行点名。参审员若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否则将被科处13 750欧元的罚金。最后则是确定具体案件的参审员。在每一个具体案件开庭审判前,法官应当在被告人在场的情况下,公开开庭,从审季参审员名单中抽签产生9名正式参审员以及数名候补参审员(通常2名)。候补参审员列席庭审辩论,但是仅在一名或者数名审判参审员不能参加部分庭审的情况下,候补参审员方可参加法庭合议。控辩双方均享有有因回避权。此外,控方还可行使4次无因回避权,而辩方则可行使5次无因回避权。
(三)庭审的基本原则及运作流程
1.庭审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principe de publicité)。庭审公开一向被法国学界视为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机制。(65)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06条规定,“辩论应当公开进行”。尽管法律并未规定否定性的后果,但法国学者一般认为,没有法定理由而未公开审理的,判决无效。但公开原则存在例外,这些例外理由主要包括:案件涉及重大的国家机密;公开审理可能严重危害公共秩序(如引起骚动等等);公开审理可能危害善良风俗;性犯罪或者伴有性侵犯的酷刑和野蛮折磨罪,受害当事人或者之一要求秘密审理的;法庭认为应当进行秘密审理的其他案件。
(2)言辞原则(principe de l’oralité)。言辞原则是庭审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法国学者看来,通过言辞原则,裁判人员能够在审理案件时对陈述者的意思表示甚至心理状况获得直接而清晰的第一印象,进而形成心证。而书面陈述则是一种经过加工制作而形成的书面材料,它本身难以提供裁判者判断其陈述真伪的依据。法律所希望的是,法官不仅仅是在宣读案卷之后作出宣告,而且要对犯罪行为人与见证犯罪事实的证人双方的“人的现实”都有一个亲身的体验。(66)因此,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31条规定,“证人作口头陈述”。为了保障言辞原则,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47条还规定,重罪法庭不得将案卷带入合议室。
(3)对审原则(principe de contradiction)。对审原则指的是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可以对案件中的所有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双方当事人权利平等,尤其是平等地享有对证人进行提问的权利。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12条明确规定,“检察院、被告人、民事当事人、被告人和民事当事人的辩护人,可以通过审判长对被告人、证人和任何被传唤到庭的人提出问题”。第332条规定,“检察院、被告人和民事当事人以及他们的辩护人,如果发生第312条规定的行为,其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4)连续审理原则(principe de continuation)。连续审理是指法庭对案件的审判应当持续不断地进行,一气呵成,至审结为止。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07条规定,“审理不得中断,应当持续进行至重罪法庭作出裁定,宣判审判结束为止”。集中审理原则主要是为了实现迅速审判,保证裁判人员进行准确心证,以免裁判人员因时间拖延而记忆模糊,从而加大心证难度。
2.庭审的运作流程
(1)庭审预备阶段
庭审预备阶段主要解决的是庭审的各项先决措施。其主要包括:
1)进行参审员的抽签选举。参审员按照抽签确定的次序坐在职业法官两旁(《刑事诉讼法典》第303条)。之后,审判长应当向起立并脱帽的参审员宣布:你们要宣誓并承诺高度细心谨慎地审理对(某人)的控诉,不损害被告人的利益,也不背叛控诉方社会的利益,在发表你们的意见以前不与任何人往来,不怀任何仇恨、恶意和私情,只根据控诉和辩护理由,遵循一个诚实自由的人应有的良心、内心确信、不偏不倚、坚定不畏地对案件作出裁决,并且,即使在完成自己任务后始终保守合议秘密。参审员在审判长点名时分别举手回答:我宣誓如上(《刑事诉讼法典》第304条)。在宣誓之后,审判长宣布陪审团正式成立。
2)解决“程序无效”的抗辩。任何导致程序无效的抗辩必须在庭审预备阶段提出,否则法庭不予受理(《刑事诉讼法典》第305条)。法院在听取检察院、当事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后作出裁决(《刑事诉讼法典》第316条)。如果无效事由是在庭审预备阶段之后发生,则案件应当推迟至下一次开庭。在下一次开庭时,所有程序必须重新开始,包括参审员的抽签选举。
3)将被告人带至法庭。被告人不备戒具到庭,但由警卫伴其左右,防止被告人逃跑及其他突发事件(《刑事诉讼法典》第318条)。如果被告人拒绝到庭,审判长应当以法律的名义指派一名执达员,在警察的协助下,进行催告传唤。执达员应当就催告和被告人的答复制作笔录(《刑事诉讼法典》第319条)。如果被告人仍不遵从催告,则审判长可以裁决由警察将其拘传到庭;也可以直接进行缺席判决(《刑事诉讼法典》第320条)。
4)传唤证人。审判长应当在庭审开始前命令执达员传唤检察院、被告人和民事当事人要求传唤的证人(《刑事诉讼法典》第324条)。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检察院和民事当事人必须在法庭辩论的24小时之前把自己希望要传唤的证人名单通知被告人,被告人也必须把自己希望传唤的证人名单通知检察院,以及在必要时通知民事当事人(《刑事诉讼法典》第281条)。如果控辩双方并未完全遵守上述规定,则不在通知名单上的证人不列入传唤之列,其所提供的证言也将被排除。如果被传唤的证人并没有到庭,则法庭可以根据检察院的要求,或者依职权裁决由警察立即将其拘传至庭上作证,或者裁决将案件推迟至下一次开庭时审理(《刑事诉讼法典》第326条)。
(2)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阶段则主要包括如下几个进程:(www.xing528.com)
1)讯问被告人(interrogatoire de prévenu)。审判长首先应当讯问被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和地点、职业和住所(《刑事诉讼法典》第294条),以确认被告人身份,防止意外出错。接下来,审判长负责讯问被告人,并且接受其供述(《刑事诉讼法典》第328条)。在讯问被告人的过程中,审判长不得表达自己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意见。职业法官和参审员也不得作任何带有倾向性的动作或感情表示(例如点头、叹息等等)。审判长、其他的职业法官或者参审员若违反了上述规定,将导致程序无效。按照法国的司法实践,审判长主要依据预审法官所移送的材料(主要是讯问被告人的材料)对被告人进行提问,以使各方均能明悉预审法官所调查和收集的各项证据材料。因此,法庭调查阶段又被称为最终预审。我们可以发现,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并不明显,作用也十分微小。
2)听取证人证言(audition des témoins)。在庭审预备阶段,审判长就已经下令将证人传唤至重罪法庭。不过,证人在没有出庭之前,被暂时安置在审判长所指定的单独的小房间。证人在作证之前禁止交流。在法国,证人必须亲自出庭作证,一般情况不得提供书面证言(言辞原则)。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审判人员能够获得直接而明悉的心证,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规定,“被告人有权当面质问对其不利的证人,并且有权传唤对其自己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当然,如果证人由于各种不可克服的原因无法出庭(例如证人已不在人世、证人身在国外等等),则法庭必须具体说明证人不能出庭的理由方可宣读书面证言。证人按照审判长规定的次序,分别进行作证。证人应当根据审判长的要求,说明自己的姓名、年龄、职业、住所或居住地以及是否在指控事实发生之前便已经认识被告人。如果证人本身是被告人的父母、民事当事人的父母或者与被告人、民事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例如亲属关系、亲密朋友关系、雇佣服务关系等),则审判长必须专门作出指示,要求证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证人在陈述之前,应当宣誓无畏地讲出全部真相,而且只讲真相(《刑事诉讼法典》第331条第3款)。之后,证人开始进行口头陈述。依照《刑事诉讼法典》第331条第5款的规定,证人只能就被告人被控事实或者其人格品德进行作证。一般而言,证人在作证过程中不得被打断,但审判长有权制止证人任何无益于案件真相的证言。证人证言前后不一致的,审判长应当指示做成笔录。证人陈述完毕后,审判长可以向证人提问。检察院、被告人、民事当事人、被告人和民事当事人的辩护人也可以通过审判长向证人提问题(《刑事诉讼法典》第312条)。但是上述人员所提出的问题必须有助于查明案件真相。审判长有权制止上述人员提出任何与案情无涉的问题。
3)其他证据材料的调查(les autreséléments)。证据自由原则(libertéde la preuve)(67)是法国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该原则,证据并无形式上的限制,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依据内心确信进行确定。因此,其他证据材料这一概念外延极大,不可能一一列举。但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司法鉴定材料。审判长在案件出现技术方面的问题时,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或者依据自己的职权,命令进行鉴定。鉴定人在向法庭提供鉴定结论之前,应当宣誓以自己的荣誉和良心协助公正审判。之后,鉴定人当庭宣示司法鉴定的结果。在庭讯过程中,鉴定人可以参阅自己的鉴定报告及其附件(《刑事诉讼法典》第168条第1款)。在宣誓完毕之后,鉴定人应当参与辩论,除非审判长准予其退庭(《刑事诉讼法典》第168条第3款)。随着刑事犯罪的智能化和复杂化,鉴定人在法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如何使鉴定制度更加合理,这也是法国学界目前研究的热点。
4)审判长的自由裁量权(le pouvoir discrétionnaire du président)。如前所述,《刑事诉讼法典》第310条规定,“审判长享有自由裁量权,可以凭借自己的荣誉和良心,采取自己认为有助于查明真相的任何措施”。因此,法国重罪法庭的审判长享有较大的权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国刑事诉讼纠问式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审判长可以责令某些机关或个人向法庭提交各种审判长认为有助于查明案件真相的文件材料,也可以主动叫人寻找这些资料。审判长可以广泛听取案情说明,提供案情说明的人可以是那些未按规定的手续受到传唤的人,可以是受到回避申请的人,可以是并无作证资格的人,甚至可以是各方当事人均已表示放弃听取其证言的证人。审判长甚至可以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下令宣读该证人的书面证言。应该说,在法国刑事诉讼中,重罪法庭的审判长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审判长可以采取任何其认为有助于查明案件真相的措施,而不需听取法庭及其陪审团的意见,也无须拘泥于控辩双方的请求。(68)
(3)庭审辩论
法庭调查结束之后,审判长随即组织进行庭审辩论。首先由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发言。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仅限于对被告人有罪作出陈述,并且向法庭提出赔偿请求。代理律师必须证明,被害人所受的损害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次,检察院提出公诉词。公诉词必须逐条罗列被告人所涉嫌的罪行,并提出相应的论据。在必要时,检察院必须将书面的公诉词提交给审判长。再次,可能负民事责任的第三人经法庭同意,可以作意见陈述。最后才是辩护人和被告人的发言。辩方主要针对公诉词所罗列的罪状和论据进行反驳。尽管从理论上来讲,辩方只需击碎控方论证体系中的一环便可以达到辩护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和被告人丝毫不敢有任何大意,“只破不立”的现象十分罕见。(69)换而言之,辩方的重心往往是提供大量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无罪以及品性优良,而不是攻击控方的论证体系不严密。当然,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追求客观真实的诉讼观念所致。在法国的司法实践中,控方的论证体系不严密、控诉证据不够充分等等问题均可能通过审判长的自由裁量权来补足。许多法国学者已经对此进行过深刻的反思与检讨,并提出了诸如限制审判长的自由裁量权;维持审判长客观中立,增强控辩双方对抗等主张。这些主张已经在法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70)立法者也已经把某些措施写入《刑事诉讼法典》。(71)应当说明的是,控辩双方的辩论可以分成几轮,但辩方享有最后的发言权。庭审辩论在整个庭审阶段所占据的分量因案情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别。有时,辩论阶段可能仅仅持续几个小时,有时则可能持续几天、甚至几个星期。
(四)审判长与参审员的职责分工
1.审判长的职责
依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44条的规定,重罪法庭的审判长在上诉法院审判庭的法官中选择产生。上诉法院的首席院长有权任命每一个庭期的重罪法庭审判长。因此,审判长是一名职业法官。但他又不同于其他两名职业法官,享有特殊的权限并履行特定的职责:
(1)维持法庭秩序。审判长有权维持法庭秩序,并有权阻止任何旨在损害法庭尊严的行为(《刑事诉讼法典》第309条)。开庭期间以任何形式扰乱秩序的出席人,审判长应当把他驱逐出庭(《刑事诉讼法典》第321条第1款)。在执行此项措施时,如果该人进行抗拒或引起骚乱,应当场予以拘留,并且判处2个月至2年的监禁;而且仍然可以适用刑法典所规定的侮辱法官或者对法官施加暴力的相关条款(《刑事诉讼法典》第321条第2款)。
(2)指导裁判和指挥庭审。审判长有权指导裁判(《刑事诉讼法典》第309条)。此外,审判长还应当指挥庭审,以推动裁判按部就班地进行。
(3)自由裁量权。审判长享有自由裁量权,可以凭借自己的荣誉和良心,采取自己认为有助于查明真相的所有措施(《刑事诉讼法典》第310条)。
2.参审员的职责
一如前述,在参审制审判中,参审员和职业法官并未有职责分工,两者共同解决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因此,参审员既是事实问题的法官(le juge du fait),又是法律问题的法官(le juge de la loi)。
(五)合议、表决和判决程序
1.提出问题
辩论结束之后,审判长应当命令重罪法庭的书记官保管案卷,但是保留移送案件裁定书,以便进行合议。与英国的做法并不相同,审判长在庭审辩论阶段结束之后,不得总结控诉和辩护的要点(resumé),而是直接向法庭和陪审团宣读各种问题,要求他们进行回答。如果这些问题已经出现在移送案件裁定书中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放弃宣读这些问题,则审判长可以不再重复提问。审判长所宣读的问题原则上都是移送案件裁定书中所提出的问题。从理论上讲,审判长所宣读的问题可以分成两类:主要问题和加重情节问题。前者主要涉及被告人被指控的各项犯罪以及构成这些犯罪的各个构成要件(特别是主观要件);后者则包括移送案件裁定书中所载明的各项加重情节以及庭审辩论过程中所揭露的其他加重情节。
主要问题(les questions principales)均以下列方式提出:被告人是否犯有此项行为(《刑事诉讼法典》第349条第1款)?移送案件裁定书中所列的每一事实(主要是指构成犯罪的各个要件)也应单独作为一个问题提问(《刑事诉讼法典》第349条第2款)。审判长还必须对每项加重情节进行提问(《刑事诉讼法典》第349条第3款)。应当说明的是,审判长不能采用综合问题(即把主要问题和加重情节问题拼合在一起)的方式向法庭和陪审团提问。如果辩方提出了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要求和理由,则审判长也应当对每项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情节进行提问(《刑事诉讼法典》
第349条第4款)。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349-1条的规定,提问的方式如下:被告人是否犯有此项行为?是否被告人可以根据《刑法典》某某条的规定对该事实免除刑事责任?
尽管审判长所宣读的问题原则上都是移送案件裁定书中所提出的问题,但仍然存在一些例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审判长可以基于准确定性和量刑的需要,向法庭和参审员提出一些移送案件裁定书中所未涉及的特殊问题或者辅助问题。《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两种情况:如果审判长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某项或若干加重情节在移送案件裁定书中没有提及,则应提出一个或若干特殊问题(questions spéciales)(《刑事诉讼法典》第350条);如果审判长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犯罪事实的法律定性与移送案件裁定书并不一致,则应提出一个或者几个辅助问题(questions subsidiaires)(《刑事诉讼法典》第351条)。
2.休庭合议
在重罪法庭休庭合议前,审判长应责令宣读下列训示,并将内容大字书写成布告,张贴在合议室最显眼处:法庭并不考虑法官通过何种途径达成内心确信;法律并不要求他们必须追求充分和足够的证据;法律只要求他们心平气和、精神集中,凭自己的诚实和良心,依靠自己的理智,根据有罪证据和辩护理由,形成印象,作出判断。法律只向他们提出一个问题:你是否形成内心确信?这是他们的全部职责所在(《刑事诉讼法典》第353条)。随后,审判长下令将被告人押解退庭,并命令法庭警卫长派人把守合议室的所有门户。任何人不论任何原因,未获审判长的许可一律不得进入合议室(《刑事诉讼法典》第354条第2款)。当一切准备就绪时,审判长即下令休庭。合议具有连续性和机密性的特点。合议的连续性是指职业法官和参审员在进入合议室之后,在未作出决定之前,不得离开合议室(《刑事诉讼法典》第355条第2款)。合议的机密性则是指职业法官和参审员秘密进行合议。任何其他人不论任何原因,在未获审判长的许可的情况下,不得进入合议室。另外,法庭的裁决一旦作出,参与合议的职业法官和参审员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任何与案件合议有关的情况。
合议包括两个阶段:对被告人是否有罪进行合议以及对被告人的量刑进行合议。职业法官和陪审团首先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进行合议。此次合议以审判长在提问问题阶段所提出的问题为基础。这些问题均写在一张纸上。在合议过程中,职业法官和参审员对每一个问题都进行一次投票:首先是主要事实,其次是每个加重情节,最后是附加问题以及各项减免刑事责任的情节(《刑事诉讼法典》第356条)。每一位职业法官和参审员都会领到一份盖有重罪法庭印戳的空白票,上面印有下列字样:本着我的荣誉与良心,我的意见是……(《刑事诉讼法典》第357条第1款)接下来,职业法官和参审员在自己的票上写上是或者否。票上的内容不得让其他人看见。每一个人把写好的票叠好交给审判长,由审判长投入票箱(《刑事诉讼法典》第357条第2款)。审判长当着职业法官和陪审团开票。职业法官和参审员都可以检查票的内容。审判长当场在待决问题栏旁边或者下面载明表决结果(《刑事诉讼法典》第358条第1款)。票箱在启封统计之后应当立即烧毁(《刑事诉讼法典》第357条第3款)。关于合议的结果,《刑事诉讼法典》第359条规定,所有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包括拒绝对被告人适用减刑情节的决定,均至少应达到8票。空白票或者经多数人认定为无效的表决票,应当作为有利于被告人的票进行计算(《刑事诉讼法典》第358条第2款)。在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作出肯定回答之后,法庭随即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进行合议。审判长应首先向参审员宣读《刑法典》第132-18条有关重罪最低刑的规定,“处无期徒刑或者终身拘押刑的犯罪,法院得宣告有期徒刑或有期拘押刑,或者宣告不低于2年的监禁刑;处有期徒刑或有期拘押刑的犯罪,法官得宣告低于规定刑期的徒刑或拘押刑,或者宣告不低于1年的监禁刑”。审判长还应向参审员宣读《刑法典》第132-24条有关制裁个人化的规定,“法院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依据犯罪情节及罪犯的人格,宣告刑罚并规定刑罚制度;法院宣告罚金刑时,考虑罪犯的收入与负担,决定罚金的数额”。在此之后,法庭才开始对被告人的量刑进行合议表决(《刑事诉讼法典》第362条第1款)。有关刑罚的决定仅需达到合议人的简单多数票(7票)便可通过。但是,在重罪法庭一审中,科处最高刑期的自由刑必须至少达到8票方可通过。如果科处最高刑期的自由刑并未达到8票而仅仅达到简单多数,则在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时,法庭应当判处不超过30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法定最高刑为30年有期徒刑,则法庭应当判处不超过20年的有期徒刑(《刑事诉讼法典》第362条第2款)。如果经过前两轮表决,任何刑罚均未达到简单多数,即进行第三轮表决。其中,法庭应当排除前一轮投票中建议的最高量刑。如此依次进行,直至法庭最终确定被告人的量刑。
3.判决程序
职业法官和参审员在合议结束之后返回审判大厅。审判长下令传唤被告人上庭,宣读法庭对各项问题的回答,并且宣布包括定罪、免刑或者释放的判决。如果法庭经合议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则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并下令立即释放被告人;如果法庭经合议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因故被免除刑事处罚,则应判决被告人有罪,但免除其刑罚;如果法庭经合议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且应当接受刑事处罚,则应判决被告人有罪,并在判决中写明所受的刑罚。
(六)上诉程序
如前所述,法国并没有设立重罪上诉法院,而是规定了轮转上诉制度,即由最高法院指定另外的重罪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在上诉程序中,重罪法院的合议庭由12名参审员和3名职业法官组成。被告人、检察官、涉及其民事利益的民事责任人、涉及其民事利益的民事当事人及公共行政机关(administrations publiques)等均有权提起上诉。检察官可以对无罪判决提出上诉。(72)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判决宣布之日起10天(对于未参加庭审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的当事人,期限均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除非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并未被告知判决宣判之日)。如果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则另外一方当事人有5天的附加期限可以提起上诉。在审判长讯问被告人之前,被告人可以请求撤回上诉。撤回上诉的请求一经重罪法庭庭长确认,则检察官和其他当事人的附带上诉(les appels incidents)归于无效。如果被告人潜逃或者在庭审前及庭审中不见踪影的,重罪法庭庭长亦可确认其上诉无效。
如果当事人要求进行上诉,则作出原判决的重罪法庭的书记官应当作上诉声明(la déclaration d’appel)。上诉声明须由书记官和上诉人(或者律师、诉讼代理人及特权诉讼代理人)进行签名。其中,特权诉讼代理人的权力附于上诉声明之后。如果被告人已被拘禁,则上诉声明可由监狱机构的行政长官作出。在这种情况下,上诉声明应得到监狱机构及上诉人的确认,并签名及署明日期。上诉声明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应当立即寄往作出原判决上诉法院的书记室。上诉声明应当记录在公共登记簿上(registre public),所有人均有权进行复印(《刑事诉讼法典》第380-12条第3款)。上诉登记之后,检察官应当立即将原判决及其相关案件材料寄往最高法院刑事庭书记室。刑事庭在收到检察官、当事人及其律师的书面意见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指定负责审理该上诉案件的重罪法庭。如果刑事庭认为上诉请求在法定的期限之外提出,则没有必要指定重罪法庭来审理该上诉案件。
审理上诉案件的重罪法庭被指定之后,原判决即如同被最高法院撤销并发回重审一样。案件由指定的重罪法庭进行全面的重新审理。在海外各省,最高法院可以指定作出原判决的重罪法庭对该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但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全部更换。在上诉期限内及在上诉期间,判决应当暂缓执行。但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36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将受自由刑的被告人,人身逮捕令状(l’ordonnance de prise de corps)依然有效”。考虑到上诉阶段的参审员数量增至12名,立法者坚持认为上诉的判决必须至少经一半的参审员(7名)同意。因此,上诉案件的判决采用10票通过的制度。在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情况下,判决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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