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拥有资格的英国居民可担任陪审员

拥有资格的英国居民可担任陪审员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刑事法院系英国刑事法院系统的陪审法院。依该法,凡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在英国已居住5年以上且登记合格的正式选民均有担任陪审员的资格。未提出申请而拒不履行陪审员之职责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拥有资格的英国居民可担任陪审员

一、英国陪审制研究

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母国”,“陪审团审判在英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处于至关重要而又堪称悖论的核心地位”(3)。尽管对于英国陪审制起源于何处这一问题目前尚存极大争议(4),但英国陪审制通过殖民地扩张及欧陆国家的主动移植等方式影响了全世界(5)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英国陪审制的技术设计尤其值得关注,“它至少为我们提供了传统形态陪审制的基本设计雏形”(6)

(一)陪审制的适用范围

在早期,英国适用陪审团审判的法院主要有巡回法院(Assize Court)和季审法院(Quarter Sessions Court)。但1971年的《法院法》(Courts Act)废除了该两种法院,并以刑事法院(Crown Court)取而代之。因此,刑事法院系英国刑事法院系统的陪审法院。在英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共分三类:公诉罪(indictable cases)、两可罪(either way cases)及即决罪(summary offences)。依英国审判管辖的惯例,刑事法院所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为公诉罪案件(约占刑事法院所审理之一审刑事案件的20%)和部分的两可罪案件(约占刑事法院所审理之一审刑事案件的80%)。后者主要包括盗窃罪、入室盗窃罪、毁坏财物罪以及一些针对人身的严重犯罪。

需要指出的是,2003年英国的《刑事审判法》对陪审团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例如,“在一些严重或复杂的欺诈案件中,如果法官认为案件的长度及复杂程度可能使陪审团的负担过重,则可决定对刑事案件采用无陪审团的审判。法官也可基于司法利益的考量作出上述决定”。“如果陪审团存在受贿赂的现实危险(jury tampering),则法官也可决定解散陪审团,案件采用无陪审团审判”(7)。当然,除此之外,在刑事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中,大约有70%案件的被告人进行有罪答辩。还有少部分案件因控方未提供证据或者法官认为无辩可答而直接裁定无罪释放。因此,陪审团所审理的刑事案件数量大为缩减,每年审理接近30 000起的案件。(8)

(二)陪审员的遴选

1.陪审员的资格

英国1974年的《陪审团法》对陪审员的资格及陪审员的遴选程序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依该法,凡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在英国(9)已居住5年以上且登记合格的正式选民均有担任陪审员的资格。

2.职责不兼容(10)

依《陪审团法》之规定,不得同时兼任陪审员的职业有:

(1)司法审判人员,包括高级法庭官员、巡回法官或法庭记录人员、最高法院法官、各地方法院法官和法官助理、主教或有薪俸的地方行政长官、治安法官、法院院长、庭长、副院长、副庭长、记录官、助理记录官等;

(2)相关的司法人员,包括执业或未执业的大律师和初级律师、初级律师的见习职员、大律师的秘书及助理、非大律师或初级律师但是法院指定(授权)的辩护律师或诉讼参加人和相当于律师助理等的司法行政人员、受聘于初级律师的司法行政人员、各法院聘用的全职或兼职司法系统行政人员、公证人、检察官及其公诉团体、受聘于首席大法官的全职或兼职司法系统行政人员、验尸官、副验尸官、验尸官助理、治安法官的行政主管、书记官或书记官助理、领港公会的主动加入者、法庭速记员、法庭保安员、政府官员、医务人员或其他刑事机构的官员、刑事机构的调查署成员、案犯羁押员、狱政人员、看守或缓刑旅馆或保释旅馆的职员或看守、缓刑官及其助理、假释委员会成员、地方监督委员会成员、刑事案件监督委员会成员和雇员、专门警察、依法设置的保安人员、受雇享有警察权力和特权的人、负责任命警察及保安人员的组成人员、王室任命的警察及视察员、国务大臣任命的助理警察及视察员、治安员、宗教组织成员、国家刑事情报局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最近10年从事过上述职业的人员;

(3)神职人员,包括任何教派任命的常任牧师,生活在僧院、修道院或其他宗教组织的信徒。

3.不适格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

(1)精神病类人员,包括精神病或曾为精神病患者、有精神障碍者、严重的精神障碍或神经错乱者、曾接受开业医师定期诊治或在医院或其他类似机构住院治疗者、受监护人以及因神经错乱而被诊断为无行为能力的人;

(2)触犯刑律的人员,包括在英国被科处刑罚或被监禁5年以上的英国国民,受英王或部长大臣之令受拘禁的人员,在英国过去10年有犯罪或监禁记录、曾受刑事惩罚或拘禁以及组织任何非法社会团体的人员,在英国过去5年正处于缓刑期、保释期的人员。

4.陪审员的职责豁免

履行陪审员职责是一项法定义务,但如下人员可豁免该义务:年龄超过65岁的英国公民;正式受封的贵族及贵族夫人;担当上院议员或者国会官员;欧洲议会代表;威尔士国民议会成员及威尔士审计委员会成员;王室海、陆、空军的现役军人;已经合法登记并正在执业的以下专业人士:开业医师、牙医、护士、助产士、兽医外科医师、兽医开业医师及兽医药剂师;教义与陪审制度不相兼容的宗教领域任职者。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人员并非可主动豁免陪审员之职责,而需向刑事法院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而拒不履行陪审员之职责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不具备必要的语言(英语)能力或因身体状况所限而不能履行陪审员职责的公民也可提出申请,要求豁免该职责。法官经必要的测试后决定是否批准这一申请。

如果公民在近两年内一直履行陪审义务或一直参加某一陪审团或者法庭已经豁免其一段时期担当陪审员的义务而这一期间尚未结束的,法庭应豁免其担当或继续担当陪审员的义务。

5.法律责任

依《陪审团法》之规定,公民在陪审员资格认定时具有如下行为的,将构成犯罪并受到即决裁定的惩罚:被选任陪审员的公民故意向相关官员作出虚假陈述以逃避履行该义务的;故意向相关官员作出虚假陈述以帮助其他公民逃避履行该义务的;相关官员为进行陪审资格认定而提出相关问题时,陪审员候选人没有合理理由却拒绝回答或在实质性问题上故意作出错误回答或者因粗心大意而在实质性问题上作出错误回答的;明知其不符合条件或没有资格而参加陪审团审判的。

(三)庭审程序及陪审员和职业法官的职责分工(www.xing528.com)

1.提审程序(arraignment)

庭审程序的第一个阶段为提审。法庭书记官在法庭上宣读公诉书后会询问被告人是否作出有罪答辩或无罪答辩。答辩依每一罪状逐一进行。如果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则法庭无须召集陪审团,直接进入量刑程序。当然,如果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则法官往往会从轻处罚。有罪答辩必须由被告人亲自作出,不得由律师代为答辩。在法庭宣告判决前,被告人均可撤回有罪答辩。但如果刑事法院已作出判决,被告人不得再撤回有罪答辩。如果被告人作出无罪答辩,则庭审进入下一阶段,法庭将立即召集陪审团按照正式起诉程序继续进行审判。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人在提审阶段可援引检控机关有欺诈行为、起诉书制作存在严重瑕疵等重大事由而在不作任何答辩的情况下要求法官直接撤销起诉书。法官对被告人这一请求有自由裁量权,可决定撤销起诉书,也可决定修正起诉书。

2.陪审员的召集

在提审程序后,如果被告人作出无罪答辩,则法庭应立即召集陪审团。

在选民登记公告后,本地区的选民登记官应向大法官提供相应册数的选民登记册,并在登记册上明确标注不足18周岁或超过70周岁的公民。大法官负责召集陪审员到刑事法院履行义务,并决定参加庭审的时间及参与人数。召集令以书面形式经邮递或经专人送达,同时附加宪法和法律有关陪审资格及义务的条款说明。被召集担当陪审员的公民必须依通知或相关官员要求的日期及期限出庭,否则将被科处罚款。但如果公民系第一次被召集担当陪审员,则没有按照通知要求到达法庭是被允许的。相关官员应以同样的方式进行二次召集。如果法庭临时需要组成陪审团或陪审员人数不足的,则可进行特别传唤,即法官以口头传唤的形式要求法庭内或附近合适人员到庭担任陪审员,相关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如果陪审员在审理当日及审理期间未按期到庭的,或第一次出庭后无故或因酗酒、吸毒而未能出庭的,则应科处三级以下的罚款,且可能被判处即决裁定或蔑视法庭罪。但公民有正当理由而不能出庭或因传唤令未及时送达而不能出庭的,可免予处罚。

出庭的陪审员以投票方式选出具体案件的陪审团。陪审团原则上只审理这一案件便得重新改选。改选程序亦采用投票选举方式。一般情况下,刑事法院的陪审团由12名陪审员组成。但如果在审判中有陪审员死亡或者被法庭解除义务的,则陪审团的人数可以少于12人。

双方当事人均可要求某一陪审员回避,且只能为有因回避。(11)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某一陪审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或者认为某一陪审员有种族歧视倾向的,或者认为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程序因素的,则可行使有因回避权。需要指出的是,法官也有否决陪审团成员的自由裁量权,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例如法官认为某一陪审员的能力根本无法胜任裁判工作,或者某一陪审员明显对被告人怀有敌意,可能导致不公正判决等等。

经严格筛选后,最终的陪审团成员应进行宣誓,保证诚实公正地履行职责。因故不能宣誓的,陪审员也必须郑重承诺言行公正。

3.庭审的展开

英国在刑事庭审中严格奉行对抗制(adversary)的审判方式。法官和陪审团处于相对消极的地位,一般不会主动调查证据、传唤证人及对证人进行询问。(12)因此,调查证据完全是控辩双方的职责。控辩双方应向法院提出各自的证人和证据,有权向本方证人进行询问,并向对方的证人进行反驳性询问,以使陪审团对该证人的可信性及其证言的可靠性产生合理的怀疑。一般情况下,除非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否则法官和陪审员一般不得对控辩双方所提出的证据范围及进行的询问加以干预。

庭审奉行公开原则、直接言辞原则和平等对抗原则,并严格区分控方案件与辩方案件。庭审始于控方案件。控方律师首先进行开头陈述(open speech)。在开头陈述后,控方律师应依审前所预先确立的顺序依次向法庭提交本方的证据包括传唤本方的证人。对于控方证人,控方律师应进行主询问(direct-examination)。而在控方每提出一项证据后,辩方律师都可以证据不可采为由要求法官排除之。此外,辩护律师也可对控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一般而言,主询问的目的是使证人将其所了解的有利于本方的事实尽量全面地展示在法庭之上,并尽量使陪审团对被告人的罪行持肯定态度。而交叉询问则是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进行质疑,使证人全面阐述其在主询问中未陈述的事实,或者提供相互矛盾的事实,从而使陪审团对被告人的罪行存有疑点。在控方案件结束后,如果辩方律师认为控诉的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则可申请无辩可答(no case to answer),即请求法官裁决案件不成立,辩护律师不再出示证据。法官如果认为辩方律师的请求成立,则可指导陪审团作出被告人无罪的裁断,从而结束法庭审判。如果法官认为辩方律师的请求不成立,则可驳回辩方律师的申请,并开始辩方案件。辩方案件的进程与控方案件并无太大差别。辩方律师先进行口头陈述,并依次向法庭提交本方证据,包括传唤辩方证人。双方同样对证人进行主询问和交叉询问。在所有证据都展示完毕后,控辩双方都要向陪审团作总结陈词。被告人及其辩方律师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在被告人或辩方律师作最后陈述后,应以浅显易懂的语言向陪审员作总结提示,涉及控辩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各种争议问题的举证责任等。庭审程序随即结束,陪审团进入合议室,进行案件合议和表决。

4.庭审程序中陪审员和法官的职责分工

在庭审中,原则上陪审团负责事实问题,而法官则负责法律问题。所谓事实问题,即指“依实体法、辩护及控诉所形成的所有争议事实的可能性及真实性问题,以及所有被承认的、可证明案件争议事实能否成立的证据证明力问题”(13)。而法律问题则相对宽泛,除依有罪裁决对被告人作出量刑判决外,法官还应对庭审中所出现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决。例如,在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官可对证据可采性问题作出裁决,以保障陪审团免受非法证据的误导。法官也可基于司法利益的考量就上述问题作出裁决。此外,法官还应维护法庭秩序,及时制止各种扰乱法庭秩序或未遵守证据规则的行为。在庭审结束时,法官还应总结陈词,对控辩双方所主张的事实以及所提供的证据进行总结并就案件的法律问题对陪审团作出指示。

当然,“这种对法官与陪审团各自角色的表述是简单化的,而且易造成误解”(14)。一方面,法官可能直接对事实问题作出判决。例如在无辩可答的情况下,法官可直接指示陪审团作出无罪裁决,而无须经过之后的合议及表决程序。另一方面,法官可在协助陪审团进行事实认定时,间接影响陪审团对某一证据的判断。例如,法官可在证据可采性问题上作出否定性裁决,要求陪审团无须考虑某一证据。法官最后的总结指示也对陪审团的裁决有着重要的影响。此外,陪审团“对事实进行裁决也建立在这样的假设之上,即他们理解了认定指控被告人所犯之罪需要的法律概念”(15),因此,陪审团对事实问题的看法其实也融合了其对法律问题的判断。

(四)合议、表决和判决程序

合议秘密进行。陪审员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合议的具体情况。当事人、新闻媒体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了解或探察合议的相关情况。依1974年《陪审团法》的规定,陪审团必须在2个小时的合议时间内作出意见一致的裁决。如果未达成一致裁决,则法官可再延长2个小时。如果在延长时间后,陪审团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则法官可要求陪审团作出10票及以上的多数裁决。如果陪审团仍未能作出不低于10票的多数裁决,则法官应解散该陪审团,并另组陪审团重新进行审判。但通常而言,陪审团的合议时间相当之短。依《刑事法院研究》(The Crown Court Study)的资料表明,在1/3的刑事案件中,陪审团的合议时间不超过1个小时;在接近2/3(62%)的刑事案件中,陪审团的合议时间不超过2个小时;几乎90%(88%)的刑事案件,陪审团的合议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而仅有1%的刑事案件,陪审团合议时间超过12个小时。当然,合议时间与庭审时间联系紧密。如果刑事案件的审判时间不超过12个小时,则陪审团在96%的此类案件中合议时间不超过2个小时;如果刑事案件的审判时间持续3至4天,则陪审团仅在15%的此类案件中合议时间不超过2个小时;如果刑事案件的审判时间超过2周,则陪审团在接近75%的此类案件中合议超过4个小时。《刑事法院研究》还发现,多数裁决的比例也与案件的审判时间存在紧密联系:如果刑事案件的审判时间不超过1天,则2%的裁决达成多数意见;如果刑事案件的审判时间为1至3天,则这一比例升至13%;如果刑事案件的审判时间超过3天,则这一比例为23%。(16)陪审团在工作日结束前尚未作出裁决的,法官应裁定陪审团暂时停止工作,并在第二天继续进行。当然,法官也可要求陪审团彻夜进行工作,但情况相当少见(约占1%)。

陪审团的裁决无须载明理由。陪审团在作出裁决后,法庭即重新开庭。法官向陪审团团长询问是否达成一致或多数裁决。如果陪审团作出否定性裁决,则被告人无罪释放。但如果陪审团团长作出肯定裁决,则法官应依该有罪裁决,在听取有关被告人前科及品格证据的情况下作出量刑判决。判决可立即宣告,也可延期宣告,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五)上诉程序

在2003年之前,英国严格奉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double jeopardy),控方不得对无罪裁决提起上诉。但被告人不服刑事法院判决的,则可向上诉法院刑事上诉庭提起上诉,但应区分法律上诉、事实上诉和量刑上诉三种情况。所谓法律上诉,指被告人因法官对陪审员的法律指示存在错误(例如对某一法律准则进行有悖立法原意或法理的解释)而提起的上诉。但陪审团废法(即陪审员拒绝依法官的法律指示作出裁决)不在此限。法律上诉无须经过上诉批准,在判决后4周内提起。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向上诉法院递交上诉状,并说明上诉理由。事实上诉,则指被告人可证明陪审团的裁决不安全(unsafe)(17)而向上诉法院所提起的上诉,例如被告人可提供新证据,证明陪审团的裁决确实存在错误。但事实上诉应经刑事法院(相对少见)或上诉法院的批准方可提起。上诉审公开进行。上诉法官可对案件作出如下处理:驳回上诉,维持原状;撤销原定罪;命令收容住院;以起诉书中的另一较轻罪名取代原罪名及采纳新证据并将案件发回重审等。量刑上诉,则指被告人就量刑问题向上诉法院进行上诉。量刑上诉也必须获得上诉法院的许可。上诉法院认为应该改判的,只能在刑事法院所具有的判刑权限内予以改判,但必须遵循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事实上,大部分针对刑事法院判决的上诉都是量刑上诉。1997年,英国上诉法院共审理了526起事实上诉,其中35%(即186起)获上诉批准。同年,上诉法院还受理了1 912起量刑上诉,其中70%(1 331起)获上诉批准。(18)

需要指出的是,2003年的英国《刑事审判法》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double jeopardy)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允许控方对陪审团的无罪裁决提起上诉。因此,在当前英国法,不管是控方或是辩方,都有权对陪审团的裁决提起上诉。

此外,如果当事人不服上诉法院判决的,还可上诉至上议院,但必须严格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当事人须向上诉法院证明上诉内容涉及重大意义的法律问题;其二,须经上诉法院或上议院的批准。因此,上诉至上议院的情况并不常见。例如,在1997年,英国上议院共受理71起上诉请求,其中只有11起来自刑事法院。而在这11起刑事案件中,只有2起获得上诉批准。(19)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