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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与判决理由制度的冲突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而言,这一冲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未受过专业训练的陪审员与判决理由制度的冲突;集体合议与判决理由制度的冲突;以及集中的季审庭期与判决理由制度的冲突。可见,集中的季审庭期已与判决理由制度形成尖锐的冲突。

陪审制与判决理由制度的冲突

二、陪审制与判决理由制度的冲突

陪审制似乎从一开始便和判决理由制度格格不入。英国学者肖恩·多兰在论及英国陪审团推理和责任时便指出,“陪审团不需要,确切地说不允许,说明裁判的原因”(66)。然而,为何陪审团无须说明判决理由?法国学者William Roumieu认为,“英国陪审制的起源是解读这一奇特现象的关键”。在他看来,“陪审制在英国的早期仅是一种案件调查程序,陪审员的真实身份是证人。因此,陪审员在提供证言时只需陈述其所见所闻、对邻里被告人的了解等等,而无须说明理由……尽管陪审制发展至今性质已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但陪审团无须说明判决理由的传统却保留了下来”(67)。坦率而言,William Roumieu的解读具有瑕疵:一方面,英国陪审制是否起源于邻里作证制度?对于这一问题,目前法史学界尚未形成定论。因此Roumieu博士以邻里作证制度作为陪审团无须说明理由的依据略显草率。另一方面,即便英国陪审制确实起源于邻里作证制度,我们也很难理解为何这一不甚合理的制度流传了几百年而未作任何改动。因此,笔者认为,陪审团审判之所以不适用判决理由制度,很大程度上并非由于传统的因素,而是有某种难以言说的苦衷,即陪审制和判决理由制度之间存在难以磨合的制度冲突,导致陪审团很难或不可能说明判决理由。具体而言,这一冲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未受过专业训练的陪审员与判决理由制度的冲突;集体合议与判决理由制度的冲突;以及集中的季审庭期与判决理由制度的冲突。

(一)未受过专业训练的陪审员与判决理由制度的冲突

与一般的司法文书相比,判决理由书无疑具有较高的技术标准和难度。一份成功的判决理由书至少应达到如下三个要求:内容的完整性、理由的充分性以及判决的逻辑性。所谓内容的完整性,指判决理由书应完整说明裁判者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的所有缘由,不得遗漏或残缺;理由的充分性则指判决理由要穷尽、全面,重点讲清法理,必要时候还须阐明事理、情理等多种考量要素;判决的逻辑性则指在论述裁判理由时应合乎法律逻辑范式,求条理清晰、层次分明。不管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判决理由书的撰写都要求裁判者具有极清晰的法律思维和极高的法律素养。因此,未受过法学专业训练的陪审员几乎不可能完成这一任务:一方面,“陪审团对呈现在他们面前的案件,并不能保证所有裁决都适当地以证据为基础,或其推理与法官指导的相关法律和证据原理相符”(68);另一方面,充足理由律、矛盾律、排他律、前提虚假、外延不周等颇为复杂的法律逻辑关系对作为普通平民的陪审员而言无疑是天方夜谭。因此,与其说不要求陪审员说明判决理由,不如说无法要求陪审员说明判决理由。当然,在实行参审制的国家中,职业法官和参审员协同合作,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因此,职业法官似乎可以胜任撰写判决理由之职。但这又面临着另一种冲突,即集体合议与判决理由制度的冲突。

(二)集体合议与判决理由制度的冲突(www.xing528.com)

由于文化和法律传统以及体制背景等方面的影响,各国撰写判决理由的风格并不相同。例如,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判决只会出现一种法院意见,而不会将合议中裁判者的不同见解公之于众。这是因为,在大陆法系国家“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公正地判决各个案件和维护法律的权威,而不是挑起对法律问题的科学讨论”(69)。相反,在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法官则会在判决理由中公开讨论价值问题,展示不同意见,而不限于诉诸制定法的权威。(70)但应当指出的是,这一差别仅限于职业法官裁判。而陪审团裁判原则上无须说明理由,但即便陪审团有能力说明理由,在司法实践中“也无法要求一个12人的整体表明他们公认的一系列原因”(71)。负责撰写判决理由的裁判者(如职业法官或陪审团团长)根本无法了解其他裁判者尤其是陪审员据以形成心证的“直觉”(72)。当然,或许有学者会主张在陪审团审判中确立美国式的对话型判决理由模式,即在判决理由中展示由各个陪审员所提供的不同意见。但这一方案显然不可行,一方面,如前所述,陪审员因未受过职业训练难以胜任撰写判决理由之职;另一方面,集中的季审庭期也不允许陪审员花费大量的时间在撰写判决理由书上。

(三)集中的季审庭期与判决理由制度的冲突

陪审制大抵采用集中的季审庭期。以法国为例,依《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59条之规定,每一重罪法庭辖区每年度制定一份重罪陪审员总名单。而在每个审季(共设四个审季)开始前的30天,上诉法院第一院长或者重罪法庭所在地的大审法院院长公开开庭,以抽签的形式在陪审员总名单上随机抽选出审季陪审员名单,包括35名正式陪审员和10名候补陪审员(《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66条)。最后,在每一个具体案件开庭审判前,法官应当在被告人在场的情况下,公开开庭,从审季陪审员名单中抽签产生9名正式陪审员以及数名候补陪审员(通常为2名)以参与具体案件的审判(《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96条)。可见,每个年度、每个季审甚至每个案件的陪审团组成几乎都不相同。因此,判决理由的撰写还面临十分紧迫的时间问题。可以设想,如果判决理由未在案件审结后迅速完成,则有的陪审员将可能参与其他案件的审理,有的陪审员则可能回家从事原有的工作,直到再次被选中为止。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团几乎很难原班人马重新召集,而判决理由也不可能由每个陪审员重新读过以校真伪和查漏补缺。如此,即便经验再丰富的法官也很难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准确无误地撰写判决理由书,更不用说由所有陪审员参与撰写。可见,集中的季审庭期已与判决理由制度形成尖锐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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