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是社会大众了解本国司法制度运作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一种有效方式。与媒体传播、普法教育等方式相比,普通公民作为陪审员亲身参与刑事审判可更直观地了解案件的审理裁决过程,增加公民的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托克维尔在谈及陪审制时便对陪审制的教育功能大加赞赏:“陪审制度对于判决的形成和人的知识的提高有重大贡献。我认为,这正是它的最大好处。应当把陪审团看成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利,经常同上层阶级的最有教养和最有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两造的责问,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我认为,美国人的政治常识和实践知识,主要是在长期运用民事陪审制度当中获得的”(76)。
当然,除亲身参与刑事审判外,审前培训制度也是陪审员了解本国司法制度运作的一种重要方式。众所周知,陪审员来自普通的社会大众,他们往往对“陪审员的职责、司法系统的实际运作甚至是法院的设置等基本信息都未有充分的认识,更不用说对庭审案件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因此,“应对陪审员进行必要的信息告知以使其更好地致力于司法裁判”(77)。但各国对陪审员的审前培训方式均有所不同,程度也略有差别。下文拟以比较典型的法国陪审员审前培训制度为例作一简单介绍。
在陪审员培训方面,法国主要采用协会培训和法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在协会培训方面,法国各省均设有专职的陪审员培训协会,即老陪审员协会(les associations d’anciens jurés)。老陪审员协会的首要职责便是使陪审员坚定信念,使他们相信自己有能力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为此,协会定期举办经验交流会,将曾经担任过陪审员的公民和即将担任陪审员的公民聚集在一起,进行陪审心理及审判经验的交流。事实证明,这是一种解除陪审员忧虑情绪并坚定陪审员信念的有效方式;此外,协会还定期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如法学专家、狱政心理学专家、缓刑委员会委员等为陪审员举办各种讲座,使他们了解本国司法制度的基本运作情况及陪审员在庭审中所应扮演的角色及应履行的职责。(www.xing528.com)
除协会培训外,重罪法院还应为陪审员进行专门的法庭培训。首先,重罪法庭在向陪审员发送召集通知的同时还会附上一本长达三十余页的实务指南(un guide pratique)。该指南主要向陪审员简单介绍陪审团审判的基本运作流程、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利、司法制度的一般设置及庭审的程序运作情况等等。陪审员可通过该指南获得最一般的司法认知。其次,国家重罪法院实践者协会(Association nationale des praticiens de Coursd’assises)在法国现代化协会及法国司法部信息和情报处的协助下还为陪审员录制了专门的法庭培训录像(78),并在各个季审开始的前一天播放。该录像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法国陪审制度史、被告人在出庭前所经过的历程、庭审的展开以及刑罚执行的相关细则等。(79)重罪法庭庭长在一名检察官或一名律师的协助下对录像的内容进行简要的讲解和评析。最后,重罪法院还经常组织陪审员参观拘留所、会见刑罚执行法官或监狱机构负责人,通过交流以了解更多的司法信息。
徒法不足以行,“法律只有在获理解后方可受到爱戴和敬畏”(80)。而陪审制恰恰是促进公民理解法律的一种重要方式。诚如Duport所言:“在清楚了解法律前提下的守法才是真正的守法;我们怎能希望一个模糊的法律、一个不为民众知晓的法律可获得民众的遵守呢?……我们知道,人仅仅是习俗与习惯的承载体。对于社会而言,改变习俗及习惯的真正方式应是提供一种良好的习惯。而陪审制难道不是一种最可确保公民自身参与刑事司法并将各种美德引入公职之中的绝佳方式吗?”(81)
当然,陪审制除可使公民更好地理解法律外,还可增强公民的司法责任感。一如前述,在民主制度下,人民管理自己:“人民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和结果,凡事皆出自人民,并用于人民”(Il est la cause et la fin de toutes choses;tout en sort et sout s’y absorbe)(82)。因此,所有公民都应具有公共精神(esprit public),关心国家的命运并参与国家的管理。在这个意义上,公民担任陪审员并履行裁判职责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也是公民对社会应尽的一项义务。陪审法院也因而被视为一所公民认知其权利与义务的“学校”:“履行陪审职责从某种意义上讲属于某种公共精神:其强化了公民的责任感及荣誉感,使公民感到骄傲,并从中得到教诲”(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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