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真实与司法资源有限性之间的博弈
陪审制虽然是实现司法真实的有效机制,但却不能取代职业法官审判。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便在于“陪审制是一项昂贵的事业”(69),容易给有限司法资源带来极大的压力。以英国为例,英国1999年内政部的统计数据表明,刑事法庭无罪答辩案件花费费用是治安法院无罪答辩案件花费费用的10倍。(70)而这种情况在欧陆国家也类似。(71)因此,“适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数量的下降,更多的是出于成本和便于管理的因素考虑,而非原理方面的因素”(72)。
应该说,司法真实和有限司法资源之间的冲突和协调是刑事诉讼的永恒主题。而如何在有限司法资源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真实则是该主题最核心的内容。因此,各国大抵都对陪审制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以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适用于少数最为重要的刑事案件,目的在于确保这些案件可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真实。(73)例如,英国刑事陪审团(设于刑事法院)只负责审理涉及公诉罪及部分两可罪的刑事案件。所谓公诉罪,即指那些情节特别严重、必须在刑事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如谋杀、过失杀人及抢劫案件等(约占刑事法院所审理之全部案件的20%)。两可罪则指那些既可以由治安法院审理也可由刑事法院审理的犯罪。刑事法院所审理之案件约有80%是两可罪,主要包括盗窃罪、入室盗窃罪、毁坏财物罪以及一些针对人身的严重犯罪。法国刑事陪审团则只负责审理重罪案件。所谓重罪,即指那些情节特别严重、可能判处10年以上监禁刑的刑事犯罪,如谋杀、抢劫、强奸等(《法国刑法典》第131—1条)。值得一提的是,2000年6月15日,法国对陪审制进行了深入改革,设立了陪审上诉制度。上诉审依然采用陪审团审判。立法者设立陪审上诉制度当然是为了更有效地保障司法真实,但却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司法资源的耗费。因此,法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正围绕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展开一场深入的学术讨论。(www.xing528.com)
不管怎样,正义始终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我们固然不应忽视司法资源的稀缺性,但也不能总是以经济耗费过高为借口拒绝接受陪审制。因此,最佳的方案应是仿效别国(如英国和法国)的做法,对陪审制的适用范围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以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适用于少数最为重要的刑事案件。此举既可确保少数重大案件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真实,又可减少陪审制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消耗,可谓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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