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陪审制与有效查明案件真相
正当的庭审程序与有效查明案件真相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例如,独立的裁判者可使判决结果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从而更接近案件真实;平等对抗的庭审氛围可使裁判者兼听则明,判决结果因此而更具可靠性;集中审理原则可避免裁判者因时间拖延而记忆模糊,为判决的准确性提供保障;等等。因此,陪审制作为实现正当庭审程序的推进剂,自然也可有效地查明案件真相。但除此之外,陪审制还可直接对查明案件真相这一目标产生正面影响。在笔者看来,这主要是因为陪审员由普通公民担任,可矫正职业法官因长期执业惯性所形成的偏颇和执拗。在陪审团审判中,陪审员往往凭借自己的社会经验和一般理性,能够比较恰当地判断证言的真假、证据的真伪以及事实的真相等。这是因为任何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都会经常进行类似的判断。同时,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相对开阔的视野往往使他们深谙社会规则的运行之道,不易受到当事人、证人或律师的诱导,也不易执著于僵化的固定思维。相比而言,职业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过多倚重其以往的审判经验或法律知识,这极易使法官执迷于惯性思维。同时,大部分职业法官在日常工作及生活中的接触面过于狭窄,也容易限制其对许多社会事实或现象的判断。诚如一位著名英国法官所言:“法官误认一切的人都像他们一样地合逻辑,而陪审员则往往更明了普通人的混乱和谬误”(66)。(www.xing528.com)
需要指出的是,阅历的差异、观点的交互以及权力的分割等均不可避免地在陪审团和职业法官之间形成某种隔阂。这种隔阂可能使陪审团和职业法官走向非理性的对抗(antagonisme irrationnel),并进而影响案件的真相查明。德国学者Christoph Renning在论及陪审员和职业法官之间微妙关系时曾例举过两个亲身经历的案件。在第一起刑事案件中,参审员多数同意作出无罪判决,而职业法官却持不同意见。但依表决规则,案件最终应作出无罪判决。于是,职业法官在宣布无罪判决时脸色阴郁,反常地给出了极短的判决理由。在此之后,法官甚至来到检察官面前,询问道,“你将提起上诉吧”?在第二起刑事案件中,一名犯罪记录累累的男性被告人被控涉及一起入室行窃案件。在表决中,参审员一致认为应适用带缓刑的监禁刑,而职业法官则希望被告人入监。但最终的表决结果却为被告人被判处附带缓刑的监禁刑。因此,职业法官在书面的判决中详细记录了被告人之前所实施过的种种罪行,最后再附上:但是,法庭认为,本案适用缓刑即可。(67)在这两起案件中,职业法官均以怪异的行为或表述方式给检方传递上诉暗示。因此,Renning认为,法官的行为“极大损害了法庭判决的权威性,应尽量予以避免”(68)。但Renning并未给出解决之道。笔者认为,由于阅历、视角、经验及知识构造等诸多方面的差异,陪审团与职业法官极有可能存在意见分歧,这正是陪审制的应有之义,应理性看待。从某种意义上讲,陪审团便是通过分歧的意见以矫正职业法官的惯性思维。因此,在笔者看来,非理性对抗事实上是陪审团与职业法官之间意见分歧及权力分配的畸变,应予以明确禁止。当然,非理性对抗的方式多种多样,各国的情况均有不同,我们难以一一枚举。但这一现象却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并在司法实践中及时发现和解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