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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自由守护或罪犯包庇者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方面,无罪释放率本身并不能说明陪审团过分宽容。而即便无罪释放率高,准确判决率低,我们也不能就此认为陪审团过分宽容,除非可证明陪审团在许多本应作出有罪判决的情况下作出无罪判决。

陪审制:自由守护或罪犯包庇者

三、自由守护神抑或罪犯包庇者——有关陪审团过分宽容的争论

陪审制诞生以来,有关陪审团过分宽容的批评之声便不绝于耳,尤其是在以犯罪控制为刑事诉讼主导理念的大陆法系国家。(50)一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陪审制所捍卫的自由是“犯罪嫌疑人甚至是‘真正罪犯’的自由”,“宽容的心态以及过高的无罪释放率已严重损及司法权威,并直接导致犯罪率的剧增……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与其称陪审制为‘自由守护者’,不如称之为‘罪犯包庇者’”(51)。然而,陪审制是否过分宽容?陪审团是否已成为罪犯的包庇者?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解读无罪释放率。

在大陆法系国家,无罪释放率(le taux des acquittements)似乎已成为评估陪审制实际运作效果的唯一标准,甚至成为某些国家从传统陪审制走向参审制的重要原因。Bernard Schnapper教授在评价法国历史上各个阶段陪审制的优劣时便往往援引该时期的无罪释放率作为论据,例如“第二共和国时期的陪审团显然过于宽容……从1840年至1847年,侵害人身或国家利益被告人的无罪释放率为39.3%,从1848年至1851年,此类犯罪的无罪释放率为45%;而在这两个时期,财产犯罪被告人的无罪释放率分别为34.1%及38%,政治犯罪及捏造流言罪被告人的无罪释放率则高达68%及64%”(52);又如法兰西第二帝国的“改革迎合了时代的精神。从1853年至1862年,侵害人身或国家利益被告人的无罪释放率下降至27.7%,财产犯罪被告人的无罪释放率下降至23.6%,而政治犯罪被告人的无罪释放率更是下降至34.9%……”(53)而在1999年的国际刑法学大会上,Jean Pradel教授也使用了类似的论断以评价法国的参审制改革,“参审制产生了良好的结果,无罪释放率从25%下降至8%”(54)。(www.xing528.com)

笔者认为,不宜将无罪释放率作为评估陪审制实际运作效果的标准。我们应正确解读无罪释放率。一方面,无罪释放率本身并不能说明陪审团过分宽容。所谓宽容,笔者认为,其参照对象应为无罪释放率与准确判决率的对比。换而言之,如果无罪释放率高,准确判决率也高,则不存在所谓的宽容。因为陪审团只是依事实作出判决。而即便无罪释放率高,准确判决率低,我们也不能就此认为陪审团过分宽容,除非可证明陪审团在许多本应作出有罪判决的情况下作出无罪判决。(55)而问题在于,某一时期的准确判决率根本无从得知,因此,单纯以无罪释放率高便推断陪审团过分宽容的逻辑方式显然不甚合理。(56)另一方面,无罪释放率还可能受到其他诉讼制度的影响。比较典型的有轻罪起诉及辩诉交易制度。例如控方通过轻罪起诉或与辩方进行交易等方式将许多指控证据略有不足、胜算不大的案件移交轻罪法院审理或在庭审前解决。这些做法也可能降低陪审团的无罪释放率,但却与陪审团的运作效果毫无关系。

当然,对于向来重视犯罪控制的欧陆职权主义国家而言,较高的定罪率已是一种传统。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何它们不易接受陪审团审判中所出现的较高无罪释放率。不过,近些年来,许多国家为防止陪审团审判中所可能出现的错误而纷纷设立了上诉制度(57),这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各国克服对陪审团审判宽容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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