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陪审制:反司法专权的壁垒
在18世纪甚至更早,欧洲大陆的启蒙思想家及改革派人士便将英国的陪审制视为“摧毁一切旧制度思想的有效工具”,甚至将其奉为“阻止司法权力滥用的唯一方式”(36)。著名的法国思想家Sieyès在论及英国陪审制的价值时便宣称,“……将英国所拥有的一切良好制度都归功于宪法本身(这里指1215年的大宪章)……这显然是错误的。很明显有一种‘法’优于宪法,即陪审团的裁判……陪审团是英国公民自由的真正守护神……陪审团的判决是防止司法权力滥用的唯一方式。法国的司法权力滥用之所以如此猖獗和可怕,原因在于我们并未实行这种同阶层审判制度(即陪审制)”(37)。在整个18世纪,所谓的“英国司法狂热主义”思潮(l’anglomaniejuridique)几乎席卷了所有欧洲国家的知识界,几近成为主流思想。不少学者主张将陪审制作为现代司法体系的根基。(38)著名的启蒙思想家Duport也认为,“司法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便是以人民利益为本。因此,司法裁判必须快捷、简便、公正,同时应确保法官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任何危险……旧制度野蛮的刑罚制度告诫我们,防止法官司法权力滥用实为重中之重”(39)。“而陪审制似乎已成为摆脱恐怖法官阴影及清除旧制度司法残余的唯一出路”(40)。然而,陪审制为何可有效控制司法专权?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二:一方面,陪审员的地位具有独立性。在一套成熟、民主的陪审制度中,陪审员的遴选系随机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和法庭的干涉和控制。因此,陪审团从一诞生便具有双重独立性:在法庭内,陪审团和职业法官相对独立,不受职业法官的约束和监督;在法庭外,陪审员也保持独立地位,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和控制。陪审员“只需遵循一个诚实自由的人应有的良心”,不偏不倚、坚定不畏地对案件作出裁决。因此,陪审员地位的独立性是确保陪审团有效控制司法专权的前提。另一方面,陪审团的裁决/决定具有至上性。一如前述,陪审团是人民主权的载体。因此,陪审团的裁决/决定具有至高无上的效力,法官必须遵守之。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传统的陪审制国家中,陪审员和职业法官具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因此,陪审团裁决无疑对职业法官具有直接的约束力,这一点显而易见;但在参审制国家中,陪审员和职业法官并无职责分工,因此,不存在所谓的陪审团裁决,更无所谓陪审员裁决的至上性及其对职业法官的约束力。但笔者认为,在参审制国家中,陪审员依然可独立形成决定(心证独立的必然延伸),并在判决的形成过程中发挥关键性作用。从这个意义讲,陪审员的决定依然具有至上性,同样可对职业法官形成有效制约。(www.xing528.com)
不管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几乎所有学者都承认陪审制在反司法专权方面的重要作用,认为该制度是“反迫害的壁垒、反滥诉的保障以及反压迫的工具”(41)。而这一价值判断也成为各国确立陪审制的一个重要依据。诚如法国著名的政治活动家Bergasse所言,只有陪审团审判是合乎人性的,它与自由存在根深蒂固的联系,因此,我们别无所选,只有尽快设立这一制度。(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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