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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研究:1848-1941年的曲折发展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次,法律恢复了1791年所设置的控诉陪审团。轻罪陪审团与重罪陪审团的设置相同。陪审团的判决均不得上诉。从1851年至1870年,法国政府颁布了为数众多的法律及法令,其主旨是控制陪审团,减少陪审团对司法裁判的影响。

陪审制研究:1848-1941年的曲折发展

四、1848—1941年:艰难的民主进程与陪审制的曲折发展

1848年2月22日,法国爆发二月革命,推翻了以银行家、交易所经纪人、大矿主、大森林主及大地主等为代表所组成的金融贵族政权。全民普选(220)以及以全民普选为载体的民主理念开始从幕后走向台前,而法兰西也由此进入了曲折的民主化进程。在法兰西第二共和国期间,旧贵族势力依然庞大。据学者考证,从1848年法兰西第二共和国成立至1852年法兰西第二共和国消亡这段时间内,各省议会议员的社会阶层并未发生太大变化。(221)因此,新兴的民主势力与传统的独裁势力在这一阶段的斗争接近白热化。1851年12月2日,路易·拿破仑·波拿巴发动政变,恢复帝制,建立了以战争为根基的独裁主义政权。在这段期间,法国民主出现极大后退,1850年的选举法被废除,保守主义势力重新抬头。直到1870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成立,Daniel Halèvy才在其经典作品《贵族的末日》(Fin des notable)中宣告了旧贵族政治的消亡。新的社会精英阶层如公证人、律师、医生等才与地产主、食利者一起出现在政治舞台,而代表平民或特定阶层利益的政党也才开始在各种政治活动中展露身手。(222)

诚如托克维尔所言,“陪审制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其次才是一种司法制度(223)。因此,法国的陪审制改革也与法国曲折的民主化进程息息相关。在法兰西第二共和国期间,法国设立了理想化的陪审制,但因种种原因却未取得良好效果;路易·拿破仑·波拿巴政变后,民主开始倒退,陪审制也随之蜕化,所谓的附庸陪审团再次出现;直到1870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成立后,陪审制才又慢慢步入正轨,重新开始了谨慎的民主化思考与改革。

(一)法兰西第二共和国与陪审制的乌托邦(1848—1852年)

1848—1852年可谓法兰西陪审制发展史上的巅峰时期。在不到4年的时间内,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理想化的法律改革措施。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法律改革并未取得良好的效果,原因主要有三:其一,由于局势不稳,一些法律根本未能真正适用,因此,我们难以准确评估这些法律的实践价值;其二,不少法律过于理想化,立法者往往只是出于政治目的的考量而未经认真的践行和思考,因此实施效果可想而知;其三,不少法律依然存在严重缺陷,需进一步改善。但我们并不能说这些法律改革全无意义。事实上,此次法律改革中一些先进思想尤其是民主的理念保留了下来,并直接影响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甚至是之后的陪审制建构。此外,法兰西第二共和国法律改革的失败教训也促使法国立法者以更谨慎的态度及更务实的思想重新思考法国陪审制的民主化进程及改革走向。下文中拟主要介绍两个比较引人注目的改革,即1848年7月10日的法律改革和1848年8月7日的法律改革。

1.1848年7月10日的法律改革

二月革命后,法国政府很快于1848年3月2日成立了一个由许多著名学者(如Cormenin、Jules Favre、Faustin Hélie、Valette等)组成、以司法组织现代化为目的的专门委员会。该委员会在经数月的研究和紧急商讨后向议会提交了一份法律改革草案(即后来的1848年7月10日的法律),主张强化陪审制改革。改革涉及诸多重要方面:首先,法律重组了重罪法庭的人员组成,改由1名职业法官和12名陪审员所组成。职业法官仅负责指挥庭审,而陪审员则进行两次合议——先对被告人的罪责问题进行表决,后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进行表决。其次,法律恢复了1791年所设置的控诉陪审团。最后,法律还在各区设立了轻罪陪审团(224),负责审理《刑法典》所规定的各种轻罪案件。轻罪陪审团与重罪陪审团的设置相同。陪审团的判决均不得上诉。

从改革的内容看,这部法律在最大限度上扩展了陪审团的权限,无疑是一次理想化的冒险尝试。一如前述,由于局势混乱,这一乌托邦式的激进立法并未真正适用,因此是否可达到良好的实践效果,我们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此次改革来得太晚,而共和主义者只是寄希望于通过这样一次激进的改革以安抚人心,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1848年7月10日的法律改革从一开始便注定只是昙花一现。

2.1848年8月7日的法律改革

1848年8月7日的法律改革系由新司法部部长梅尔(Maire)所倡导和主持。该法律对陪审员的遴选资格进行了重大改革。依新法之规定,30岁以上的法国公民均具有陪审员资格,但如下公民例外:不能用法语读或写的公民、被判处6个月及以上监禁刑的罪犯、受雇佣的仆人或佣人、破产者、精神错乱者及具有法律顾问资格的公民。此外,70岁以上的老年人及以每日工资为生的短工经请求也可不履行这一职责。

与贵族陪审团相比,1848年8月7日的法律改革无疑极具重要意义。它在陪审制中加入民主的元素,并力图构建真正意义上的平民陪审团。但令人遗憾的是,该法并未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225)这主要是因为新法并未规定陪审员的收入补偿制度。对于一般的工薪阶层而言,两周甚至更长的庭期将使他们损失一笔不菲的收入,因此他们根本不愿意担任陪审员。在实践中,不少市长声称他们在本市内未能找到可合适履行陪审员职责的公民。(226)此外,还有不少政治人物指责,“陪审员遴选加重了公民的负担”(227)

(二)法兰西第二帝国及附庸陪审制(le jury domestiqué)(1853—1870年)

1851年12月2日,路易·拿破仑·波拿巴发动政变,建立了以战争为根基的独裁主义政权。在这段期间,法国民主出现极大后退。而陪审制也沦为政治当局打击对手的工具。因此,有学者将这一时期的陪审制称为“附庸陪审制”(228)。从1851年至1870年,法国政府颁布了为数众多的法律及法令,其主旨是控制陪审团,减少陪审团对司法裁判的影响。具体而言,这些改革措施主要包括:

1.改革陪审员遴选程序,增强行政力量对陪审员的控制(www.xing528.com)

依1853年6月4日法律之规定,陪审员不再随机选出,而由区委员会或大区委员会指定。而依该法之规定,区委员会由市长组成,并由区治安法官负责指挥。大区委员会则由治安法官组成,由专区区长指挥。市长和专区区长都由行政机关任命。因此,区委员会或大区委员会事实上都由政府控制。而区委员会或大区委员会所遴选出的陪审员自然而然也在政府的控制之下。除此之外,陪审员还受到政府的监控。依1853年法律之规定,治安法官应将陪审员的姓名及个人情况告知检察官,以便检察官进行身份核实并为各个陪审员设立专门的司法档案。因此,反对政府的人士根本不可能担任陪审员,而陪审员也不可能有独立的思想,经常受到检察官及行政力量的威胁和恐吓。“法律将陪审团交由行政机关支配”(229)

2.进一步提高陪审员的资格门槛,构建附庸陪审团

1853年8月26日的司法部通令规定,“公民只要廉洁、博学、坚定、庄重且有能力对各种复杂事实作出判决的,均可担任陪审员”。依据这一标准,行政机关出台了许多行政条例(230),大量增加不适格的事由。具体包括:任何被判处重罪量刑或被判处重罪但科以轻罪量刑的公民、任何实施盗窃罪或类似轻罪、有伤风化罪、损害公共道德或宗教信仰罪以及任何实施违反财产原则及家庭权利原则的犯罪且被判处监禁刑(不管刑期长短)的公民终身不得担任陪审员;流浪汉、行乞者以及所有被判处3个月监禁刑以上的公民终身不享有陪审员资格;被判处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监禁刑的公民在5年内不得担任陪审员;社会主义者或曾被判处政治犯罪或媒体诽谤罪的个人在5年内不得担任陪审员;佣人以及不会用法语读写的公民也不得担任陪审员。此外,70岁以上的公民或短工可选择不担任陪审员。

3.缩减陪审团管辖权限,减少陪审团对司法裁判的影响

虽然行政机关对陪审团享有相当的控制权,但统治者更青睐于采用职业法官裁判制度。这主要是为了避免陪审团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尤其是影响较大的政治案件(231)中不受控制。因此,1851年12月31日的法令规定,自1852年1月1日起,政治犯罪及捏造流言罪等交由纯职业法官审理。(232)该法令可谓立竿见影。在接下来的几年内,巴黎轻罪法院第七法庭判处了不计其数的记者或报纸主编入狱或罚金。(233)

此外,法兰西第二帝国还将重罪轻诉(correctionnalisation)的司法实践规范化,创设了现行犯轻罪程序。(234)所谓重罪轻诉,是指在一些刑事案件中,检察官为避免陪审团作出无罪判决而以轻罪起诉被告人从而规避陪审团审判的一种司法实践,这一现象在法国可追溯至19世纪30年代甚至更早。法国法学家一般对这种做法持批判意见,认为重罪轻诉“以预审法官的裁断取代陪审团的裁决”(235)。但法兰西第二帝国却将这一司法实践法定化。立法者的初衷是为了减少无罪释放率(236),但事实上却极大地缩减了陪审团的管辖权限。据统计,从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初期至法兰西第二帝国末期,陪审团所审理的案件数量急剧下降了38%(237),而重罪轻诉是一个重要因素。

(三)法兰西第三共和国与谨慎的陪审制改革(1871—1941年)

从法兰西第二共和国的理想化陪审制到法兰西第二帝国的附庸陪审制,法国的陪审制经历了两个近乎极端的改革,但均以彻底失败告终。这就是为何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在陪审制改革问题上始终秉承相当保守的态度。在1870年9月,随着法兰西第二帝国的崩溃,法国国防政府随即在10月14日颁布法令,宣布废除1853年的法律,并暂时重新启用1848年的法律作为过渡措施。但由于受到保守势力的极力反对,第三共和国政府不得不在短时间的筹备后迅速出台1872年11月21日的新法。

新法系由当时的司法部部长Dufaure所起草。由于在第三共和国初期,保守主义者为国会议会的多数派,所以,新法更接近于1853年的法律。

在陪审员遴选资格上,新法规定:30周岁以上,享有政治,民事及家庭权利,可以用法语读写的法国公民可担任陪审员。法律同样设置了一些不适格的事由:被科处重罪量刑、处3个月以上监禁刑、流浪汉以及行乞者等不得担任陪审员;实施损害公共道德或宗教信仰罪以及任何违反财产原则及家庭权利原则的犯罪且被判处监禁刑的公民不得担任陪审员;仆人或佣人不得担任陪审员;70岁以上的老人或者靠短工生存的公民也可请求不担任陪审员;因媒体罪或政治犯罪被判处3个月以上监禁刑的公民在5年内不得担任陪审员。从陪审员的遴选资格看,1872年的法律甚至比1853年的法律更为苛刻和严格。

在陪审员遴选程序上,新法规定,各省每500个居民选出一名陪审员,陪审员总数在400个至600个之间(塞纳省3 000个)。陪审员由区委员会指定。区委员会则由各市市长组成,并由治安法官指挥。但市长不再由行政机构任命,而由市议会选举产生。大区委员会有权对区委员会所制订的名单进行补充,也有权修改各区间的陪审员比例。可见,新法在陪审员遴选程序上虽减少了行政机关的干预,但依然未能充分体现民主,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此外,新法在陪审团运作方面的相关规定如陪审团表决制度、审判长的作用、控辩双方在回避方面的平等性以及职业法官与陪审团之间的潜在对立空间等均未作任何改变,保持了一贯的连续性。

总体而言,1872年的法律改革相当谨慎保守。虽然与1853年的法律相比,新法具有一定优越性。但如果将其置身于过去一个世纪的法国陪审制发展史中(1791—1872年),这部法律显然过于保守,存在诸多不足。这就是为何法国的极左派一直对这一法律相当敌视。(238)尽管如此, 1872年的法律依然相当长寿,几乎完整适用至第三共和国末期。直至1941年11月25日,法国正式以参审制代替陪审制,1872年的法律才寿终正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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