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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殖民地中的陪审制研究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在桑给巴尔殖民地,所有涉嫌实施叛国罪或谋杀罪的欧洲人将由一个12名欧洲人所组成陪审团进行审判。从1828年英国在南非殖民地引入陪审制至1969年南非最终废除陪审制,陪审团在南非殖民地便一直是种族统治及殖民统治的工具,因此受到诸多非议和诟病。鉴于英属南非殖民地在非洲的代表性,以下将着重对陪审制在该地区的传播与发展历程作一介绍与分析。

非洲殖民地中的陪审制研究

四、陪审制在非洲殖民地的传播

与北美、印度、南威尔士等殖民地相比,英国陪审制在非洲殖民地的传播显得相当凌乱,这主要是因为非洲各殖民地相对零散,发展步调不甚一致,也缺乏较为统一的发展模式。(143)第一批英属殖民地如塞拉利昂(Sierra Leone)和冈比亚(Gambia)等均适用陪审制;而第二批英属殖民地包括开普、尼日利亚、桑给巴尔、肯尼亚以及南罗得西亚等也适用陪审制,但这些殖民地的陪审制大抵以1882年的《印度刑事诉讼法典》为基础,将对欧洲人的审判与对美洲人的审判分立开来进行规定;而第三批英属殖民地(在19世纪90年代后所获得的殖民地)如乌干达和坦噶尼喀等则从未适用过陪审制。(144)

在第一批英属殖民地中,塞拉利昂的居民主要来自1787年的英国自由农奴。而冈比亚以及黄金海岸(加纳旧称)则在1821年加入了这一“西非定居地”。在这些地区,非洲人从未被特意排斥在陪审团之外,但财产门槛及语言障碍依然是最为主要的限制。(145)而在第二批英属殖民地中,陪审员则一般明确限定为欧洲人。例如,在桑给巴尔殖民地,所有涉嫌实施叛国罪或谋杀罪的欧洲人将由一个12名欧洲人所组成陪审团进行审判。而在肯尼亚殖民地,陪审员只能由欧洲人担任,且未设任何财产或文化水平的限制。但在1906年之后,肯尼亚的非洲人便不得再接受陪审团审判(146),而在1959年之前,竟没有欧洲人在肯尼亚被陪审团判决过有罪。(147)在南罗得西亚殖民地,1899年的陪审团法令授权欧洲人所组成的陪审团审理所有刑事案件,对被告人的种族未作任何限制,但“陪审团的裁决完全取决于被告人的种族”(148)。在1912年的《特殊陪审团法令》以及1927年的《刑事审判法令》颁布后,南罗得西亚殖民地便开始实行二元的司法裁判制度:欧洲陪审团负责审判欧洲人,而法官及当地知名人物(作为参审员)所组成的混合法庭负责审判非洲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后一种审判方式事实上效仿了1832年《第四号孟加拉规章》(149)的做法,在整个英属非洲殖民地都颇受欢迎。(150)当然,与印度殖民地的做法相同,参审员的作用只是提供参考意见,法官对参审员有支配作用。(151)

除前述非洲国家外,英属南非殖民地也是非洲大陆少数以独立陪审团审判为基础的典型国家。从1828年英国在南非殖民地引入陪审制至1969年南非最终废除陪审制,陪审团在南非殖民地便一直是种族统治及殖民统治的工具,因此受到诸多非议和诟病。鉴于英属南非殖民地在非洲的代表性,以下将着重对陪审制在该地区的传播与发展历程作一介绍与分析。

英属南非殖民地与澳大利亚一样,一开始均属于小型的军事殖民地。但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南非殖民地在很短的时间被建成强大的贸易及商业中心,并迅速吸引了大量移民的涌入。因此,除当地的非洲黑人外,许多具有独立商业利益、农业利益并设有独立司法系统的欧洲定居者团体在南非早已扎根。而英国殖民地在这一地区的势力扩张及影响便面临着这些团体的挑战。直至19世纪20年代,英国方确保了其在南非殖民地的地位,并开始着力于考察和设置常设的殖民地刑事司法程序。经过短时间的酝酿与准备,总督Richard Bourke在获得英国殖民地大臣的同意后于1827年8月24日颁布了南非第一部司法宪章,将陪审团审判正式运用于实践。依1831年第84号法令之规定,南非的刑事案件均采用陪审团审判。陪审团由9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员须符合如下条件:年龄在21周岁至60周岁之间;年收入达1.17英镑或者在开普市内有能力支付30先令税金或在开普市外有能力支付20先令税金。(152)需要指出的是,法令并未明确将非洲黑人排斥在陪审团之外,但较高的财产标准事实上起到同样的效果。(www.xing528.com)

1844年,纳塔耳(Natal)并入南非殖民地,陪审制也随即移植到该地区。依1846年第14号法令之规定,该地区的陪审团由9名陪审员组成,采用6∶3的多数票表决通过制度。在陪审员资格方面,法令规定:年收入10英镑以上(1872年的法律将这一门槛提高至100英镑)的男性国民可担任陪审员。同样,法律也未明文将非洲黑人或亚裔非洲人排除在陪审团之外,但财产标准事实上已成为最为有效的门槛。在纳塔耳,从未有欧洲以外的人种参加过陪审团审判。(153)而在德兰士瓦(Transvaal)与奥兰治自由邦(Orange Free State),情况也大致相同。

一如前述,南非殖民地的陪审制从一开始便带有浓厚的殖民主义及种族主义色彩。因此,两种极端的评价也在意料之中:一方面,南非英国殖民者对陪审制充满热情,认为这是种族控制最为有效的工具。“陪审制的适用为白人殖民者提供了将其态度凌驾于法庭之上的绝佳武器,而纳塔耳的法官经常发现他们的权力已被白人殖民社会的预断所架空”(154)。而另一方面,非洲黑人或亚裔非洲人等却对陪审制极为憎恨。“陪审制的初衷是赋予个人接受同阶层审判的权利……但南非殖民地的非洲黑人并未获得这一权利。他们的命运掌握在习性及思维习惯均差异极大的殖民者手中……结果肯定是完全失败的。因为这根本无法保证陪审制获得良好的结果”(155)。“……非洲黑人所面临的最大障碍便是,这一制度对他们完全不利”(156)

因此,诚如Richard Vogler教授所言,“自陪审制在整个南非联盟完全确立之日起,它的解体便几乎不可避免”(157)。当然,非洲土著居民的反抗是主要因素。G.T.Morice在1920年所撰写的一篇文章中曾列举了许多白人对黑人犯下骇人罪行却被无罪释放的案例。(158)带有明显种族主义倾向的陪审团往往通过废法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本种族国民的利益。尽管司法部在当时曾承诺加强对司法审判中种族隔离及种族歧视的控制(159),但由于陪审团的合议秘密进行,加之陪审团无须对其裁决说明理由,故这种控制的成效并不明显。因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何南非各地的黑人反抗运动此起彼伏,而陪审团审判往往是反抗活动的导火线。几乎可以预言,一旦南非摆脱殖民统治,陪审制将大幅受到削弱甚至被完全废除。(160)此外,英国的衰落也加剧了这一进程。

南非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削弱英国式的陪审制:其一,立法创设了可替换陪审制的审判方式。依1917年法令第216节之规定,刑事被告人可选择由一名职业法官独任审判或由一名职业法官及两名参审员所组成的混合法院进行审判,参审员与法官一起参与合议,并平等享有表决权。Morice认为,“这是南非陪审团走向末日的第一步”(161)。这一论断无疑具有前瞻性,因为不久之后,独任审判与混合法庭审判便取代陪审制成为南非最为重要的重罪审判方式。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南非的混合法庭审判与德国、法国及其他欧陆国家所通常采用的参审制并不相同。在南非的混合法庭审判中,参审员并非从平民中选出,而是由法官全权决定。“在大部分情况下,参审员从律师(主要是巴律师,这里指出庭律师)、法官(尤其是退休的法官)以及退休的检察官中选出。有些参审员也从沙律师(这里指诉状律师)中选出……此外,学术领域的一些专家也经常被聘任为参审员”(162)。因此,这个形式的参审制并不包含任何所谓的平民参与或平民司法的思想,因为参审员的遴选范围相当狭窄,往往只限于特定的个人。在南非的司法实践中,参审员甚至出现了职业化的倾向。由于法官和参审员通常相当熟悉(163),因而参审员的“影响相当有限”,“即便无害,也无任何价值”(164)。其二,立法减少了应由陪审团审判的犯罪种类。从1914年起,应适用陪审团审判的犯罪种类便逐渐减少。(165)大部分的案件均可采用独任审判或混合法庭审判。这两项措施无疑发挥着重要作用:1943年,南非陪审制的适用率约为27.9%(占案件总数),而到了1962年,陪审制的适用率则为2.8%,1969年陪审制的适用率甚至降到0.8%。(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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