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从17世纪初便开始在北美殖民地推行适用陪审制:1606年于弗吉尼亚殖民地(Virginia)、1628年于马萨诸塞湾殖民地(Massachusetts Bay Colony)、1664年于纽约殖民地(New York)、1677年在新泽西殖民地以及1682年在宾夕法尼亚殖民地。(94)从一开始,北美殖民地的陪审制就相对民主,但带有一定的种族主义色彩,这主要体现在陪审员的遴选机制上:一方面,在大部分的北美殖民地,陪审员均由选举产生而非地方行政机构任命,代表了平民的利益而非政府的利益,而另一方面,土著居民、无地移民、罪犯以及北美的非洲农奴等都排除在陪审团之外。因此,北美陪审制也体现出了两面性:一方面,陪审制成为当时政治异端反对英王室机构及王室总督的重要工具,而另一方面陪审制也成为殖民者压迫当地土著居民或农奴的重要手段。而前者更是直接导致了美国独立革命的爆发。
在美国独立革命的前几十年内,陪审团审判对政治案件大抵持宽容态度,并逐渐成为保护当时政治异端利益的重要机制。例如,在1735年英总督诉John Peter Zenger的案件中,陪审团认为,报社编辑对政治当局的批评并不构成诽谤罪,并随即作出无罪判决;在1765年,波士顿陪审团拒绝起诉因抗议《印花税法》(Stamp Act)而策划暴动的领导人,此后(1774年),波士顿陪审团也拒绝起诉波士顿倾茶事件(Boston Tea Party)的参与人(95)等等。这使得当时的英国政治当局一筹莫展。一名总督抱怨道,“……毫无机会让陪审团了解事实的真相”(96)。诚如Olson教授所言,“北美殖民地的陪审团来自社会各阶层,因此,他们比大英帝国其他殖民地的陪审团更能清晰地反应社会公众的观点……(陪审制)已成为当时北美殖民地民众普遍希望获得独立的代言人”(97)。
鉴于大陪审团及小陪审团在美国独立革命抗争中的巨大作用,我们不难理解为何美国人民在国家独立后依然对陪审制情有独钟。在美国几乎所有的宪法性文件中,不管是联邦宪法还是州宪法,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往往都被排在首位。(98)这是立法所普遍授予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也是控制政府权力的一种重要方式。反联邦派(Anti-Federalist)代表人物杰斐逊认为,“(陪审制)是人类至今所设计出的、可确保政府受制于宪法原则的唯一依靠”(99)。而联邦派(Federalist)的代表人物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则认为:“对于这一宪法设计方案,支持者与反对者可能在许多方面针锋相对,但至少有一点他们不存在异议,即陪审团审判这一制度的价值。如果说他们对这一制度存有异议,那也仅仅是:前者将它视为自由的真正保障,后者将它视为自由政府的守护神”(100)。(www.xing528.com)
但需要指出的是,美国独立后,陪审员遴选仍远未实现真正的平等,黑人、妇女、土著居民等弱势群体依然无资格担任陪审员。种族主义的劣迹持续了数个世纪,并酿成了许多苦果。例如,白种人在陪审团中的支配地位使得三K党(Klu Klux Klan)和其他白人分裂组织长期以来在美国有恃无恐地进行私刑,并享有逃脱种族主义屠杀罪名的特权。(101)这些弱势群体经过长期的抗争才获得平等的对待。例如,187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可了黑人担任陪审员的权利(102),但一些州仍拒绝执行该规定;1870年怀俄明州出现了世界上第一个女性陪审员,但直到20世纪30年代,这一做法才在美国得以普及。(103)
加拿大引入陪审制的时间则要比美国晚得多,陪审团的独立性也要差出许多。虽然早在18世纪,英国便通过《1763年公告》(1763 Proclamation)在加拿大殖民地确立了英国刑法的管辖权,但仍然允许法国法继续在当地适用。直到1774年《魁北克法令》(Quebec Act of 1774)颁布后(104),陪审团法院才最终取代了军事法院开始在加拿大正式适用。(105)英国之所以在加拿大殖民地移入陪审制,很大程度上是受到美国独立革命的影响,其目的是维护从美国逃离之英王室人员的利益,“并彰显英国制度更为优越的理念……”(106)当然,英国殖民者从美国独立革命中获得教训,加强了对加拿大殖民地陪审团的控制:一方面,法律提高了陪审员的资格门槛,设定了极高的财产标准。佃农、黑人、土著居民、罪犯、无地移民以及妇女等均不能担任陪审员。另一方面,陪审员不再由选举产生,而是由地方行政长官指定。因此,在19世纪前,加拿大的陪审团便一直在地方行政权力的控制之下,鲜有作为。(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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