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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的起源之争:英国本土或斯堪的纳维亚的某种类似制度?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此,有关陪审制起源问题的争论正式揭幕。一些批评者认为,英国陪审制起源于更早的时期,因为史料证实,在诺曼底公爵征服英伦三岛前,英国便设有类似的制度。英国陪审制可能来源于英国本土或斯堪的纳维亚的某种类似制度。

陪审制的起源之争:英国本土或斯堪的纳维亚的某种类似制度?

一、陪审制起源之争

(一)传统主流观点:源自法兰克王国的信息调查制度

在19世纪中期以前,英国学界及至欧陆学界对英国陪审制的起源问题都未进行严肃的学术研究,而更多的只是一种空想式的、无太多史学依据的揣测和臆想。(1)例如,传统的史学家习惯从日耳曼的古典制度中寻找根源,坚持认为英国的陪审制肯定源于中世纪日耳曼的某种制度(2);而一些学者则“极力将陪审制的来源回溯至二千年前罗马人入侵不列颠时”(3);更有学者认为英国陪审制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某种原始形态的陪审团(4)。但这些学者都未提供足够充分的史学依据以证明其论点。直到19世纪中期以后,德国法史学派的著名代表人物Heinrich Brunner、William Stubbs以及F.W.Maitland等学者才开始关注这一有趣的史学问题,并进行了严肃的学术探讨与考证。自此,有关陪审制起源问题的争论正式揭幕。

1872年,Heinrich Brunner在其代表作《陪审制的起源》(Die Entstehung der Schwurgerichte)中首次指出,陪审制并非起源于日耳曼,也与古希腊或古罗马的某种类似制度无关,而是起源于法兰克王室的信息调查制度(Inquest of the Frankish Kings)。(5)信息调查制度是法兰克王室效仿罗马帝国国库制度(imperial Roman fisc)所设立的一种独裁工具,用以调查王国内的相关信息尤其是财政信息,因此,“(陪审制)最初并不是一种平民程序,而是王室程序”(6)。这一制度辗转经由法兰克传至诺曼底,并在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三岛后到达英国。Brunner认为,诺曼底国王保留了这一制度中的事实认定技术,并在一些案件中扩及适用于当地平民。(7)亨利二世则是将陪审制作为一般司法工具的首创者(首先在诺曼底,而后到英国)。直到亨利成为英国的国王后,这一程序才成为普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8)

Brunner的观点在当时获得了普遍的认同(至少是部分的认同),并成为新的权威论断。(9)例如史学家Stubbs在著作《英国宪法史》(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 f England)中便承认,诺曼底信息调查制度(Norman inquest)与“陪审制度史有着重要的联系”(10);而同一时期的著名史学家Maitland则更诚恳地接受这一新观点。Maitland在1887年至1888年的一系列演讲中认为,陪审团审判可在“法兰克王国的君权程序中找到根源”(11)。之后,他又将这一论点写在著作《英国法史》(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中,认为“(陪审制)并非来自英国,而是来自法兰克,并非平民程序,而是王室程序”(12)。而G.H.Haskins则在1918年所出版的《诺曼底制度》(Norman Institutions)一书中支持了这一解释。(13)

但随着研究的深入,Brunner的这套理论开始受到一些著名法史学家的质疑和挑战。一些批评者认为,英国陪审制起源于更早的时期,因为史料证实,在诺曼底公爵征服英伦三岛前,英国便设有类似的制度。因此,

London,1903,I,p.145;T.F.T.Plucknett,A Concise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5threv.ed,London,1956,pp.107112;G.B.Adams,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rev.ed.,New York,1934,p.86;J.E.A.Jolliffe,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3rded.,London,1954,pp.207-209;Bryce Lyon,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New York,196),pp.183-184。中国学界在述及这一问题时多引用这一观点。参见焦诸华:《英国陪审制度的历史嬗变及存废之争》,载《政治法律》,2001(5),70~ 72页;李昌道、董茂云:《陪审制度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3(1),59~60页。当然,也有例外。如王利明教授在《司法改革研究》一书中便写道:“现代的陪审制度实际上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制度”(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修订版,第11章,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波洛克则认为,法国的卡诺林(Carolingian)国王时期便出现的讯问制度中已出现了陪审。诺曼征服以后将该制度带进了英国。但更多的学者认为,陪审制度实际上起源于英国。但这一描述似乎不太符合欧洲对这一制度的研究现状。参见Ralph V.Turner,The Origins of the Medieval English Jury:Frankish,English,or Scandinavian?,in The Journal of British Studies, Vol.7,No.2,May 1968,pp.12。英国陪审制可能来源于英国本土或斯堪的纳维亚的某种类似制度。还有批评者从12世纪诺曼底司法制度的相关史料着手,证明诺曼底在这一时期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陪审制,因此陪审制不可能经由诺曼底公爵带入英国。

(二)新观点的挑战

1.英国陪审制来源于盎格鲁—撒克逊本土或斯堪的纳维亚的某种类似制度

如前所述,法史学家Stubbs承认信息调查制度与陪审制存在某种重要联系(14),但他认为,早在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伦三岛前,英国便存在类似制度。因此,英国陪审制最早可能来源于英国本土的类似制度。据Stubbs考证,早在公元997年,《埃塞雷德二世法典》(EthelredⅡ’s code)便在英国旺蒂奇(Wantage)地区设立了一种所谓的十二领主制度(Twelve Thegns),即由该地区各小邑选出12名具有良好声誉的领主,在宣誓后负责起诉本地区内所发生的所有犯罪行为。(15)Stubbs认为,与亨利二世的陈情陪审团(Jury of presentment)相比,十二领主制度更接近控诉陪审团制度。因此,十二领主制度可能是英国控诉陪审团的前身,并在威廉征服英伦三岛后保留了下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Stubbs感言,《埃塞雷德二世法典》“似乎表明,英国在法律体系上并未落后于法兰克”(16)。(www.xing528.com)

Maitland同样也认为,旺蒂奇地区的十二领主制度可能是英国本土所产生的第一个控诉陪审团制度。但他拒绝承认该制度与12世纪的控诉陪审团制度存在某种传承关系。Maitland分析道,《埃塞雷德二世法典》“只适用于丹麦区,而非整个王国”,因此,“这一制度不可能在英伦三岛普遍适用”(17)。但Maitland却据此推测,“斯堪的纳维亚在当时可能已经设计了某种类似于陪审的制度,而这种制度极有可能是英国陪审制的来源”(18)

而Maitland的好友、同为著名法史学家的Paul Vinogradoff则提出了一个折中的观点。Paul Vinogradoff首先承认,Brunner所提及的法兰克王室信息调查制度与亨利二世期间的领主巡回法庭(possessory assizes)之间确实存在重要联系。但他进一步指出,“然而,这并不能排除如下可能,即英国在被诺曼底公爵征服前便已存在某种法律习俗(十二领主制度),为12世纪的控诉陪审团进行了充分的准备……”(19)因此,在Paul Vinogradoff看来,英国陪审制的起源可能是多元的,一方面来自法兰克王室的信息调查制度,另一方面则来自丹麦法中的十二领主制度。(20)但Paul Vinogradoff的观点在早期并未有太大影响。(21)直到1947年,法史学家F.M.Stenton才在其著作中再次援引了这一富有创造力的观点,“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英国陪审制既来自于英国的实践,也来自加洛林王朝的遗迹(22)

2.英国陪审制不可能源自法兰克王国的信息调查制度

20世纪50年代以来,欧洲一些法史学家开始将注意力转向早期诺曼底地区所存留下来的法律文献,希望借此了解陪审制的雏形。但令这些学者感到意外的是,他们在相关文献中并没有发现与法兰克王室信息调查制度相关的资料。(23)而法国于1961年所出版的《诺曼底公国法令集(911—1066)》也只字未提任何有关宣誓调查制度的信息。(24)因此,这些史学家

H.G.Richardson and G.O.Sayles,Law and Legislation from Aethelberht to Magna Carta(Edinburgh,1966),p.25。们推断,在1066年之前,诺曼底或许根本未设这种所谓的法兰克王室信息调查制度,更不用说将这一制度带到英国去。(25)1955年,法国教授Michel Bouard撰文指出,加洛林王朝纽斯特里亚地区(Carolingian Neustria:诺曼底地区的前称)与诺曼底公国之间其实并不存在制度的连续性。(26)这似乎也佐证了“英国陪审制不可能源自法兰克王国的信息调查制度”这一论断。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法史学家虽然从反面批判了主流观点,却未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正面回答。

(三)法兰克、盎格鲁—撒克逊、斯堪的纳维亚抑或其他:一个悬而未决的难题

Ralph V.Turner教授在论及“英国陪审制的起源”这一问题时使用了一个饶有兴趣的标题:《中世纪英国陪审制的起源:法兰克、英国或斯堪的纳维亚?》(The Origins of the Medieval English Jury:Frankish, English,or Scandinavian?)。(27)疑问的语气似乎已预示了这一问题尚未有解。而英国法史专家David Douglas甚至直接拒绝回答这一问题,认为“这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难题”(28)

毋庸讳言,Douglais的论断至今看来依然适用,因为法史学界在这一问题上仍未达成共识。但笔者以为,未有定论也是一种严谨的结论。与其草率作一定论(29),不如允许各种可能的结果并存。(30)但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对英国陪审制起源这一问题的研究目前尚无定论,但我们依然可获得一些有意义的启示:其一,欧洲法的相通性。现代宏观比较法倾向于将欧陆法(大陆法系)与英国法(英美法系)区分开来,以进行比较研究。这种方法虽彰显了差异却忽视了共性。事实上,欧洲各国的司法制度往往同出一源,并相互影响,因此,对欧陆法与英国法的共性研究同样属于相当重要的课题。其二,陪审制的非专属性。传统学说一般认为,陪审制专属于盎格鲁—撒克逊的法律传统。但法史学家的研究却表明,陪审制极有可能源自欧洲大陆。因此,重新定位陪审制与英美法传统的逻辑关系甚至重新定位法文化与陪审制的逻辑关系便显得十分必要,这或许可能颠覆传统的理论和学说。(31)其三,陪审制传播的可能性。陪审制具有非专属性,因此,陪审制的广泛传播便成为可能。事实上,自18世纪以来,陪审制借由英国的殖民扩张及欧陆国家的主动继受已迅速在世界范围内传播(32),并成为世界上最普遍适用的司法制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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