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非营利组织的治理结构
非营利组织的治理结构为其人事运作提供了基本平台。任何制度安排都有其特定的制度背景和话语体系,良好的治理结构不但可以降低非营利组织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的责任风险,是确保其组织健康成长和目标达成的源泉,而且为非营利组织的人事制度安排提供了一种基本框架。因此,对非营利组织人事管理活动的分析,离不开对其治理结构的梳理和考察。
不同于政府、企业等组织的等级式体制,非营利组织一般采用网络式的组织体制。非营利组织成员之间依据平等和志愿的原则结合在一起,按照协商和非强制的方式开展活动。这种平等、自治型的组织,有利于信息的收集、加工和交流以及资源的分配,使非营利组织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还便于在较大范围内汇集组织力量展开决策。
不同类型非营利组织的治理结构有所差异。就一般意义上而言,非营利组织可以分为两类,即政府资助型非营利组织和民间承办型非营利组织。前者一般是由政府作为委托人,把本应由政府承办的部分公共事业交由相关的非营利组织来承担,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建立某种委托—代理关系,其组织治理通常更多地受到来自政府方面的制约,非营利组织内部一般采用首长负责制或委员会制的治理结构。后者则更多地借鉴公司的治理模式,采用董(理)事会、执行长的治理结构,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从事其目标设定的公益社会事业(18)。从目前发展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非营利组织,不管是政府资助型抑或民间承办型都较为普遍地采用董事会制的治理结构。
董事会是非营利组织内部治理机制的核心。非营利性社团法人(19)的法人机关由社团总会(权力机关)、董事会(决策机关)、监事会(监督机关)组成,非营利性财团法人的法人机关则由董事会(决策机关)和监事会(监督机关)组成。这两种不同类型的非营利组织,均由董事会单独或共同代表法人(20)。作为非营利社团法人的最高权力机关,社团总会是社团法人的议事机关而非执行机关或者代表机关,其重要职责在于选举产生董事会,产生的决议须由其他机关执行,因而不能代表社团法人对外作出法律行为。监事会是对非营利组织尤其是董事会进行监督和制约的组织,显然也不能对外代表社团法人。由此可见,董事会是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的核心组成部分,它承担着界定组织使命、监督组织运行、制订组织战略规划等重要的组织职能,并对组织绩效承担最终责任。(www.xing528.com)
非营利组织董事会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是会议体制。董事会通过会议的方式承担集体责任,任何人不得凌驾于董事会之上。董事长是董事会选举的合法主席,由董事会任命,有明确的职责。董事长的主要职责在于为董事会服务,协调董事会中各成员的关系,确保所有重要的相关问题都被列入议事日程之中,同时确保所有董事会成员在各自领域发挥其积极性。此外,董事会的任何一个成员都可以提出召开董事会的要求。作为董事会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会议大致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前者是按照组织规定需要定期召开的会议,后者则是在特定情况下董事会认为必须召开的会议。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只有符合法定人数,会议才属合法。
非营利组织尤其是规模较大的非营利组织,为提高董事会运行效率,促进董事会工作的专门化,提高董事之间信息沟通和处理的有效性,大多在董事会内部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由于组织特质的不同及所处法律环境的差异,非营利组织内部委员会的设置也有所差异,但一般都包括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公共政策委员会等。执行委员会处于组织控制的核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董事会行使权力。审计委员会主要关注的是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及外聘会计师审计的有效性。薪酬委员会的职责在于监察高层管理者的表现,明确高层管理者的来源、构成、继任者计划、培养与选择过程,检讨与批准高层管理者的薪酬和调整。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是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人选,同时也包括对现有董事会的组成、结构、成员资格进行考察,以及进行董事会的业绩评价,包括评价执行长。公共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从事组织的战略发展规划,审视组织的宗旨,确保董事会的延续性和执行总裁的稳定继承和过渡(21)。虽然各委员会各有分工,但最终决策权仍由董事会握有,各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主要集中于治理层面的事务,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董事会的职能。
由组织高层管理人员组成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非营利组织的日常事务行使管理权。作为非营利组织执行机构的灵魂人物,执行长的职责包括以下内容:了解组织运作的内外环境;为董事会提供所需的政策指引及相关的领导协助;建立并维持有效的沟通体系;教育董事,并明确董事与受薪职员间的权责问题;维持组织财务的控制;鼓励并支持董事投入工作;策略性地管理组织的活动(22)。执行长(官)不但是非营利组织执行机构的核心,而且在实践中也往往还是非营利组织决策制定的重要参与者,在董事会和组织成员之间扮演“桥梁”角色,因此,如何甄选合适的执行长(官)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及其运作至关重要。执行长(官)的甄选应据以下核心素质展开:规划、组织力、激励、决策制定、授权、合作、提出报告、监督、财务管理及募款等(23)。当然,执行长(官)的选择还和非营利组织本身的使命、规模、运作机制甚至是社会影响力密切相关。
监督权的设置是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所有权、经营权和受益权分离的情况下,为保证组织运作不偏离既定目标,也为了确保董事会能按组织规则和章程行事,必须对非营利组织尤其是董事会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这是非营利组织治理的关键。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对非营利组织行使监督职能的制度安排有较大差异。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二元治理模式,在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中,除了董事会外,大多设置专司监察的监事会;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用一元治理模式,只设立董事会而无监事会,监督职能大多借助于其外部的相关因素或制度安排,包括严格的会计准则、强制披露制度、禁止内部交易制度及新闻媒体的日常监督等。此外,为强化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及加强其独立性,独立董事制度在某些非营利组织中得以产生和发展,并由此产生积极的示范效应。在独立董事制度下,全部或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董事会下属委员会具体履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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