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于部人事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建国前的革命根据地时期。当时,中国共产党为领导人民争取革命战争的胜利,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合战时特点的人事活动规则,由于历史的延续性及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人事制度,基本沿袭了革命根据地时期人事活动的基本组织原则和管理方式。换言之,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人事活动及其规则是新中国干部人事制度的雏形,而新中国的干部人事制度则可以看做是革命根据地时期人事管理活动的延伸和发展(68)。
1.苏维埃政府的人事活动
革命根据地的人事工作始于根据地初创时期。1927年至1930年,中国共产党组建了自己的武装力量,开辟了革命根据地,并在革命根据地建立起了地方革命政权。1931年,在各根据地建立起地方革命政权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并逐步确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系。中央政府由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人民委员会等机关组成,其中,人民委员会为中央政府的行政机关,下设外交、劳动、土地、军事、财政、国民经济、粮食、教育、卫生、内务、司法等各行政部。
以党政军为主体的政权机关形成后,如何对政权机关的组成人员进行管理的问题也应运而生,迫于复杂的战争环境,苏维埃政府的人事管理活动还处于起步和萌芽阶段。
(1)对行政人员的任用尝试采用选任和委任两种方式。江西、福建、江苏等地的苏维埃政府主席、副主席、执行委员、中央政府各部门的人民委员均由选举产生。中央政府各部的副人民委员、局长以及事务工作人员、地方政府的部长及普通工作人员一般采用委任方式。
(2)考核主要采用组织工作竞赛、检查评比、巡视工作等方式,并根据考核结果奖优罚劣。奖惩方式包括精神奖励、职务晋升、降职、撤职等,其中职务晋升是奖励的主要方式,因资金和物质匮乏,较少采取实物奖励的方式,而对不称职者则主要采用撤职的方式。
(3)在报酬方面,从中央到地方普遍实行供给制,只有各级政府的常驻人员才有少量的伙食费和零用钱,但这部分经费也常因财政困难而无法正常兑现。
2.抗日战争时期的干部人事制度
抗日战争时期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干部人事制度。为了适应战争需要,根据地建立了党政军一体的领导体制,并采取了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一切干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干部管理体制。1938年,中央第六次扩大会议作出《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要求在敌后方区委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设组织部,负责管理组织的发展、党员登记、干部的考察征调和分配、征收党费(69),自此始有地方干部与军队干部在管理体制上的分离。1941年,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央组织部业务和半年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除军队系统的干部实行单独管理外,其他干部均由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但是,干部管理的党政军三位一体模式并未就此彻底改变,党组织、政权组织及军队组织的干部可以相互兼任和调任,并按单一的模式进行统一管理。1939年至1942年期间,中共中央和军队总政治部先后下发了10多个有关干部工作原则、干部管理机构、干部管理方法的文件,分别就干部的选拔、审查、教育、调任、晋升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这一批人事文件的颁发,以及相应的管理机构的设立和培训基地的组建等,标志着抗日根据地的干部人事制度在这一时期基本定型。
抗日根据地的干部人事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基本环节。(www.xing528.com)
(1)干部选任方面。边区政府工作人员的任用主要采取选举制、委任制和聘任制。比如,边区政府主席、副主席和政府委员、县长和县政府委员以及乡长均由同级人民代表机关选举产生。频繁的战争限制了选任制的实施,因此,委任制成为选拔干部的主要形式。其他负责事务性工作的各级人员分别由边区政府主席、各主管部门行政首长、专署专员、县长委任,或提请民政厅委任。1940年,中共中央下达的文件规定,党委以上一级党组织的组织部和军队团政治处以上的政治部门中,设立负责干部选拔、调任和审查的干部科。
(2)干部考核方面。1943年整风运动后,抗日根据地逐步建立健全干部考核制度。以晋察冀边区为例,干部考核方式主要有三种,即针对平时工作表现的平时考核、每年一次进行的定期考核和干部调动离职时进行的临时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的坚定性与进取精神;执行政策法令的情况;工作责任心、积极性与纪律性;工作能力与工作成绩;业务熟练与精通程度;学习勤惰,以及民主作风,个人道德品质的优劣等。
(3)考核结果使用方面。考核结果与奖惩制度相关联。抗日根据地的奖励形式有三种:名誉奖,包括登报表扬、传令嘉奖、颁发奖章、奖状;物质奖,即发给一定数额的书报费或奖金;记功,分为记功、记大功和升级。惩戒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撤职留任、撤职查办等,其中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治罪。相关条例和办法规定,凡是英勇不屈、坚持对敌斗争的,对发展根据地经济有较大贡献的,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在完成任务和提高工作效率方面成绩显著的,都可以获得奖励。凡有损害抗日事业和人民权益的行为者都要按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的惩戒。
(4)干部教育培训方面。抗日根据地结合战争形势,创造了多种形式的干部培训方式。一是在职培训。条件允许的地区或部门实行每日两小时学习制,特殊情况下则机动灵活,培训内容涉及业务、政治、文化和理论等四方面。二是抽调干部进入专门学校学习,并为此设立多所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包括1937年成立的抗日军政大学,1938年成立的鲁迅艺术学院,1941年成立的延安大学等。三是举办短期培训班,分期、分批培训现职干部,为干部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
(5)在报酬方面。抗日根据地实行供给制,干部的福利待遇微薄,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不发薪俸,只发给少量津贴,而且享受福利待遇的人员受到严格限制。对干部家属子女的生产和生活给予适当照顾,以便干部能安心工作。同时,还对各类文化技术干部在待遇上采取优待政策。
3.解放战争时期的干部人事制度
解放战争时期,随着解放区的扩大和各级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选拔和培养干部成为当时的一项重要工作。人民民主政权在干部选任方面,坚持了任人唯贤的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比如,东北行政委员会于1946年10月颁布《各级行政干部任免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担任行政干部的标准是:拥护和实行民主政府施政纲领;忠实于人民事业,并有为人民服务之决心,大公无私、廉洁奉公、艰苦朴素、恪尽职责。
干部选拔工作通常按照以下几种途径进行。选拔工农积极分子充实各级基层政权;从军队抽调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干部战士留在新解放区担任行政干部;吸收党外民主人士参加人民政权,发挥民主人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争取和改造旧政权人员,特别是旧政权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以满足新政权建设的需要。
在干部任免权限方面,大解放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干部任免权。县级以上的行政干部统一由大解放区人民政府任免,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省政府可以任免县级干部,但事后须报大区人民政府备案。省政府负责县政府秘书长、科长、县公安局局长和区长的任免。同时,解放区还通过举办各种干部学校和培训班,为新政权培养和造就干部。
适应战时对敌斗争的需要,各解放区都颁发了干部考核和奖惩条例,把对敌斗争的表现作为考核和奖惩的依据。比如,陕甘宁边区1947年发布的《关于发动群众对敌斗争及注意干部的教育奖惩电令》规定,对敌斗争中表现坚定勇敢的干部,要及时表扬奖励,并适当提升,而对于动摇、退却、逃跑、失职和蜕化分子,要随时给予严厉批评,分别教育惩办,直至撤换。解放区政权沿用了抗日根据地的干部考核方式,但考核具体步骤有所发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