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与当代高校德育工作
杨 宏
1.引言
哈贝马斯是当代最为著名的哲学家、社会学家之一,是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主要代表,也是当代西方公认的有重要影响的思想家之一。他自80年代以来提出的交往行为理论影响深远。哈氏的这一理论以语言为媒介,以主体间的诚实对话为主要形式,旨在通过无任何强制性的诚实对话达成人们之间的相互理解和相互协调,以实现生活意义和生命价值。当前,高校的道德教育在教育者的潜意识里往往是用一套现成的道德规范指导学生的行为方式,道德教育实际上衍生为学生执行学校(也指社会)制定的道德规范的一种表演性活动。要使道德教育走出困境,变革与创新是根本性的出路。而在这方面,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对深化高校德育工作的认识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2.交往行为理论的概述
哈贝马斯把人的行为分为“工具行为”和“交往行为”。“工具行为是按照技术规则进行的,而技术规则又是以经验知识为基础的”,它是工具性的、策略性的,它涉及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交往行为”则是指主体间遵循着有效性规范,以语言符号为媒介而发生的交互性行为,其目的是通过对话达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一致”,并由此保持社会一体化、有序化和合作化。实现交往行为合理化最重要的途径是在建立共同价值规范和充分论证基础上平等对话。
交往离不开对话,它是一个主体与其他主体发生关系时通过语言进行的思想交往。哈贝马斯提出实现合理化的有效途径就是选择“恰当的语言进行对话”。对比许多西方理论家构思理想社会的方法可以发现,哈贝马斯把主观性感性构想变为理想化的分析。他认为当今社会,“生活世界”在其存在范围上日益缩小,并在其存在方式上逐渐被“非生活世界”法则所支配,语言表达也必然是扭曲的:即生活世界与交往行为间的中介语言被金钱与权力所取代。因此恢复语言作为交往行为的中介的地位,要建立一种有效的语言使用规范。可以说,成功的对话在哈贝马斯那里,成了“交往行为”合理化的杠杆。凡是有“交往行为”的地方,便有言语行为的存在,凡是言语行为受阻或被歪曲的地方,便不会有合理化的交往。在交往手段多样化、交往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交往者和受众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话”方式,才能达到交流和沟通的目的吗?
交往理性是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的核心概念。这一概念引自他对社会学中“合理性”概念的说明,在这一点上哈贝马斯受到了韦伯的影响。韦伯认为对理性的分析不能离开对社会行为的分析,从而把哲学上的“理性”概念改造为社会学的“合理性”概念。哈贝马斯也在社会行为的层面上考察理性,但他打破了韦伯主客二元对立意识哲学研究理性的局限,引入交往概念实现了从主体中心向交往理性的范式转变。在哈贝马斯看来,所谓的“合理性”作为一种“通过论证演说促使自愿联合和获得认可的力量的中心经验”,可以理解为“具有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主体的一种素质。合理性体现在总是具有充分论据的行动方式中,这意味着,合理的表达要经得起客观评价……对有争论的运用要求所做的一切明显得检验,都要采取一种具有论证前提和充分要求的交往形式。”哈贝马斯的“合理性”观念将理性界定为一种维持交往和行动得以能够继续的能力,从而把理性从其高高在上的规范性的地位复位到生活世界的脊梁。
哈贝马斯从理论社会学角度把社会行为划分为“目的行为”、“规范调节行为”、“戏剧行为”和“交往行为”。他所理解的交往行为是主体间遵循有效的规范通过语言交流、达至相互“理解”与“一致”的行为。交往理性就是要寻找交往行为的合理根据,而这种合理根据不能到物的世界而只能在人的世界去挖掘,因此,交往理性的根据就是交往主体之间相互同意、普遍赞同而且自觉遵守的规范,这就是哈贝马斯反复论证的交往行为必须遵守的三个有效性要求:“一个交往性的、成功的言语行为除了语言学表达的可领会性以外,还要求交往过程的参与者准备达到理解,要求他们高扬真实性、真诚性和正确性等有效性要求,并且相互地予以满足。”除了“可领会性”要求“只限于设计言辞是否合乎语言本身”的文法外,其他三个特性皆关涉人所处的三个世界,“真实性”关涉作为事态总体的客观世界,“正确性”关涉作为社会交往关系的社会世界,“真诚性”关涉作为情感、意志和自我表达行为构成的主观世界。哈贝马斯认为,只有交往行为才能把语言对客观世界的认知功能、在遵守社会规范中的协调功能,以及在传达情感和展示自我中的表达功能统一起来,并把语言作为达至理解和共识的中介,从而提供理性诸方面的统一性。由此可见,这种内在于语言交往结构中的理性涵盖了认知———工具、道德———实践、审美———表现这三个不同的维度,因而是有别于工具理性的一个更加全面的理性概念。
3.交往行为理论对当代德育工作的启示
交往是人的基本生存方式,交往存在于人的一切社会活动之中。教育是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中展开的,教育是主体与主体之间以共同的课题为中介所构成的交往活动。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给当代高校德育工作带来了很多有益的启示,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3.1德育教师队伍与德育观念的建构
当前,我国学校德育教师的入口有三类:师范院校政治教育类毕业生、各院校其他专业与其他行业中的积极分子和从学校其他岗位转入的富裕人员。为此,构建适应“德育共生机制”的教师队伍,要注意解决三个问题。一要改革现行政治教育、伦理学等专业学生的考试入学制度,增加政审与面试环节,把更多优秀的学生引入德育行业,同时尽量避免第三类人员的转入;二要加强德育教师队伍的培养与培训,努力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与工作热情;三要建立德育教师的考核淘汰机制,把不适合德育工作的教师及时转出。引入“德育共生机制”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德育教师的道德问题和创造德育“理想沟通情境”,而解决这两个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实现交往的四项“有效性”要求,它需要德育观念有一个大的转变。首先,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应对学校德育是维持秩序的工具还是学生全面发展的途径与手段之间做出价值选择,并在新德育价值观的指引下,重构德育内容体系、探索新的德育途径与方法、建构新的德育考核与评价体系;其次,德育教师应在道德知识传递与生产和道德行为认同与实践之间做出是分解还是融合的价值选择,并在新价值观的指导下,按照“有效性”的要求,修正和塑造新的德育教学行为与理念。
3.2德育过程中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互为交往的主体
德育是人类在生活中的一种极其重要的交往行为,即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作为具有自觉意识的主体,根据一定社会和个人自身发展的需要,共同遵循品德形成的规律及有效性的德育规范,以语言符号形式的教育资料为媒介而达到他们之间相互理解而形成共识。高校德育过程就是通过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多极主体之间的“主体间性”的交往活动,以实现学生社会化的过程。
在教育过程中,学生是主体,教育资料是客体,学生与教育资料之间构成主客体关系,形成一个完整的教育过程。在这里,我们还要强调的是,一个完整的教育过程还应当包括教育资料的制作过程,而教育资料是教师制作的,教师除了在课堂授课外,还要进行科学研究和教学实践活动。教师和教育资料同样也是主客体关系,因此,在一个完整的教育过程中,相对于教育资料而言,教师和学生,即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都可以作为主体而存在。(www.xing528.com)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特别注重“主体间”对话与话语的分析,它倡导的交往行为合理化强调主体之间平等自然的对话。用相互主体性统摄德育过程,首先要求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在人格上完全平等;其次,强调双方同时作为道德教育和发展的主题,是能够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教育者只能是对话者、指导者、协助者、领航者,而不是权威者、统治者。
3.3德育过程中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应重视直接交往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教育手段和教育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完全可以在没有任何直接交往的情况下实现知识的传授过程。但是,德育与智力相比有其自身的独特性。智力主要是培养知识和能力,受教育者完全可以借助现代教学手段只与教学资料接触而完成智育过程。但在德育过程中,我们除了不断利用现代化的间接交往手段以开阔受教育者的视野,扩大其交往面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主体间的直接交往。如果没有直接交往,没有言传身教,仅通过网络等现代媒介,难以培养其高尚的道德情操,使人们得到心灵的净化和人格的升华。因此,主体间直接的平等自然的交流在德育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
在当今工具占统治地位的时代,哈贝马斯呼吁人们回归生活世界,重视主体间交往行为的合理性,无疑有助于我们深入探讨德育在生活世界中的意义基础和具体实践。德育是与人们的生活过程融为一体的,德育的意义基础原本就在于生活世界,因此,现代德育最终亦须落实在生活世界的全方位熏陶之中,德育的效果最终必须由主体间在现实交往中才能真正实现。应该说,哈贝马斯交往理论的提出,已为我们的当代德育工作构建了一种全新的交往德育模式。
3.4对话是实现德育交往的重要途径
哈贝马斯认为,对话是与独白相对立的一个概念,对话作为交往行为的中心概念,就是要在德育交往行为中,消解教师的话语霸权地位,师生均作为具有平等地位的言语者,实现对称性交往。只有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或者说是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道德行为主体才会觉得有义务,并且积极主动地去实践。而一方强加给另一方的道德律令,要么引起学生的反感,抵制而不去执行,要么学生被奴化,以一种盲目的态度去应对它,“不道德”的道德教育方式只会助长学生的不道德行为。
对话作为道德交往的途径,其语言必须满足哈贝马斯所提出的四个有效性要求,即可理解性、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可理解性要求教师语言要符合学生的年龄特征和已有的认知水平,是他们能够接受的。如果语言缺乏理解性,对话就缺乏共同的基点,交往就难以发生。真实性是与客观世界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作为道德交往行为,教师必须呈现道德客观世界的真实全貌,既要向学生展示正面的、崇高的美德,用高尚的情操鼓舞学生,同时也不要掩盖社会上客观存在的那些卑劣、缺德的不道德行为。只有让学生感受到这个世界原本就是良莠并存的,他们才会促使身体力行,祛恶扬善。正当性与社会世界相对应。在哈贝马斯看来,社会世界是一个规范性世界,道德规范建立在经过合理的话语讨论达成的共识的基础上,而一旦建立,就应具有非个人性。因此,在学校德育中,所制定的道德规范如班规校纪应是在师生双方共同协商的条件下制定,而不是一方指定另一方无条件的服从。对学生所提出的道德规范,教师也没有豁免权,应该无条件地遵守。“在道德规范的严格意义上,对于所有的有资质的行为者而言,都应是有效的。”真诚性是针对主观世界而言的。学校的道德教育必须营造一个能真诚表达主观世界的氛围。教师要善于做一名听众,让学生表达自己的真实感受,允许和鼓励学生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见解,并尊重学生的意见。教师本身必须出于真诚的愿望与学生交往。只有师生抱着共同的、真诚的愿望与对方对话,道德交往才能进入“澄明之境”,达到“视阈融合”。
在当今工具理性占统治地位的时代,哈贝马斯呼吁人们回归生活世界,重视主体间交往行为的合理性,无疑有助于我们深入探讨德育在生活世界中的意义基础和具体实践。德育是与人们的生活过程融为一体的,德育的意义基础原本就在于生活世界,因此,现代德育最终亦须落实在生活世界的全方位熏陶之中,德育的效果最终必须由主体间在现实交往中才能真正实现,应该说,哈贝马斯交往理论的提出,已为我们的当代德育工作构建了一种全新的交往德育模式。
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2.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M].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
3.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二卷)[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
4.叶澜.教育概论[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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