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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余案:探析社会公正观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王斌余案:社会体制理据2005年,甘肃民工王斌余被其老板欠发当年工资。法院一审判处王死刑。运用这些原则,社会言论将当事人的个人行为上升到群体和制度等公共层面来理解,认为个人过激行为的出现,是他们所属的群体被不平等或不公正对待的必然结果。比如王斌余案,社会言论把王及其所属群体看成被体制疏忽的一类,认为由于面对的不公处境得不到更正和有效响应,他们遂走向反强势的暴力结局。

王斌余案:探析社会公正观

王斌余案:社会体制理据

2005年,甘肃民工王斌余被其老板欠发当年工资。王多次当面讨要未果,反遭驱赶谩骂。一日,他自行准备了刀具,闯进老板家,再次讨要工资并发生激烈争执。最后,王杀死四人,一人重伤。法院一审判处王死刑。该案引起网上广泛的社会讨论,网络统计“民意”的结果显示,多数网民认为王不应判死刑(见表27)。

表27 你是否认为王斌余应当判处死刑?(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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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认为王“不应”死刑的根据是:

●王斌余是弱势群体一员

“他们本身都是无辜的受害者,都是被强势群体和大小权贵们长期地、再三地苦苦相逼,陷入绝望的万丈深渊,而他能接触到的整个社会体系却又无比冷漠,对他们的悲惨遭遇视而不见,甚至还趁机落井下石,让他们感到极端的无助。”(26)

●王斌余的合法权益受剥夺

“他们饱受强势群体和大小权贵们的剥削,在现行体制中没有被赋予合理反抗权。他们多次寻求过合理、合法方式反抗,但再三受挫之后,忍无可忍地选择了不合理、不合法的方式进行反抗,显然是可以理解、值得同情的。”(27)“王斌余的讨债是理性的。他一遍遍地找包工头,找劳动局,找法院,而不是一语不和,就把刀子架在别人的脖子上。”(28)“王案就像一面镜子,照出了我们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存在的缺憾”(29);“农民工利益屡屡受损反映出一种权利的缺失。”(30)(www.xing528.com)

●公共权力未能有效维护正义

我们解决纠纷的机制,对于王斌余这样的群体确实保障不够,使得其无法获得社会救济。在这种状况下,王虽然罪行重大,但是其中也蕴涵着深刻的社会或者国家责任。“为什么只由弱者承担相关的消极后果?对弱者走投无路时所用的暴力、‘非理性’行动,单方面地追究其责任,这是否公平?”“这些后果或成本,应当由包括强势者在内的全体公民去承受”。王斌余们在不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权利救济,且在遭受违法者(欠薪行为已属违法)侵害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报复性行动,不能由他们承担全部的责任。(31)近现代法治禁止私刑、报仇是有前提的:公共权力能够足够有效地实现公平正义。如果这个前提不具备,或者受动摇,那么惩罚私刑或报仇行为,就具备正当性。(32)

●专家:程序正义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在王案中,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与大众言论不同。专业人士认为,“媒体报道不得干预独立审判,这是法治国家之铁律无疑”。他们提醒媒体和公众,“要警惕自我身份的过度膨胀,警惕对社会问题的忘情关怀越过严格的职业准则,进而危及社会的法律底线”(33)。部分法律专业人士发问,“民意和舆情对司法审判的介入,是否违背程序正义?”(34)

网络公众对王斌余行为的看法,围绕两个逻辑讨论:其一,弱势群体受到强势群体的欺压,被不公正对待,而王的行为和这一群体整体上的处境有关。其二,公共救济渠道不畅通,社会如果无法有效惩治不法(比如欠工薪)行为,王等就会用极端的方式自讨公正。在说明王的行为时,这两个逻辑都超越了王本人,力图指向更一般的因素——王所在的群体处境和社会制度的救济能力。网络言论的主导倾向认为,是社会体制处理“不公”问题有障碍,于是王不得不用极端的方式自己处理。

“他与他的苦难兄弟姐妹们过着猪狗不如的日子,但他没想去做小偷,或强盗”(35);“王斌余为什么会这么绝望?他代表的一部分农民工为什么会这么绝望?道理很简单,他的对手非常强大,一个包工头对他来说,就好像一个专制君主一样,说给钱就给,说不给就不给。为什么没有办法,因为他太弱了。他太弱……关键是他没有一个组织的表达,没有一个制度性的表达途径。比如王斌余去找法院,审理的时间将非常长;他去找劳动部门,劳动部门也帮不了他太大的忙。那他还能不能去找别人呢?没有别人了。所以他只有自救,自救的途径不一定很有效,而且很容易犯罪。”(36)

这些讨论的基本逻辑,是再次对王的身份进行群体定位。但这一定位不是根据政治立场和平时表现,而是根据王所属群体的处境——经济(财产)、社会(地位)和政治(法律权利)状况,指责现有制度对这一人群的反应不公正。人们采用的衡量标准凸显了更为一般化的价值原则:社会平等和制度公正。运用这些原则,社会言论将当事人的个人行为上升到群体和制度等公共层面来理解,认为个人过激行为的出现,是他们所属的群体被不平等或不公正对待的必然结果。

上述逻辑,将已经淡化的经验——(20世纪60年代汪平案中)对刑事问题的政治化处理——再度强化起来,不过这次标准不同:不再是政治立场标准,而是社会分层和平等标准。这一点,在最近几年发生的案件评论中都很明显,社会言论对于《物权法》的分歧意见之一,也是基于哪一阶层能够获益的逻辑。这一逻辑表现为,先对当事人进行阶层定位,把他们放入一类人群中,凸显他们的弱势群体、常受欺凌,被不公对待;而后把当事人行为导向体制分析。比如王斌余案,社会言论把王及其所属群体看成被体制疏忽的一类,认为由于面对的不公处境得不到更正和有效响应,他们遂走向反强势的暴力结局。在这个案例中,社会言论不再关注当事人思想表现是否进步,而是他属于什么经济政治地位群体,是否守法,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做事,是否被公正地对待。据此,不少网络言论将专家意见(重视司法的独立审断,强调坚守程序),看成是官僚群体或富人群体的帮凶。另外,和前面两个案例相比较,社会言论的分歧显现,“异口同声”的情况不复存在,不同人采用的标准呈现分化:部分人重视理性和程序,部分人重视当事人的弱者地位和体制保护能力。这显示,在政治化重现的基本趋势下,社会言论出现了明显的价值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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