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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爱珍案:揭示社会公正观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蒋爱珍案:合理义愤理据1979年,新疆某建设兵团女青年蒋爱珍,被风传有“作风问题”。蒋爱珍曾多次请求上级开展调查,处罚造谣者,证明自己的清白。虽然蒋爱珍的单位还试图采用政治标准定性,但社会舆论不接受。在蒋爱珍该定何罪的讨论中,群众言论将反迫害的正义性原则,排列在杀人抵命原则之前。

蒋爱珍案:揭示社会公正观

蒋爱珍案:合理义愤理据

1979年,新疆建设兵团女青年蒋爱珍,被风传有“作风问题”。单位连续组织会议,让其交代不正当男女关系。各种大字报漫画贴在墙上,言语污秽不堪。这些活动阻止了人们接近她,蒋陷于孤立委屈中,为此她精神恍惚,但被认为是装疯卖傻。蒋爱珍曾多次请求上级开展调查,处罚造谣者,证明自己的清白。在多次努力未果的情况下,蒋独自开枪射杀三人,包括一名副职兵团领导干部。因此,她一审被判死刑,最初定性为“反革命杀人案”。被杀的三人被追认为“革命烈士”。单位为死者开了隆重的追悼会,送了花圈,一些相关人士事后得到调任、重用和提拔。事后上级法院接到大量群众来信,要求进行案件复审,一些报刊文章开始质疑此案的公正性,引起舆论的广泛讨论。(15)

公众在来信中认为,蒋虽杀了人,但不应判死罪。他们的理由是:

●蒋爱珍思想进步

(她)“为人老实,庄重,矜持,不像一贯作恶的;她一贯工作积极,思想进步。1973年加入共青团, 1976年入党,同年被选为党支部委员,兼团支部书记。”(16)而且,“在该事件当中,蒋曾依靠领导和组织,写过申述,找过团长”,但是没有起到作用。(17)

●蒋爱珍被迫杀人,不得已自己处罚造谣者

蒋在“申诉无果,走投无路,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之后才杀人”。“除去她本人应当担负的责任外,不能不看到以下三方面的因素:第一,(单位中)李某、谢某等人的造谣诬蔑;第二,工作组杨某的违法乱纪——以组织名义开批斗会,贴大字报,搞政治运动,成立专案组等,逼迫蒋当众交代问题;第三,兵团某些领导的派性和官僚主义做法。”(18)(www.xing528.com)

●蒋爱珍受到折磨,杀人出自义愤而非报复

“她的自由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甚至折磨。比如,工作单位十多次找她谈话,强迫其写检查;单位组织大会批评揭发,要求她交代、把问题说清楚;单位强迫蒋做妇科检查”;单位以“群众要求”名义向上级党委写报告,制造社会舆论精神压力;孩子们在大街上骂蒋是“破鞋”。“这些迫害足以激发极端的义愤情绪,使蒋行为失控,否则她不至于杀人。”(19)

●蒋爱珍反抗迫害具有正义

由于蒋受到冤屈,“她的斗争具有正义性”,值得敬佩。全国成千上万的工人、农民、干部、学生和解放军,给政法机关来信,要求轻处她,“这表达了群众的心声、愿望和感情”(20)香港三家公司在港九地区发起万人签名、请愿“枪下留人”活动。(21)从1979年10月到1980年3月5个月的时间里,(杂志)编辑部收到15000封信件。石河子法院在13天内,收到各省和香港等地区来信833封,署名有个人有集体。人们寄钱寄物,求婚认女,要求免费担任辩护律师等。蒋在看守所期间,也收到很多群众来信慰问。(22)群众认为,蒋杀人犯罪,应依法伏法;但她不是反革命分子,希望从轻判处,同时对诬陷人依法追究。在蒋案再审之前,“法院已经发出1000张旁听证,但再审中很多群众通过各种方法要求旁听。”(23)虽然有相反意见认为,迫害她的人有罪,“但罪不该死,如果把蒋当成英雄,就是对正义的颠倒”(24),不过此声音较弱。

虽然三位被枪击的受害者身份都是“革命干部”,但在20世纪80年代对蒋案的公共评论中,人们已经少用“革命”或“反革命”划分当事人身份,而是使用是不是“好人”,是否经常帮助他人作为“好人”的标准。虽然蒋爱珍的单位还试图采用政治标准定性,但社会舆论不接受。相反,见诸报刊的舆论认为,部分单位领导的做法侵害了蒋的名誉,导致了杀人的后果,革命或反革命言词属于不当上纲上线。在蒋爱珍该定何罪的讨论中,群众言论将反迫害的正义性原则,排列在杀人抵命原则之前。该逻辑虽然也突出了当事人和被杀人的比较,但不是政治立场和政治身份的比较,而是他们各自的行为比较,人们认为蒋杀人的正当性来自于被杀人的错误行为在先。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正当化逻辑中,蒋爱珍的平时“政治表现”仍有一些作用,但重要性已经大大降低,其中的政治含义也已经不是政治立场,而是是否“思想进步”,是否在监狱中有“助人”表现等。这一变化,意味着人们将判断的重点,从政治立场转变为(较少政治性的)实际行为准则:是否老实,是否助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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