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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平案:政治立场与刑事案件的关系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汪平案:政治表现理据1968年,一个陌生人在安徽林阜车站乞讨,当地群众问他从何处来,是干什么的。其推论逻辑是,根据汪的一贯政治表现,断定他的立场错误,定位于政治敌人类别。其中,汪平在社会生活中的反体制言行,是群众判断其政治立场的重要证据,而且这一点,被认为直接和此刑事案件的发生有关。

汪平案:政治立场与刑事案件的关系

汪平案:政治表现理据(3)

1968年,一个陌生人在安徽林阜车站乞讨,当地群众问他从何处来,是干什么的。他高声说:我是革命的。群众不信:“如果你是革命的,为什么不回去抓革命促生产,而是到处要饭呢?”汪平在其中,他断定,陌生人是当地一个群众组织的头目,于是从车站食堂拿来一根茶杯粗的棍子,往生人腿部猛击,将其打倒在地。很多人参与了打斗,引来百人围观,导致客车难以通过。一段时间以后,车站长要求他们不要聚集车站。此时陌生人已经没有气息,有人提议埋掉,于是汪平把他提了起来,人们在坟滩找到了一个浅坑,将其埋掉。

后经调查,死者姓陈,“参过军,曾任部队班长、排长等职务,立过功。”(4)由于其革命身份被确定,汪平的行为性质发生了转化(王国勤, 2005:43)。此案从无人追问,成为当地家喻户晓的杀人活埋案。汪平8月27日被拘留,他辩称,自己以为陈是“五湖四海”组织的头目,该组织把国家东方纸板厂的几百吨草烧掉了。

其后,林阜群众广泛开展了“汪平定罪的讨论”。林阜镇永建居委会、跃进居委会、中兴居委会、大公生产队、桦树科生产队、综合服务社、林阜镇建筑革委会、食品站学习组、镇竹业社等,先后召开了多次案情揭发和分析会。当地派出所、革委会、专区人保组等单位进行了大量访谈,了解群众意见,获得谈话记录19份。在广泛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派出所提出,“汪平是个屡教不改的变质分子,社会影响极坏。为了教育本人,维护社会治安,要求对汪平依法惩办”(5)

阅读群众讨论记录,他们提出的定罪根据主要是:

●汪平一贯政治表现不佳

(他)“违反生产规章制度;不参加单位政治学习;破坏征兵工作;违反婚姻法;留宿来路不明的人,和当地不纯分子来往;不申报户口,出门不请假;私自贩卖货物(竹子香烟)牟取暴利”;(他)“生活得很富裕,总是吃肉”,可以“随手从荷包里掏出5元一张的票子一扎”(6);(他曾经)宣扬杀掉革命干部刘某,公开骂市管干部路某,说他们“比土匪还狠”;(他)仇视人民政府,不满党的方针政策,言谈中总是攻击“总路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三面红旗(7)

●被杀者曾经立功,且是贫下中农

“受害者陈出身贫下中农,参加过八路军,和不可一世的日本法西斯较量过,参加过抗美援朝,和武装到牙齿的美帝国主义较量过。陈有战绩和战功,是有功于国家和人民的好同志”(8)。群众要求“要杀汪平,因受害者是贫下中农……”(9)(www.xing528.com)

●汪平的行为有政治目的

“汪平极其卑劣罪恶的政治目的是:企图颠覆无产阶级专政,实现梦寐以求的资本主义复辟。……便于阶级敌人出笼,蠢蠢欲动。(他)为帝修反提供污蔑‘文化大革命’的毒弹,便于其主子进行反革命宣传,妄图诋毁‘文革’在世界范围内的深远影响和历史意义”。(他)“杀人是手段,达到天下大乱是唯一的目的”(10)。(汪平的行为是)“无政府主义,破坏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即使不杀掉,也应判处无期徒刑”(11)

●如何处理汪平,是阶级斗争问题

“汪平不是一般的杀人犯,而是反革命杀人犯,他是帝修反的别动队,我们最凶恶的敌人”(12)。在案例档案附属卷中,有37份“群众意见”,日期都是1970年9月5日,很多意见写在小纸片、练习本纸张、香烟包装纸、食品包装纸,甚至是草纸上。上面充满“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强烈要求将杀人犯汪平立即枪决”,“打倒杀人犯汪平,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等口号。(13)

●汪平行为的社会后果及危害

“汪平杀人后在林阜挑起了不良风气,武斗、赌博、投机倒把泛滥,社会歪风一天天高涨。农村不搞春耕生产,夜晚搞男女,老少吃不安,睡不眠,严重破坏了‘文革’,社会秩序遭到新中国成立以来前所未有的破坏。”(14)

在这桩20世纪60年代发生的刑事案件中,大量群众意见给出的“有罪”理据,基本采用平时政治立场标准衡量。其推论逻辑是,根据汪的一贯政治表现,断定他的立场错误,定位于政治敌人类别。结合被害人的“好人、曾经立功者”等身份信息,群众将他定位于“革命立功战士”,从而推论汪平“政治性”的杀人动机、性质和社会后果。其中,汪平在社会生活中的反体制言行,是群众判断其政治立场的重要证据,而且这一点,被认为直接和此刑事案件的发生有关。这表明在当时,在公开场合和公共言论中,区分好人和坏人(群体边界)的基本标准,是他们对制度体制的政治态度及平日政治言行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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