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与平等:历史纬度的比较
纵向比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总体性方面,即XJ村撤村改制前后村民生产、生活和社会福利状况的比较;二是在不同时期进行的转居村民的比较,主要涉及由于政策变动所导致的劳动安置费、超转费的差异以及不同时期单位集体劳动所具有的农龄系数。
●改制前后的比较
北京市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起源于1956年的人民公社。1984年,人民公社解体以后,恢复了乡镇政府,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更名为农工商公司。从乡村集体资产的形成到发展一共经历了近半个世纪。在这段时间里,很多乡村共同体成员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工作,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承担着部分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乡村的福利公益事业,甚至村民的水、电、气和有线电视等费用。因此,在乡村集体资产提出处置之前,村民一直享受着集体资产所带来的收益;而在XJ村撤村改制之时,村民在乡村集体资产处置问题上评价自己是否得到公正对待时,不可避免地要和撤制之前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福利进行比较。
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是没有现在好,但是生产队逢年过节都会发很多福利,油啊、米啊、面啊,还有几百块的慰问的钱,家里有老人的还有每个月200块钱。生产队的人日子都过得差不多。以后要是没有生产队了,谁管我们呀?(2005年8月11日访谈XJ村村民苏×)
别看我们以前地很少,我们的地都用来种菜,离北京近呀,菜卖得也好。后来没有地了,很多外地人来北京打工,没有地方住。最一开始是有人到村里来问有没有房子出租,房子都是在宅基地上盖的,计划生育政策管得严人也少了,住不了那么多,就租出去了,后来越来越多人来问,村里人就都把自己家里的院子盖上房子,你看,很多人还盖起来简易的二层楼,都是出租的。房子少的每个月收入个一两千,多的能四五千呢。生产队给打的井,我们用水都不花钱,电也很便宜,有线电视是生产队给安的,要不没有信号的时候人家有线公司都不来给修,就找生产队的电工,一般都能修好。(2005年8月20日访谈XJ村村民张××)
生产队像我这样的人很多,以前我和我老婆都在生产队的喷漆厂上班,有几百块工资。后来说建设什么绿化隔离带,我们村的这些厂子都拆了。我也40多了,现在什么也没有干,能干什么呀。就靠着收点房租。也没有到超转的年纪,只能等着分点家底了。(2005年8月11日访谈XJ村村民林×)
拆迁听说就这两年时间了,不是快奥运会了吗?你看,这里基本上就我们村了,周围全是小区和工厂。村里有人打听出来了,以后我家这个地方就是一个小区的花园。乡里也来宣传,我也知道上楼好,干净。可是给的拆迁的钱太少了,这个地方房价都七八千,才给补偿4 500,虽说我家房子大,能补个小100万,能买个两居,但是拆迁补偿都买了房子,怎么生活呀?生产队的福利也没有了,什么都得花钱。水费、电费、暖气费,还有物业费,哪里交得起。还不像在生产队,没有钱,说说先欠着,人家物业公司可没有人管我们。(2005年8月11日访谈XJ村村民苏×)
从对村民的访谈来看,由于长期享受着乡村集体资产收益带来的较低生活成本,以及相对均等的带有福利性的工作机会,所以,村民普遍对撤村改制后带来的生活成本的提高表现出悲观的态度。而在拆迁补偿费用相对固定的情况下,大部分村民都把能否保障以后生活的期望放在了集体资产的处置上,也就是希望在分家底的时候能够多分一些。
家底按照农龄分我同意,社会主义都是按劳分配,也不能你在队里干两年跟在队里干了20年的人分的一样多吧,要是这样,还什么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不就便宜了不干活的,国家政策也不是这样的。(2005年10月13日访谈XJ村村民林×)
家底是应该平均分,公社时期大家都一样,可是,怎么个平均法还要考虑一下。你说按照农龄分, 50年代的时候很多在公社干活的人都不在了,这些人也干活了,怎么给他们分。即使给他们按照工分来分,快50年了,记录工分的账去哪里找。再说了, 80年代生产队不是鼓励我们出去自己找工作吗?这些人出去工作,把工作留给了还在生产队的人,现在来分家底了,人家作出牺牲了,没有占生产队的工作名额,有好处就把人家给扔了,这怎么说也说不过去吧。(2005年11月20日访谈XJ村村民宋××)
市里有政策,集体资产应该按照农龄分,其实和在工厂上班的人的工龄是一样的,劳动一年,就分给你一年的钱。以前集体资产是按照人头分的,但是有很多人不满意,后来就改成了按照农龄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谁也说不出什么。
生产队里确实操作起来有很多具体情况, 80年代的时候村里鼓励村民外出自谋职业,一方面是没有那么多的工厂来安排这么多人,另一方面是当时工作也好找,自谋职业的人在外边的收入比在村企业多很多。这些人的确减轻了村里的就业安排的压力,说他们作出了牺牲也没有错,但是他们的确没有对集体资产的积累作出贡献,不分给他们也有道理。
这不是这几年工作不好做吗,以前自谋职业的人很多也40岁了,下岗失业的也不少,再加上有这个分配的政策,很多人都要求回生产队工作,我们也没有办法。现在生产队只有林业队和环卫队,也就能够安排几十个人。我也没有办法。
我们开村民会议也讨论了,大家都同意集体资产是从人民公社时期最初积累起来的,那时候是平均主义大锅饭,所以大伙对平均分家底没有意见,有意见的就是,是按照谁参加了劳动分给谁,还是只要是村里的人就有一份。(2005年8月6日访谈XJ村村长苏×)
根据对村民的访谈,集体资产处置过程虽然存在很多具体问题,但是有一个共识,即集体资产是村民共同劳动所得,无可置疑地归村民共同所有,再加上这部分资产的原始积累可以追溯到人民公社时期,所以,按照人民公社时期的分配原则即平均主义,平均分配就成为大家所接受的一个公正分配的原则。其比较的因素主要集中在乡村经济组织提供的福利以及具有平均主义色彩的工作机会方面。
在XJ村撤村改制前后生产、生活和社会福利的纵向比较中,村民在集体资产分配问题上表面看来具有一种相对一致的公正原则,即平均主义原则。但是,在以何种标准,即农龄还是人头,实现平均分配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农龄和在工厂表示参加劳动的工人的劳动时间一样,是表征村民参加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劳动的时间变量,同时农龄也能够间接衡量村民对集体资产贡献的多少。在全体村民共同参与生产劳动的情况下,农龄和人头没有本质的差别,因为具有相同年龄的人所拥有农龄的年限也是大致一样的。但是,由于征地以及村属乡镇企业的拆迁,使得相同年纪的村民参与集体劳动的时间,即农龄,有了时间上明显的不同,这就使得集体资产在农龄和人头(9)意义上的均分出现了很大差异。
●劳动安置费
根据XJ村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小组制定的处置方案,除了清偿入社的老股金外,个人资产的量化份额占了很大的比例, 70%。在个人量化的资产份额中,基本份额和资源份额是按人均量化的,也就是按照村里人的户籍进行平均分配。满足人均分配的条件是, 2005年1月1日时,具有XJ村的农业户籍可以同时参与基本份额和资源份额的均分;虽然是城市户籍,但是转居时没有参与集体资产分配的人员(10)可以享有基本份额,在这部分村民中,没有领取劳动安置费用的和农业户籍的村民一样,同时参与基本份额和资源份额的均分;超转人员(11)可以享有基本份额的均分,但是和村内退休人员一样,没有资格分配资源份额。在此,转居人员劳动安置费的意义等同于超转人员的超转费用,都视为已经为其转居支付了一定的
超转费的两个标准:一是不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二是就高不就低,即,如果在转居前,该村的老人费比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高,就要按照转居前的标准来上保险。补偿费用,所以,就没有资格参与资源份额的分配了。而对于村内退休的人员,同样因为村里要为其以后的生活支付退休金,也只能参与基本份额的均分。
所以,在XJ村,已经转居的村民能否参与基本份额和资源份额的平均分配关键在于其是否在转居时领取了劳动安置费,是否参与了集体资产的处置。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 XJ村的转居工作随着土地的征用陆续进行了五次(12),在每次的转居工作中,由于政策变动、物价等因素的影响,村民领取的劳动安置费数额也是有差异的。所以,时间纬度上的纵向比较就集中在是否在历次转居中参与过集体资产处置、是否领取过劳动安置费,以及领取费用的数额上。
我是在1995年转的,根本不想转。村里说每家都有指标,还说根据政策可以领取2万元的劳动安置费。那时候村里各家都正要盖房子,我想正好利用这些钱,可以盖房子出租。可是后来转居的都最少给5万,比我多了这么多,早转的不是亏了吗?(2005年8月23日访谈XJ村村民吴××)
我是第一批转的, 1986年吧。20年前能够转户口当工人都是好事,而且还给了几千块钱,具体多少我忘了, 5 000左右吧。这么好的事谁不争呀。可是谁知道工人的日子还没有农民好过呢。后来转的都是几万了,还都不愿意转。以后的事谁知道,要不我死活是不会转的。我转的时候给几千就打发了,人家都是几万,现在都一样待遇,太不公平了。
那些没有领钱的,现在分家底了,不管哪一年转不都是一样的待遇吗?他们本身都占便宜的。要是我1986年没有领那几千块钱,不也和他们一样吗?(2005年9月1日访谈XJ村村民宋×)(www.xing528.com)
我是前年转的,说是不在村里工作的都要转,我也是坚持好几次了。这次躲不过去了。给了5万块劳动安置费。谁知道分家底就因为我拿了这5万块钱就不给我了呢。现在5万块钱能买啥呀。当时说领钱的时候也没有人告诉我不给分家底了。我还说人家没有领的傻呢,看来人家是知道内幕政策的,我才是傻,后悔死了。
以前转的人都看着拿5万块眼红, 80年代的5 000可比现在的5万值钱,而且当初有了钱还可以作点买卖,也能赚不少呢。(2005年9月1日访谈XJ村村民苏××)
从对已经领取了劳动安置费用的村民的访谈来看,不同时期转居的村民进行比较的内容是劳动安置费用的数额。在转居时间上越早的村民,其领取的劳动安置费用越少,所以早转的村民认为,让他们和后转居的村民享有同等待遇是不公正的,因为他们得到的安置费比较高。而后转居的村民则认为考虑物价水平、货币贬值等因素, 5万元的劳动安置费和早转居村民相比不能算高,而且他们认为,早转居村民可以利用劳动安置费作为资本赚钱。
虽然不同时期转居的村民,在劳动安置费用的数额上相互进行比较,认为自己在利益上是受损的,但是,他们把自身利益受损的原因基本都归于政策的不稳定性,以及信息的不透明。另外,在转居的意愿上,一般倾向于认为转居是被迫的而非自愿的行为。所以,在村民看来,其转居以及劳动安置费用的领取是在政策变动以及信息不对称,又是被动的非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以此为根据剥夺他们集体资产分配的资格是不公平的。(13)
●农龄的分段系数
在XJ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中,计算不同时期的农龄时设立了一个分段系数,系数越高,其劳动一年所分得的集体资产的数额越多。这就相当于给不同时期的单位劳动时间设立一个加权,因为有了这个加权,不同时期的单位劳动时间在集体资产处置上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根据农龄的分段系数,在1996年的一年农龄,只相当于1960年的三分之一年, 1970年的五分之一年, 1980年的七分之一年。
制定农龄的分段系数,目的是避免绝对的平均主义。虽然村民都是共同劳动,但是不同时期劳动产生的价值是不一样的,所以用这个系数来区别不同时期的劳动。合作社的时候不也有工分(14)吗,不同人的劳动的工分也是不一样的。我们尽可能地体现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很多已经处置完集体资产的村当时都是这么做的。(2005年8月12日访谈JT地区办事处驻XJ村工作人员刘××)
从对刘××的访谈中可以看出,设立农龄系数的目的,是避免按照劳动时间进行绝对的平均分配,因为在他看来,农龄系数的差异能够反映出不同时期的单位劳动时间的劳动,对集体资产贡献上的不同。所以,年龄系数反映的是按劳分配的公正原则。
那么, XJ村的村民是如何看待年龄系数的呢?他们的态度是否有差别呢?笔者分别对不同时期参加集体劳动的村民进行了访谈。
我今年快70了,在队里工作了30多年。以前种地就给每家分点口粮,全都上交了。日子过得也不好。那时候的劳动多算点挺合理的。我们是只干活不拿工资,不像我儿子以后上班了还给几百块的工资。也算是把工资给我补上了。(2005年11月21日访谈XJ村村民宋××)
我70年代初开始下地,干了不到十年。后来又到村办的家具厂当木工,种地和打家具的劳动有这么大的差别吗?我种一年菜要打七年的家具,这差距也太大了点。要说领了工资,卖菜的钱哪能和卖家具的钱比啊?除了给我的工资,厂里赚的肯定比我种菜剩的多。这账没法细算,我是1分的和7分的都差不多十年,平均下来也差不多。我看还不如直接按照干活时间平分了呢。(2005年11月21日访谈XJ村村民宋×)
设这个农龄系数到底能说明什么问题?我辛辛苦苦在林业队干了八年了,每天也很辛苦,一个月就600块钱。到头来我这八年还赶不上种地的种两年呢?公社时候不也有很多人不认真干活吗?菜烂到地里没有人管的事不也有吗,按照农龄来算,不就是只要在那个时候干活,也不分干好干坏,干多干少,怎么就体现按劳分配了。既然现在无法找后账了,说谁没有好好干谁都不愿意,干脆就平均分算了。(2005年11月25日访谈XJ村村民刘×)
系数有1分的、3分的、5分的还有最高7分的,这么设的依据是什么,五几年种地和六几年种地、七几年又种菜上班了,就有区别吗?后来的给算1分,可是家底也是靠80年代以后才慢慢多起来,种地能够有多少钱呀?我们一家人算了个账,加上我已经去世的爹娘的那份,平均下来是4分多点,还不如就平均分了,省得麻烦。(2005年11月25日访谈XJ村村民王××)
从对村民的访谈可以看出,合作社成立之初的老社员认为,农龄系数的分值对他们的农业劳动有所倾斜,是因为当时的报酬极少,甚至除了吃穿几乎没有报酬,这样的设定是对他们的补偿,即对他们当时有劳而无获的劳动报酬的事后支付,体现的是事后补偿的原则;对中年村民来说,他们一般都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就参加集体劳动,包括农业生产和工业生产,这部分村民农龄的计算中,既有最高的7分的部分,也有最低的1分的部分,所以,对他们来说,高分和低分相抵后,农龄系数加权的作用就微乎其微了,因此,这部分村民认为设立农龄系数和按照农龄绝对数值平均分配的结果没有太大的差别,其所持的公正原则是平均主义;对于1985年后参加村集体生产劳动的年轻村民来说,他们的农龄只能按照最低的1分来算,是单位劳动时间内收益最少的,同时认为农龄系数较高的时期内不同村民也有劳动积极与否之别,因此其所持的公正原则倾向于平均主义。
因此,虽然农龄系数设立的最初原因在于避免绝对的平均主义,而试图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然而在村民看来,不论是支持该系数的老年村民还是中青年村民并不认为设立农龄系数就能够体现按劳分配。在这个问题上,中青年村民所持的公正原则是基本一致的,即平均主义。但是,从对不同年纪村民的访谈可以看出,中年村民所认为的平均主义与青年村民并不相同:中年村民是从结果来看,因为其农龄跨越系数最高和最低的两个阶段,所以对他自己的劳动或者以家庭成员的农龄系数平均来看,结果和按农龄绝对均分没有很大的区别;青年村民则不同,他们的农龄系数只能按照1分计算,因此是基于利益的考虑,主张平均主义。
●超转费
超转费是针对转居过程中,为老年村民设立的具有退休金性质的生活保障金。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安置补偿办法》和《朝阳区民政局关于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凡因国家建设征地本区农民户转为居民户的原农村劳动力中年龄超过转工安置年限(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含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以及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经有关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不能进入社会保险体系的病残人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生活和医疗补助。超转人员的医疗补助是按照统一的政策执行的。(15)但是在生活补助上, XJ村的超转人员可以有两种选择,即参加商业保险和民政局的保险。
以前都是参加民政局的保险,因为是国家的,也有保障。但是到了1995年转居的那批,当时商业保险为了吸引客户提出了优厚的条件,他们以150元(当时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基点,每年增加10%,共增加10年,而且不论什么状况都可以领10年,也就是说这个人死后,家属也可以接着领。但是民政局当时就是每月150元,不增加,人去世后也不能再领取了。所以当时转居的178户只有1户参加的是民政局的保险。但是不久,到1999年,民政局的保险政策变了,不但每年递增10%,而且基点还随着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增加而增加。而商业的基点是不增加的。所以参加商业保险村民都要求退保参加民政局的,说当时不明白政策,不知道民政局的规定会变。但是因为村民和商业保险公司有合同,都签字了,所以要村里给解决。村里怎么能解决得了呀。很多村民因为这事就上访。最后是乡里迫于压力,经过多方协调给办成的,村民就都改成民政局的保险了。(2005年11月11日访谈XJ村村长苏×)
超转费虽然不是和集体资产处置直接相关的,但是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村民的选择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当前利益主导的。而当发现自己当初的选择无法实现最大利益时,便要求改变该选择。但是,超转费在商业保险公司和民政局之间的选择不同于转居,是村民完全根据自己意愿的自由选择,而且还是和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了合同的。此时,村民为自己毁约,获取更多利益给出的理由是政策的不稳定性。
谁知道民政局的政策会变呀?市场经济了,商业保险也是有保证的,而且还每年都涨,这才合理呀。民政局的政策要是不变,我也不会要改。(2005年11月12日访谈XJ村村民张××)
1995年就我一个人参加民政局的保险,他们还说我不会算账。其实我当时也不知道以后会涨,就是觉得民政局毕竟是国家的单位,不会害老百姓的。后来我的保险涨了,比他们还高,他们就都去找,要求改过来。要是这样都能找后账的话,前些年我比他们少的那部分是不是得给我补上才对呀。(2005年12月5日访谈XJ村村民刘××)
因此,不论从劳动安置费还是从超转费来看,在经济收益上处于弱势地位的部分村民在表达其改变自主选择的原因时,大多以政策的不确定性,以及政策信息的不透明为理由,用非个人性的因素来对其弱势地位进行辩护,从而要求补偿。
综上所述,以时间纬度进行的纵向比较中,在总体性的方面,村民认为撤村改制前后的社会福利以及生活成本会有所增加。因为集体资产是全体村民劳动所得,绝大部分村民认为集体资产应该平均分配,但是在平均的标准上出现了按照农龄和人头均分的分歧。集体资产处置方案规定,按照人头进行均分的是基本份额和资源份额。其中,领取了劳动安置费用的村民,是无法参与资源份额的分配的,而不同批次转居的安置费用数额也有所不同。这部分村民主要在劳动安置费的数额,以及是否领取安置费的原因方面进行比较,以非自愿性的转居行为和政策的不稳定性和不透明,作为其要求更多利益的原因。所以,表现在纵向比较上的公正原则主要是机会平等的原则,即事前原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