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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资格分配:XJ村社会公正观研究

时间:2026-01-27 理论教育 小霍霍 版权反馈
【摘要】:村民的差序资格分配正义的思想假定了一个有边界的分配世界:一群人致力于分割、交换和分享社会物品,当然首先是在他们自己中间进行的。村民对这种阶层划分是认同的。根据对XJ村村委会工作人员以及村民的访谈,可以发现,在集体资产分配时,村民在户籍城乡与否方面的分化已经消失。在XJ村,大部分的村民已经完成了农转居,少部分农业户籍的人员的转居工作正在进行。这部分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最强。

村民的差序资格

分配正义的思想假定了一个有边界的分配世界:一群人致力于分割、交换和分享社会物品,当然首先是在他们自己中间进行的(迈克尔·沃尔泽, 2002: 38)。在人类某些共同体里,我们互相分配的首要善(primary goods)是成员资格(迈克尔·沃尔泽, 2002: 38)。在涉及利益分配时,成员资格和成员权利是联系在一起的。国内的一些学者在研究乡村共同体内部的不同现象时,很多都涉及集体成员权问题,并提出“村籍”、“村界”,进而提出“村队成员权”等概念(折晓叶, 1996;刘倩, 2004;张静, 2005;折晓叶、陈婴婴, 2005;张佩国, 2002、2006)。

对改革开放后的研究,有人提出了村社共同体内部成员分层的问题。吴毅认为,改革开放后村庄成员从高度政治化的分层,又回到了以财富、权力和知识(4)为标准的层级评价系统(吴毅, 2002: 329)。刘倩(2004)在对南街村进行的研究将南街村的村民按照职业进行了八种分类。周怡(2006)按照新结构(经济结构、组织结构和领导体系)、新身份(村籍身份)和新职业(厂长-经理、供销员等)对农村结构进行了重新界定,同时根据分配的不同形式(按劳分配、按资分配和按籍分配),把村民划分为干部、村民和外来打工者三个阶层。村民对这种阶层划分是认同的。

村籍、村界、村队成员权等概念的提出,使得集体财产的分配和成员资格以及权利联系了起来,但是,这些概念所表征的是,一个具有成员资格的成员权平等的意义,也就是说,具有成员资格的村民,在集体财产分配时,所享有的利益分配的成员权是均等的。对村社共同体内部成员分层的研究,虽然提出了很多分层的标准,但是更多地是使用外部标准对其内部成员进行分层,虽然周怡也提出了村籍身份的分化,但是她也假定了具有村籍身份的村民,其分配的权利也是均等的,暗含的同样是成员权平等的意思。

但是,当前的乡村共同体面临解体,其集体资产的分配,如内部的土地调整、宅基地分配,与相对稳定的传统时期相比,已有很大的不同。因为,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此时集体资产的原始部分是部分人(甚至其中有的人已经去世)的劳动所得,其增值部分在村级企业改制后,也并非与村社所有成员的劳动有关。所以,“村籍”虽然仍然象征着村队成员资格,但是成员资格在这里发生了分化;村队成员资格虽然仍然是村队成员权的必要条件,但是伴随着村队成员资格的分化,村队成员权在村社共同体每个成员间也不再是获益均等的权利。

根据XJ村委会提供的户籍资料,对XJ村城市户籍和农村户籍统计如下表22:

表22 XJ村户籍类型统计表(2005年8月)

图示

从户籍的统计可以看出,农业户口的人口比城市户口的人口在XJ村所占比例小得多,这是因为在每一次征地过程中,都会有部分人从农业户口转为城市户口,随着XJ村土地数量的急剧减少,城市户口的人口在该村中成为绝大多数。但是,在XJ村,村委会、村支书、村长以及村民小组等组织和人员(5)依然存在。

集体资产的分配首先涉及的是谁有资格参与分配的问题。《北京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办法》(京政发【1999】92号)(以下简称92号办法)规定:在撤制村、队集体资产中可享受分配的人员是:自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至批准撤销之日止期间,户口在村、队并且参加村、队集体劳动三年以上(含三年)并依有关规定按时、按量履行了各种应尽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除外:(1)撤制之日前已经死亡的;(2)撤制之日前户口迁出本市的;(3)撤制之日前已经是国家工作人员的。

根据对XJ村村委会工作人员以及村民的访谈,可以发现,在集体资产分配时,村民在户籍城乡与否方面的分化已经消失。在XJ村,大部分的村民已经完成了农转居,少部分农业户籍的人员的转居工作正在进行。在界定谁能够享有分配时,村籍依然是一个前提条件,但是这里的村籍不再单指具备农村户口,而是只要是户籍在村队内部,已经转居的城市户籍的人员也有分配的资格。

血缘关系在分配集体资产时已经弱化。XJ村是一个以宋、苏两个姓氏为主的村庄,根据92号办法,即便和村庄有密切都血缘关系,没有满足其他条件,也是被排除在分配对象之外的。在XJ村,这部分人主要是父母一方是村民,而另一方是城市户口,主要是母亲,所以,他们出生后就随母亲成为城市人,而无法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收益。

地缘关系在分配集体资产时产生一定的作用。传统的乡村共同体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是密切相关的,但是在XJ村,存在着部分和村集体有地缘关系但是并不存在血缘关系的人。这些人大部分是在发展乡镇企业招商引资过程中落户在村集体的“能人”。XJ村的村长介绍,当时投资几十万建个小厂子,就可以给投资者落户,并且还能够优先享有一套住房,村民称这种住房为“能人房”。这些人及其后代在乡镇企业改制后部分仍然留在村子,有的还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工作,因此,他们也具有分享集体资产收益的权利。(https://www.xing528.com)

业缘关系在分配集体资产时的作用突出。集体资产是乡村共同体成员共同劳动所得,所以在对集体资产进行分配时,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劳动过以及劳动的时间,即农龄,成为一个重要因素。这里,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既包括土地承包前的农业劳动,也包括在集体工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中的劳动,也可以称为是一种业缘关系。

所以,在讨论集体资产分配时的村队成员资格问题时,不能单纯考虑血缘关系以及与血缘关系有关的地缘关系(6),以村籍来界定村队成员权的资格是一个前提条件,考虑到业缘关系所发挥的作用,村队成员资格就发生了分化,同时村队成员权也变得不再均等。同时,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和业缘关系也决定着不同村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的远近。

根据血缘、地缘和业缘关系,在XJ村集体资产分配上,对村队成员资格影响上的不同比重,实际上已经把村民分为三类:

第一,核心村民。与村集体经济同时保持着血缘、地缘和业缘关系,也就是既具有村籍,户籍在村队,也在村落居住,同时在撤制之日仍然在村集体经济或者村集体其他组织工作。这部分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最强。在XJ村,这部分村民主要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等村队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村林业小组的工作人员等。村队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绝大部分保留了农业户口。这部分村民中也有部分是重合的,比如村林业队的工作人员同时是村民小组的成员。

第二,普通村民。在血缘、地缘和业缘关系上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持有两种关系的村民。其中,普通村民中大部分曾经是核心村民,但是因为经过绿化隔离带建设,大部分村办企业被拆除而致使工作职位急剧减少或者其他原因,村队撤制之前这些人已经不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了,也就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持了血缘、地缘关系,但是脱离了业缘关系的村民。普通村民经历了一个从核心村民到普通村民的转变,同时也是一个和集体经济组织关系由强到弱的变化。普通村民中还有一部分是“能人”,这些人因为投资建立乡镇企业或者其他原因,村队撤制之前一直在村落居住,同时也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工作,所以,是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持了地缘和业缘关系,而没有血缘关系的村民。

第三,边缘村民。在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和业缘关系中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只保持着一种关系的村民。边缘村民是和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关系最弱的村民。在以户籍为依据享有村队成资格的村民中,边缘村民中所占比例最大的是只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持了血缘关系的外嫁女或者姑奶子,以及通过户籍置换落户XJ村的一些附近工厂的退休老职工。

我们使用表23(7)简单描述一下具有差序身份的村民和村集体组织的关系。图22(8)表示村民与村集体组织的关系。

表23 村民的差序分配资格

图示

图示

图22

其中,普通村民占XJ村村民的比例最大,同时因为其曾经是核心村民,以及和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关系由强变弱的经历,这部分村民在集体资产分配上的公正观是最复杂的,同时也更容易表现出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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