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资产分配中的公正观
传统中国乡土社会是以宗族组织为基础的,其集体共有财产主要是族田。于建嵘在对岳村的研究中指出,族田一般分为义田、学田、祭田、族坟等几种类型。“义田以给子孙之贫不能婚丧者”,使其“日有食,岁有衣、婚娶凶葬皆有赡”。“学田以资读书之灯油”(于建嵘, 2001: 79)。杨懋春在对山东台头村的研究中也指出,家族必须相对富裕,使得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引起贫穷的家庭得到帮助;同时可以资助学校、集资供贫穷家庭有才华的子弟接受高等教育(杨懋春, 2001: 138)。因为传统乡村社会的财产私有制,共有财产的数量较少,在财产分配中占的地位也不重要。总结私有制下的共有资产的分配,可以看出这种分配具有很强烈的济弱救贫的性质,所以可以归纳为福利原则。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乡村财产逐步由私有制转变为集体所有,所以,集体共有财产及其收益的分配问题,就成为维持村社秩序的关键性问题。
张佩国(2006)在研究村社解体之际村队与家户之间的房产纠纷时指出,村落传统的亲族关系、家族共财观念、生存伦理和互惠观念,与包含阶级话语、集体主义公平原则的村队新传统,共同组成了乡村社会成员的公正观念。
张静(2006a)在谈到以土地这种独特的资产分配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土地的定期调整中指出,乡村正义的集体观念属于一种分配正义,是根据乡村的成员人口数量对乡村土地进行平均分配,这是一种注重协调村社成员差距,避免相互之间社会分化的公正原则。
赵旭东(2003)在谈到村庄重新对经济林——梨树的分配中,指出,按照人口数量重新分配,好树、坏树搭配着分,然后由抓阄来决定谁分得哪块地。这中间体现的可以说是一种平均的原则。但是同时,比如超生家庭,或者没有本村户口的人,在分树之前多少要交清一定数额的罚款,才能得到所分的树木。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对梨树这一村社共同资产进行分配时依据的虽然主要还是平均主义的分配正义,但是其中也已经包含了对“非法”增加人口的家庭进行罚款后才能参加分配的互惠的公正原则。(www.xing528.com)
蓝宇蕴(2005)以广州的城中村为例,实地研究了珠江村实现转居、股份制后,村民的股份分配。在她的研究中,珠江村集体改制后进行资产分配的主要形式是人口股,人口股的分配是按照人口数进行,但是这里的分配不是按照全体村民的人口数进行平均分配,而是根据不同的年龄(2),享有的股份红利有所不同。这里的根据就是在对集体资产的累积贡献最大的年龄段的人得到了最高的红利分配,而大于或者小于该年龄组的人所得到红利则要少一些。另外,只要有该村农业户口的户籍,或者是因为征地而转居的同年龄的人,则不论在村集体劳动的年限,享有的股份红利则是相同的。另外,村民如果因为超生,或者有违法犯罪的行为,就会扣除红利。在这个案例中的集体资产的分配不仅体现了平均主义的分配正义,还体现了互惠的公正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的衡平原则。
总结以上研究者针对集体资产分配公正原则的经验研究可以看出:
第一,在集体共有资产分配上存在一种或者几种固定的公正观,虽然研究案例的不同,得出的公正原则有所差异,但是,在同一类案例涉及相似的分配问题时,分配公正观的原则都是没有大的差异。
第二,在调整或者分配集体共有资产时,接受分配的人在集体资产面前是人人平等的(3),也就是说,村社的成员只要具备村社成员的资格,就自然成为村社集体财产的受益者,就有权享受集体共有资产的分配或者收益。
但是笔者的研究显示,人们的公正标准不是固定的,人们接受财产分配的身份也不是平等的。村民在集体资产处置问题上的资格是不同的,这种不同的划分为多数村民所接受。所以,根据不同的身份群体划分,讨论其公正观的比较性来源就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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