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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土社会公正观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样,在和公正观问题同时出现的对待不公正事件的讨论中,朱晓阳认为传统中国乡土社会遵循的是“报”的原则。如果用一个原则来概括传统中国乡土社会公正观的核心原则的话,笔者认为倒是可以使用“互惠原则”,只不过这里的“惠”就同时包括了“情、理、法”。

中国乡土社会公正观的研究成果

传统中国乡土社会的公正观

学者认为,在中国人生活实践中,并不存在与西方类似的观念和判断标准(梁治平, 1998: 385),而多是以社会关系、约定俗成和伦理原则来界定事物的“公正”与否(赵旭东, 1997: 572)。中国思想中与“公正”相关的词汇有:公、正、理、情。

“公”的主要含义有:一,爵位与尊称;二,公共、公开;三,公道、平等(沟口雄三, 1996: 40);四,与“私利”相对立,但近代以来二者逐渐具有调和的倾向,在这个意义上,“公”具有平等的分配之意。

“正”的含义主要是纠正,使之不偏不倚。可见,中国人说的公正,常有“不偏向任何一方的意思”。

“情”(human sentiments)与“理”(reason)的含义既有一致之处,也有相互对立的一面。“理”的含义主要有三方面:普遍法则;道理的公正;符合人情的、顺应人情。作为“道理的公正”的“理”时常与“情”发生矛盾,所谓“兄弟之间,总当以情胜理”这种说法,就是二者之间矛盾的体现。而当“情理”并称时,则是指一种判断标准,一种“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滋贺秀三, 1998a: 13~14)。作为一种“衡平的感觉”,这种标准深藏于每个人的内心之中,但却不具有实定性,其规则指向性也很弱(滋贺秀三, 1998b: 35~38)。然而正是这种依具体案例、具体情境而发生变化的价值判断构成了维持社会秩序、调整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在法律审判中,“情理”更是构成了最普遍的审判基准(同上, 38~39)。

黄宗智(2003)在研究清代的司法实践时,对依据法律条文正式堂审和以民间的习俗为准则的民间调解进行了区分;滋贺秀三等(1998)、梁治平(2004)、S.斯普林克尔(1960/2000)等人的研究,都指出了作为习惯法的“情和理”的重要作用。在乡土社会中,生活的逻辑可能更为简单:符合习俗伦理,就是公正的行为,不符合则是不公正的。因此,梁漱溟(1987)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特别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即“三纲四维五常”,以及关系之间的排序,费孝通(1985)将这种关系概括为“差序格局”。

差序格局意味着,人与人的关系远近各不相同,在与不同关系的人交往过程中,适用的公正原则也不尽相同。简言之,中国人相当重视外在的社会情境和社会现实,并且非常在意别人的看法,常常为了符合社会情境的特征与要求,违背自己的意愿,表现出适合那个情境的反应,以迎合外界。所以,许烺光提出了情境中心(situation-centeredness)的概念,强调中国人随情境而改变或者决定其行为的倾向(杨国枢, 2006: 6)。

而决定情境改变的因素就是关系,黄光国(2006: 230~237)在谈到儒家思想中的公正观时,总结出了三种中国人相互交往的关系,即情感性关系、混合性关系和工具性关系。他认为,不同的交往关系会遵循不同的交往法则:情感性关系会遵循需求法则,混合性关系遵循人情法则,工具性关系遵循的是理性计算的平等法则。赵旭东(1997)指出儒家思想的精髓是重在人情,以“差等之爱”来实践“五伦”。只有情分多少的差别,而不会像黄光国所描述的,人们用清晰可辨的三种法则来与人交往。他认为中国乡土社会的公正是一种“差序的正义”,人们的公正观遵循的是“互惠的原则”(赵旭东, 2003)。(www.xing528.com)

Mauss(1990)也同样认为,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是一个平等互惠、有来有往的交换关系,他总结为给予—接受—回馈的循环。同样,在和公正观问题同时出现的对待不公正事件的讨论中,朱晓阳(2003)认为传统中国乡土社会遵循的是“报”的原则。贺雪峰(2004)在讨论农民的合作中得出的结论是:“农民不是根据自己实际得到好处的计算,而是根据与他人收益的比较,来权衡自己的行动,这就构成了农民特殊的公正观:不在于我得到多少及失去多少,而在于其他人不能白白从我的行动中额外得到好处。”

无论是黄光国总结的三种人际关系以及相应的公正原则,还是赵旭东的差序正义基础上的互惠原则,都看到了公正观是无法和社会的传统相分离的,只不过赵旭东使用“差序”对黄光国的三种人际关系进行了概括,二者对传统乡土社会及其公正原则的观点并不存在实质的差别。如果用一个原则来概括传统中国乡土社会公正观的核心原则的话,笔者认为倒是可以使用“互惠原则”,只不过这里的“惠”就同时包括了“情、理、法”。

总结关系视角下的情境主义的公正观和差序的正义,我们可以看出:

第一,二者都指出了传统中国乡土社会中人们的公正观是变动的,个人以自身为中心,通过和交往的他人之间关系的不同,其行为也遵循着不同的原则,而指导其选择不同原则的因素,就是主体自身和他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二者都假定了影响人们行为差异的是情境的不同,而同时也假定即使情境不同,在不同情境中,只要交往双方的关系是一致的,其行为以及行为所遵循的原则也应当是固定的、不变的。

所以说,虽然关系视角下的情境主义的公正观和差序正义,不同于西方社会的一元或多元公正观,但是,在根本上,人们同意,传统中国乡土社会的公正观是具有固定原则可循的,这个原则就是关系或者说是情境。但是,是不是单纯以关系或者情境为变量,来对中国社会公正观的多元性进行解释就足够了呢?关系和情境又是如何而来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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