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治哲学中,分配公正问题一直是许多学者讨论的中心问题之一,其中有代表性的为罗尔斯和诺齐克。
罗尔斯总结了公正的两个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与差别原则(约翰·罗尔斯, 1988: 60~61)。平等自由原则是指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scheme)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用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差别原则是指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约翰·罗尔斯, 2003: 70)。在这两个原则中,自由平等原则是优先于差别原则的,也就是说只有在自由平等原则得以满足的条件下,才得以考虑差别原则。所以,自由平等原则属于初级的规范性原则,而差别原则属于次级的调控性原则(A. J. M.米尔恩, 1995: 18~21)。
针对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诺齐克批评其为一种模式的正义观,即只关注社会资源形成的结果,完全不问这些资源是如何形成的(资源形成的历史过程),即根据某一特定模式(诸如需要、才能、功绩或平等分配等等),作为正义的衡准,据以讨论资源应该如何分配才能符合正义原则。他认为探讨资源应如何分配是合乎正义的问题,应该考量资源是怎样形成的历史过程,并根据这种历史的正义观,总结了三种公正的原则:第一,占取原则(principle of acquisition of holdings),第二,转移原则(principle of transfer of holdings),第三,矫正原则(principle of rectification of violations of the first two principles),如果对于所有物的占取或转移没有依据上述前两个原则,即不合乎正义,而且必须加以矫正,使其合乎上述两个原则(诺齐克, 1991)。
罗尔斯和诺齐克的公正原则都涉及政治和社会经济领域。可以看出,二者在政治领域的分歧并不大,诺齐克没有对罗尔斯的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的原则提出异议,他同样认为国家在政治上要保障所有人享有尽量广泛的基本自由,这种保障优先于对社会福利、次序的考虑。但是,在社会经济领域,二者争论的焦点,也就是分歧的根本点应该是自由和平等谁更优先的问题。其中,罗尔斯主张平等优先,而诺齐克主张自由优先:罗尔斯通过特别关照处境最差的群体而表现出对平等的强调,诺齐克则毫不含糊地把自由优先、权利至上的原则继续贯彻于社会和经济利益分配领域。另外,罗尔斯和诺齐克还有一个重要分歧就是,诺齐克认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一种注重结果的原则,而没有考虑到过程,而他的正义三原则恰好考虑到了过程和结果。
罗尔斯和诺齐克虽然在理论上的主张有所不同,但是二者相同的一点就是对权利要求的平等,即每一个社会中的人在社会公共财富的分配上都有平等的权利。罗尔斯和诺齐克的这一共同观点是以西方社会中普遍的社会形态——市民社会为基础的。另外,在罗尔斯和诺齐克看来,不仅社会中的成员都有平等的权利,而且在对待处于相同境况下的成员时,适用的公正原则也是相同的,可以说,他们认为公正的原则应该是固定不变的。(www.xing528.com)
总结罗尔斯和诺齐克的公正理论,可以看出他们在以下三点是没有根本区别的:
第一,罗尔斯和诺齐克的公正理论都应该归属为一种规范研究,即研究一个公正的社会应该遵循何种原则来对财富进行分配,从而规范社会秩序。所以,他们的研究是一种应然的研究,回答的是公正的社会应该是怎样,是“ought to be”的问题。对应于实然的经验研究,他们无法回答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公正观到底是什么样的,所以,只能从政治哲学的高度勾勒出理想的公正社会的图景。
第二,罗尔斯和诺齐克公正理论产生的社会基础都是西方的市民社会,在市民社会中,社会成员都平等地享有政治、法律和社会权利(Marshall, 1973: 71~134),所以,罗尔斯和诺齐克的公正理论的前提是所有社会成员都是平等的,社会中的成员在公共财富分配面前毋庸置疑享有的权力也是平等的。
第三,虽然罗尔斯和诺齐克分别对公正的原则进行了不同的总结,但是从他们二者的公正理论中都可以看出,在他们所设想的公正的社会中应该遵循相同的公正原则,即便罗尔斯主张差别原则,但是其自由平等原则也是先于差别原则的,而且在人与人差别的情况下遵循的原则也是固定的,因此,罗尔斯和诺齐克的公正原则都是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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