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分析的框架
将关系(relation)作为核心的要素来分析中国人的行为和心理,是在许多研究中都能够见到的。杨国枢(1993)根据中国人的人际或社会关系的亲疏程度将中国人的关系分为三大类:(1)家人关系,指个人与其家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丈夫及其他家人);(2)熟人关系,指个人与其熟人(亲属、朋友、邻居、师生、同事、同学及同乡等)之间的关系;(3)生人关系,指个人与生人(与自己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持久性社会关系的人)之间的关系。“在家人关系中,彼此要讲责任(即责任原则),而不那么期望对方作对等的回报(社会交换的预期最低)。在熟人关系中,相互要讲人情(即人情原则),以双方过去所储存的既有人情为基础,以自己觉得合适的方式与程度,从事进一步的人情往来。因无血缘关系,人情的亏空或赊欠终有限度,自然较会期望对方回报(社会交换的预期中等)。至于生人关系实无任何实质关系,彼此相遇或打交道,只能依照当时的实际利害情形而行事(即利害原则)。两者之间既无血缘关系,也无人情关系,因而比较会精打细算,斤斤计较,对给和取的平衡或公道相当敏感,对回报的期望也很高(社会交换的预期最高)。”(杨国枢, 1993)
黄光国(1988)依“情感性—工具性”划分出三类关系:情感性关系(expressive tie)、混合性关系(mixed tie)及工具性关系(instrumental tie)。他认为典型的情感性关系是家庭关系、亲友关系,在交往中遵循“需求法则”(need)。典型的工具性关系是陌生人关系,在交往中遵循“公平法则”(equity)。典型的混合性关系是熟人关系,在交往中遵循“人情法则”。由上述他对关系划分的描述来看,他的分类结果似乎也是“家人”、“熟人”及“生人”,与杨的分类没有本质上的差别,而且在不同关系类别中,人们所尊崇的规则也大同小异。
杨宜音(2000)从费孝通的差序格局出发,根据先赋性与交往性的程度,将关系分为四种典型的类别,即先赋性高且交往性高(例如一般情况下的家人)、先赋性高且交往性低(例如一般情况下刚刚建立的婆媳关系)、先赋性低且交往性高(一般情况下刚刚出嫁的女儿与其父母的关系)(1)、先赋性低且交往性低(例如一般情况下的陌生人)。这个由先赋性与交往性两个维度建立的分类,可以命名为“自己人/外人”分类。从情感的角度看,这样的划分正符合杨中芳(Yang, 2000)的情感分类,即“人情”与“真情”相一致。“人情”是一种先赋性的情感,而“真情”需要通过交往而形成。并且这种“自己人”和“外人”的边界符合差序格局的特征和逻辑,是能够伸缩的,即先赋性可能通过增加的交往性而获得。
以上中国研究中的关系——不是作为社会资本的“关系”——尽管处于不同的研究目的、生发不同的概念,在具体分类时侧重有所不同,但在其本质上,都是依据自我与他人之间关系的亲疏程度进行分类的。大致把关系分为三类或四类,家人、陌生人,以及二者之间的一两种关系。与之相比,本文所使用的关系先剔除了这些关系本身的性质(感情、工具或先赋、交往等),而仅从客观的关系亲疏为标准,进而在实践的层面上,用人们在财产纠纷中选择的公正性判断规则反观这些关系的性质。
在不同的关系遵循怎样的公正规则这个问题上,杨(1993)和黄(1988)几乎一致地同意:在家人关系中,遵循需求规则;陌生人之间遵循衡平原则(“公平法则”);熟人关系遵循“人情法则”,但并没有说明人情法则在本质上究竟属于哪一个规则。通过本文的案例,我们将会发现,这些看起来非常合理的分配公正实际上可能仅仅是“理论”上的假设。
因此,以关系为框架对于本文的分析来说是合适的。通过不同的关系分类,可以对比并测量“情境”和“多元”两种框架,对应以往的研究结论,可以做出有针对性的分析。(www.xing528.com)
本文对案件材料的分类主要以当事人之间关系的亲疏为维度。首先将关系分为两个大类,疏远和亲近。再对每个大类根据相对的亲疏程度各自分为两个次级类别,疏远关系中包含陌生人和单位与成员,亲近关系中包含邻里关系和家庭成员关系。
图21是分类的示意图。
图21
针对上述情境主义和关系说,本文的任务是用实际的财产纠纷案进行确证,观察在不同的关系中,是否存在差异的公正原则。由于主题和篇幅所限,本文仅就其中的两种关系情境,疏远关系和亲近关系来分析。所用材料是来自法庭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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