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的公正原则
无论是地位,还是收入、财富、机会的分配,土改前的公正原则都体现了不平等的特征。经过土改、集体化和人民公社这一系列平均主义制度的洗礼,人们的公正观念和原则发生了悄然变化:“平等原则”逐渐上升为一项主要原则,具有跨领域的通用性;而“差序”原则(等级高低+关系亲疏)的正当性大大下降了。在地位上,人人平等的原则受到普遍认可;在其他资源的分配上,当平均主义的分配体系被市场分配逐渐取代后,土改前以权利、衡平为主要特征的分配原则重新具有了正当性,关系原则的正当性退居其后,而需要原则首次成为公正原则。
●家庭:平等原则
一般认为,“需要原则”是家庭内部分配的基本准则。哪位家庭成员需要更多的关心、物质帮助,资源的分配就应当向其倾斜。02—0009号被访者明确说出要“以确实需要为标准”:
02—0009:
(家里的收入)放在一起,大家用。一般是我爸爸来支配。谁需要时谁用……当花的就花。不该花就不花。以确实需要为标准。我会把收入的一部分交给父母使用,如果兄弟姐妹遇到了急事需要用钱,我会把自己的收入拿出来帮助他们,而且不需要他们偿还。
12—0007:
我不赞同一视同仁,父母偏爱一些子女是很正常的,但这种偏爱本身应该是公平的偏爱。就比如两兄弟,一个生活要贫困些,那么父母自然地要多帮助些,这也是人之常情。这种看似偏爱的行为本身恰恰是父母公平对待子女的表现,因此是公平的。
上面这两段引文表明,“需要原则”在两个维度上起作用:一个是横向的兄弟姐妹之间,另一个是纵向的父母对待子女。由于这两个维度是家庭内部关系模式的基本维度,我们有理由认为,需要原则是家庭内部分配的一个重要原则。
但是,需要原则绝不是家庭内部进行分配的唯一原则:
02—0013:
父母和长辈对晚辈应该一视同仁,偏爱我觉得不公平。因为孩子都是父母的骨肉,应该得到平等的关照,不平等的对待是歧视,会对孩子造成心理上的伤害。
需要原则与平等原则常常是矛盾的,因为后者意指对所有的对象给予相同的对待,而每个人的需要却往往不相同。有意思的是,越来越多的被访者认可平等原则(见表18)。
表18 平等原则与需要原则的比较
由表18可见,明确认可平等原则或接受其优先性的有99(58+ 31+ 10)人,而明确认同需要原则的只有10人。可见,平等原则已经有压倒需要原则,成为家庭内部分配的第一原则的趋势了。较之土改前家庭内部等级主义至上的分配原则,这是一个革命性的变化。
此外,传统上亲代与子代之间的权威主义关系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02—0009:
比如我就拿报考学校这件事情来说,我不可能马上就自己决定,一般是我们家四口人,我父母,我哥哥,一起讨论,但最后基本上是听我爸爸的。总的来说,是我爸作主,有时也会问我们。对我们个人的事情,他一般是给我们建议,并不直接给我们一个主意,最后的主意还是要你自己拿。对家里的重大决定,是我爸作主,我的意见大概不会被作为参考。我觉得父母的这样作出决定的方式公平,因为,我觉得我们兄妹二人在父母身边长大,毕竟我们的思想还太幼稚,还不能作为大人决策的参考。
可见,家长的权威仍然存在,当然这种权威由于平等原则的冲击已经变得相当薄弱了。
我们发现,“衡平原则”也在家庭内部存在:
07—0002:
因为我是老大,所以,家里比较……比较,反正没有被冷落,但是比较受重视,但不是什么宠爱、冷落,家里女孩子(四个姊妹)多也没觉得被歧视。我学习好,父母也比较重视我。
这里的“重视”意指父母给予更多的“关心”、“资源”,比如说学习好的话需要家庭在学费、资料乃至营养上有所偏重,就这一点而言,体现了需要原则。但更重要的是,“老大”往往意味着给家庭做出更多的贡献,而被访者“学习好”也预示着未来会有更好的前途,有可能为家庭付出更多。这里的主要逻辑是一种类似投入/产出的逻辑,也就是衡平原则在起作用。
简而言之,透过几位被访者的公正观念,我们不难发现家庭内部的分配公正原则具有多元性特征:需要原则、平等原则、衡平原则都在一定情形下起作用。而且这种多元性正处在变动之中:平等原则正在取得对需要原则的胜利。
●学校:需要原则与衡平原则
Lee指出,教育领域适用于需要原则(Lee, 2006)。即应当以受教育者的需要,而非结构性因素(如户口的地域差异等)来决定教育资源的分配。调查中也证实了这一点:
02—0011:
我是一名教师,我们班上既有聪明的学生,也有不太聪明的学生,我应该把最多的时间和最大的精力放在不太聪明的学生身上,因为聪明的学生悟性好,能力强,只需花较少的精力就能表现得很好,而更需要帮助的是不太聪明的学生,这部分学生搞好了,才能使班级学习气氛更好,这样的班级才能优秀,更有战斗力,这对聪明的学生也是很有好处的。
被访者本人就是教师,他认为应当把最多的时间和最大的精力放在不太聪明的学生身上,因为他们“更需要帮助”。然而他的落脚点却是“这对聪明的学生也是很有好处的”,也就是说,他对不聪明的学生的关注具有一定的功利色彩,除了需要原则外,衡平原则也在起作用。他真正在意的是,自己的付出到底能带来多大的收益(出成果)?下面这段话更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02—0011:
作为一个老师来说,应该,要想有成果的,必须放在聪明的学生身
上。从需要来看,应该放在不聪明的学生身上,要看学校的导向,不放在聪明的学生身上,怎么出成果?就个人而言,我觉得应该放在不聪明学生身上。聪明的孩子稍加点拨就可以了,对不聪明的孩子,是弱者,不关心的话,他们将来遇到的困难会更多。从公平上看,应该放在不太聪明的学生身上。从效率上看,应该放在聪明的学生身上。其实这也是公平和效率的问题。有个教授说,兼顾公平,能照顾就照顾。这也是社会现实问题。我的观点是放在不聪明的孩子上,因为对他们来讲遇到的困难会更多。
总的来说,这位被访者是认同需要原则的,他愿意把主要精力放在不聪明的孩子身上,因为这是“需要”,因为他们“遇到的困难会更多”。但是,耐人寻味的是,他援引“公平”和“效率”来证明自己的观点:需要原则是“公平”的,但却不符合“效率”的要求,因为很难“出成果”。他企图走一条中间路线,“兼顾”二者。须知“效率”是经济领域的法则,其背后是衡平原则。这与教育领域的基本原则是不相容的,二者也是难以兼顾的。但在这个市场化的时代,“效率”法则已然成为全社会的主导法则,并侵入到教育领域。
此外,还有6名被访者认为,“平等原则”应该是教育领域中的分配原则。
03—0001:
对所有学生都平等重视,一视同仁。
●工作场所:衡平原则
在工作场所中,衡平原则是人们普遍认可的一种分配原则。在问及工作中的提职、加薪的标准时,一位被访者说:
02—0001:(www.xing528.com)
首先肯定是能力问题,你没有能力,有人把你安排好,你也不能胜任,还是要下来的。
这也验证了先前一些学者的判断,如Whyte、Han与Lee都认为市场公正原则已经取代计划体制下的平等原则成为主要的分配原则(Whyte and Han, 2003; Han and Whyte, 2006; Lee, 2006)。但这不意味着其他标准不被认可。正是这位认可“能力”的被访者认为:
02—0001:
……人情关系也是要讲的,只要不违背原则问题,讲人情也是正常的,但是能力摆在第一位。
另一位被访者认为:
02—0005:
我认为靠自己的能力上去的公平。现在的提拔更多的是靠人际关系。从村到镇一级都是靠关系,换个镇长来,和自己的人的态度都不一样。这是不公正。例如我的亲戚是省的领导可以打声招呼就把我调到好的单位。但是有能力没有关系却不行。现在都是这样。
这两位被访者的态度并无本质区别。他们都认为能力应该放在第一位,而人际关系尽管也在一定程度上被认可,但它必须置于能力之后,否则便不公正。可见,就工作领域而言,与其说衡平原则是主要的分配公正原则,倒不如说,它在具有正当性的多个原则中居于首要地位。
●社会政治领域:平等原则与衡平原则
02—0010:
人生来就是平等的。在生活中,每个人从事的职业不同,养家的渠道不同,收入自然不同。但是谁都不比谁高贵,没有什么三六九等之分,要有人这样想,也只能证明他自己浅薄、素质低下。我看到报道好像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在死亡赔偿(车祸)上不相同,城市要高出好几倍,这太不公平了,难道生命不同样可贵吗?
在社会和政治领域,“人人平等”的原则可谓深入人心。人们普遍认可公民在社会身份、权利上的平等,人们认同每个公民都应当得到平等的对待。
在评价社会成就时,人们倾向于从衡平的角度做出判断:
05—0001:
(富的原因是)勤劳、聪明、改革开放的机遇。(穷的原因是)机会无法把握,又懒,不拼,笨。(这)挺合理的,能者多得嘛!
人们对高考分数线因地区而异的评价也说明了这一点:
07—0004:
对于说城市的孩子素质高这个说法,从学生受教育这个角度,城市孩子受教育比较全,农村孩子受教育面比较窄,受设备、老师的限制,农村教育跟不上城市教育,农村孩子高分不一定能跟上人家城市低分孩子的素质高。所以按素质教育的要求来说是可以(可以低分上好学校)。
无论是致富,还是有机会进入名牌大学,都是个人成就的体现。在这方面,衡平原则是基本的正当性原则。调查显示,即使是改革中的失意者,也大致认可“有能力的人能够致富”;即使是受分数线歧视之苦的人们,也认同“大城市的人素质高,所以应该上好学校”。就是那些主张分数线统一,或者向内地倾斜的人,也往往从“素质”的角度正当化其言论。
02—0011:
(因为)地域原因,城市有很多名额。我在上海有个亲戚的小孩子五百多分就上了华东师范大学,这个分数在我们这是不可能的。……城市与小地方比,对小地方的人来说,就不公平。素质高,发展全面是他们自己认为的。他们考上名牌大学的学生比小地方考上的学生素质就高些吗,不一定。大城市与小地方,在考名牌大学的名额分配上占优势,绝不是他们的素质高。
这位被访者认为高考分数线因地区而异是“不公平”的,但他不是运用“需要原则”、“机会平等”等依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相反,与他的对立者一样,他也认为“素质高低”而非别的什么原则,是决定是否有机会进入大学的基本依据,他所持的也仍是“衡平原则”。
在反对高考分数线因地区而异的被访者中,还有人从付出/回报的角度来证明自己的观点,这也同样是“衡平原则”。
02—0017:
觉得不公平,本来小地方孩子上学条件各方面都比他们差,考的分还得比他们高,比他们付出的就更多,觉得这样就不公平。
令人惊讶的是,在116位被访者中,居然只有1名被访者明确以“机会平等”为理据来说明“应当统一划定分数线”的:
11—0004:
这种现象是不公平的。本来大城市的教育条件就比农村好得多,所以他们综合素质更高,这已经是起点不公平了,现在竞争的机会又不公平,所以就更不公平了。
这进一步表明,衡平原则是评判社会成就的最主要的标准,市场公正原则显示了其强大的力量。
另外,“情理”也是人们评判社会政治议题的一项原则:
04—0004:
就是前年的时候,他们村里跟人家合作搞沙场,结果把河道弄坏了,淹了我两亩多地西瓜地,我都有录像的,他们却不给我赔偿,反而还问我收七百多块的提留,我那年都没有给,他们还朝我发火,在全村广播,但我就是不给,你们也没有给我赔偿啊,我有录像带,再不行我们就打官司……现在也没有处理……这还公平?当然不公平啊,他们就应该先给我处理赔偿了。
作为“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情理构成人们判断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准。情理的内容是含混、多元的,在人们的主观世界中,它可以分别等同多种其他公正标准,如平等、需要、衡平等。但它也具有一些独特的含义,如这里的“情理”便具有妥协折中、“一报还一报”的含义。这位被访者其实面临的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事件,但他却根据情理原则把这两件事看作是相互关联的一回事。办沙场淹了他的西瓜地并且没有得到赔偿,他便用不交提留款的方式来报复。尽管他声称“有录像带”,并且威胁要“打官司”,但他却不知道,一旦进入法律程序他未必能打赢这场官司。显然,被访者认可的公正原则不同于法律规则,而是基于常识的“妥协折中”、“相互抵消”,名之曰“情理”。
表19是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所持公正原则的总结:
表19 改革开放以来的分配公正原则
由表19可见,领域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序”的原则只在家庭内部具有正当性,“差”的原则只在工作场所中存在,情理原则只出现在社会政治领域中。然而,某些原则则具有跨领域的通用性,如平等、需要、衡平原则分别在两个以上的领域中出现。通用性原则的存在说明,“领域模式”不能完全反映中国人所持公正原则的情形。中国人的公正原则同时体现出通用性与专用性相结合的特征,或者说,是一种“修正的领域模式”。
同时可以发现,在同一个领域内,存在多种可能具有潜在矛盾的公正原则,例如衡平与平等原则同时出现在家庭和学校中,在使用时,必然遇到何者更具正当性的问题。究竟多元公正原则之间具有稳定的次序关系,还是总是处于矛盾之中?分析表明,序列模式同样是存在的,但在不同领域,序列的先后次序不同。序列模式不是独立存在的,而必须在领域内部才能得到说明,是一种“分领域的序列模式”。这就是说,领域模式和序列模式相互依存,它们共同描述了中国人的公正原则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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