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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正观研究:两原则交互框架解释力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两个原则交互框架的解释力本文根据深度访谈得到的资料,认为在受访者关于分配公正的评价中,“自身作为”和“公共利益”是两条基本的原则。一方面,人们认为,在大部分时候,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一致性,这时候分配的公正程度就是共同符合两原则的程度。这可以看作是对衡平原则的修正。李静君的调查也发现了这一点,但是她没有给出解释,而是认为这是中国人的一种“世界观”。

社会公正观研究:两原则交互框架解释力

两个原则交互框架的解释力

本文根据深度访谈得到的资料,认为在受访者关于分配公正的评价中,“自身作为”和“公共利益”是两条基本的原则。根据这两个基本原则的排列,我们不但可以观察,在受访者看来什么样的分配是公正或不公正的,而且可以知道在受访者那里,各种分配方式的公正程度大致如何。根据排列,“按劳分配”和“大致拉平”并存的现象可以得到解释,这是因为前者符合“自身作为”,而后者符合“公共利益”。最重要的是,它们对杨琨的问题可以作出解释:即,之所以公有制单位中有人选择市场体制的生活环境,非公有制企业中也有人选择计划体制的环境,这也是因为,人们不但承认“自身作为”的公正性,而且承认“公共利益”的公正性。

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存在一些令人感到矛盾或不易辨明的分配现象,我们不断分解“自身作为”和“公共利益”交互的各类情况,就是为了能够预测它们在人们的公正认知中所处的地位。

我们的结论是,被访者关于分配的公正观,既不像“公平和效率”框架那样强调二者的对立性,也不像衡平原则那样仅仅承认个人付出,而是以“自身作为”为主要评价原则,以“公共利益”为补充原则。一方面,人们认为,在大部分时候,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一致性,这时候分配的公正程度就是共同符合两原则的程度。另一方面,对于受访者来说,当这两个原则发生矛盾时,人们虽然会评价此种分配为不公正,但也会从其中一个独立的原则出发,给予某种程度上的认可。这可以看作是对衡平原则的修正。

作者:王冠中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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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本文不追究“公平”、“公正”和“正义”三个中文词汇之间存在的意义差异,而是把它们处理为相同的概念,均指人们在内心深处认可的应然标准。

(2)李静君的调查也发现了这一点,但是她没有给出解释,而是认为这是中国人的一种“世界观”。见Ching Kwan Lee, 2006。

(3)当然这里的不受任何限制并不是无限制的,而是相对于能力1和能力2来说,受的正式约束比较少。一般而言,这种能力的定义还要受到其他社会条件的制约,比如社会道德,例如没有人会认为靠杀人获得财富是一种能力。

(4)正如10—0006号受访者所说,“机遇不是上天赐给某个人的,而是给所有人的,看你抓住没有”。

(5)显然,人们认可即使在贪污这样的犯罪行为中也有某种合理性,这用传统意义上的机会平等概念已经没有办法回答,而“自身作为”不但能够回答这样的问题,而且对于机会平等的进一步解释也存在意义。

(6)实际上,严格地讲,认为差距的产生不符合“自身作为”,却接受大致拉平不公正的3个案例也是坚持“自身作为”原则,因为,他们认为拉平会损害诚实劳动者的公正。

(7)其实坚持了“自身作为”原则就意味着反对平均主义,所以即便纯粹从逻辑上讲,每个受访者都在一定程度上反对这点。

(8)“边沁认为,一种行为如果增长社会团体幸福的趋势,比它减少社会团体幸福的任何趋势大的时候,那么,这种行为就可以被称之为满足了实用主义原则,其精神实质是平等主义的。”见亚历克斯·卡利尼克斯, 2003。王绍光从西方思想传统经典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七种分配公正原则,认为其中功利主义原则指全体人民的幸福/福利的整体效用的最大化。见杨琨, 2007。

(9)利益在这里指的是对某个公共集体来说有利的东西,而不是严格的功利主义所指的福利,福利这个词容易和个人的快乐联系起来,这不是本文的观点。

(10)这样的话,每一格中就会包含许多不同程度的公正层次,从而把格与格之间的比较无限复杂化。

(11)这里指把“自身作为”和“公共利益”十分详细地辨析出来。

(12)实际上,访谈中的38个人辨析出,一个行为符合“自身作为”的程度越高,则其能够实现的“公共利益”也就越大,反之亦然。

(13)业务制度和法律制度除了能够保障自身作为和公共利益原则外,本身也包含有程序正义。贪污被人们所尤其不容,也和李静君的发现相同,但她没有给以解释。见Ching Kwan Lee, From Inequality to Inequity: Popular Conceptions of Social(In) just in China。

(14)这三者可看成是两个原则一致的情况,但是与类型1和类型4不同的是,它们既不是完全符合“自身作为”和“公共利益”原则,也不是完全不符合,而是既有符合这两个原则的成分,又有不符合的成分。比如, 08—0005就认为,“个人好恶、权力平衡本身就应该是决定提拔的因素,只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就是合理的。因为作为领导要带领一个团队,必须得能贯彻自己的意图,并保持团队平衡。而且影响提拔的因素团队成员都知道,他们有调整自己适应领导的空间,没有调整好是自己的问题。”另外,“能力成因”指人们在承认能力应该作为分配标准的基础上,进而追问这些能力的形成是否符合“自身作为”原则。

(15)其中,“非权力性经济犯罪”指,通过基于自己能力的犯罪手段,获得财富的情况。这种手段往往是权力无涉的,一个具体例子就是“偷税漏税”。

(16)虽然人们可能因为很多原因而不能辨识出公正或不公正的现象有哪些,但是,对已经辨识出的现象的公正性作出判断,是很有代表性的。比如,人们可能因为生活中较少接触“成分制”而在提到公正时不能想到这种现象,但是,如果谈到“成分制”时,他的评价将是能说明问题的。

(17)1个受访者(10—0006号)在反对了“贪污”后,模糊地认为“不择手段”也是可以认可的,这预示了非权力性经济犯罪的微弱合法性。

(18)12—0003号。

(19)这里只是直接肯定“投机倒把”的人数,实际上,当我们认为投机倒把是一种每个人都有机会拥有的能力的话,肯定的人数必将大幅上升。

(20)比如,和人们实际生活的关联程度、社会上存在的广泛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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