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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分配正义观研究产生新发现

时间:2026-01-27 理论教育 卡哇伊 版权反馈
【摘要】:已有研究大致上,以往对于中国人分配正义的研究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研究集中在主流舆论的讨论中:人们通过“公平”和“效率”来理解分配公正的原则。这一视角影响了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和欧美学者对中国人分配公正观的研究。研究发现,中国的高贡献者比美国的高贡献者之分配决策更倾向于平均主义,而中国的低贡献者比美国的低贡献者的平均倾向略少些。第三类研究是目前公正观研究的主流,即认为“衡平”是分配公正的主要原则。

已有研究

大致上,以往对于中国人分配正义(1)的研究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研究集中在主流舆论的讨论中:人们通过“公平”和“效率”来理解分配公正的原则。“标准的新古典福利经济学认为,公平和效率不可同时兼得,必须以两个步骤分别解决公平和效率问题”(林毅夫、刘培林,转引自姚洋, 2004),“既能够快速发展经济,又能够使人民均享发展带来的利益,这是人类梦寐以求的目标……但是能够解决好这两个问题的国家为数寥寥……正因为如此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是学术界长期关注的焦点”(林毅夫、刘培林,转引自姚洋, 2004)。

可以看出,这一视角认为,分配正义本身就包含两个对立的原则,即效率诉求和公平诉求,它们之间具有不可避免的张力。此种观点认为,效率的达致必然对公平产生威胁,公平的分配一定会有碍效率的提高,这时的公正具有较强的平均主义色彩。林毅夫和刘培林的观点虽然更进一步,认为,“公平和效率并不像人们说的那样互相割裂,而是共同受到一个国家(地区)所奉行的经济发展战略的影响”(林毅夫、刘培林,转引自姚洋, 2004),但是不变的是,在他们那里,公平还是具有强烈的平均主义色彩。这显然不能解释人们对市场体制生活环境的选择和对多劳多得的坚持。

樊纲重新界定了公平、平等与效率的关系(樊纲,转引自姚洋, 2004)。他认为,“平等的不一定是公平的;而公平的可以是平等的,也可以是不平等的。对于一个市场经济来说,对于机会均等的公平观来说,平均主义的分配是不公平的。公平的可以是有效率的,不一定与效率相矛盾”。他的讨论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他只是澄清了公平、平等和效率的概念和关系,并没有实证地指出,中国人到底持有什么样一种分配正义观,更没有指出其中的原则究竟是什么。

第二类研究集中在跨文化心理学领域,研究者们借助两个原则——“个人”和“集体”——来认识分配公正的原则。

古迪孔斯特(Gudykunst, 1988,转引自张志学, 2006)指出,在个体主义的文化中,人们总是以一种自我导向、短期的观点看待公平,认为公平就是每个人得到自己通过努力与投入而应当得到的东西。相反,在集体主义的文化背景中,人们是从他人导向与长期的观点看待公平问题,它意味着每个人平均得到奖赏,而不管他的贡献大小。

这一视角影响了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和欧美学者对中国人分配公正观的研究。他们往往着重于探讨各种变量对人们分配正义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个人的特性、群体的凝聚力、群体类化以及社会互动的性质等等。这些微观的实证性研究虽然进行了精细的实验设计,但是如张志学(张志学, 2006,转引自李原, 2006)所说,“上述研究的最大缺点在于,研究者假定,中国人属于集体主义取向的,而美国人属于个体主义取向”。

集体主义是中国人分配公正观中的首要原则吗?

Hui、Trandis,以及Yee,通过实验研究法,测量了中美大学生的个体—集体主义取向的分配公正观(Hui、Trandis、Yee, 1991,转引自张志学, 2006)。研究发现,中国的高贡献者比美国的高贡献者之分配决策更倾向于平均主义,而中国的低贡献者比美国的低贡献者的平均倾向略少些。这说明,当资源比较丰富的时候,中国人比美国人更倾向于平均主义;当分配的奖赏数目固定时,中国人比美国人慷慨;无论资源多少,中国人对朋友和同事的差别很大,表现为对朋友的慷慨,而美国人则没有这种倾向。

Chen、Meindl、Hunt看到了上述研究的缺陷,他们指出,以前的集体主义取向,实质上是“个人—他人”关系,这是不足的,应该加入“个人—集体”关系。前者指个人怎样与内群中的其他成员进行交往,而后者则指个人如何与其所在的集体发生关系(Chen、Meindl and Hunt, 1997,转引自张志学, 2006)。他们推测,纵向公共利益取向者,对公共利益的关注高于个人利益,相反,横向集体取向者,更加注意人际和谐与群体稳定。这种视角,实际上还是采取了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二元对立的假设,只不过与以往集体主义假设不同的是,这种集体主义含有非平均主义的取向,他们探讨的是,个人的集体主义倾向对分配公正的影响问题。显然,这个分析能对——“中国受试者,不论在分配物质奖励时还是精神奖励时,都比美国受试者更加倾向于采用能够拉开奖励距离的差别法则,而且,中国人对于差别分配原则的喜欢程度,大大高于对均等分配原则的喜好”——现象给出解释,却并不能完全回答,中国人的分配公正观基于什么共识或差异的原则。尤其是该论文提出,集体主义纵向关系具有“为了公共利益而放弃个人利益”的特点,这样,就把人们接受差别的原因,归结为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这难有说服力。

第三类研究是目前公正观研究的主流,即认为“衡平”是分配公正的主要原则。(https://www.xing528.com)

按照Rubinstein的说法,在西方哲学和社会科学的探讨中,衡平原则早被公认为利益分配的公正原则之一,从斯宾塞、涂尔干到帕森斯,以及Davis和Moore的功能理论,都支持这一点(David Rubinstein, 1988)。按照衡平原则,在市场中,那些拥有——以符合市场规律和合法经济手段获得财富——能力的人,得到更多的财富被认为是公平的。

Adams继承了Homans的思想,认为,所谓公平表现为,个人在交换中感到自己的付出与所得之间的比率,与其交往伙伴相比,是相等的(Adams, 1965,转引自张志学, 2006)。他的观点可以用Op/Ip= On/In这个公式表示。其中, Op与Ip分别代表当事人所得的结果与所作的投入。On与In分别表示参照对象的收获与贡献。Adams所说的付出,包括个人认为自己对完成某种任务所做的各种贡献,如训练、年龄、资历以及努力等,而产出,则包括个人所得的薪金、福利等物质奖赏,以及从工作中获得的满足感等内在奖赏。如果个人觉得这种比率不相等,就会感到不公平,这种感觉会使个人体验到不舒服。

宓小雄提出,由于投入只有与机会结合,才能体现并产生工作业绩,所以公平的公式应当为Op/Ip XCp= On/In XCn。这里的Cp、Cn分别是,当事人与其参照对象所获得的机会(宓小雄, 1988)。在改革开放初期,人们发现彼此之间的机会是不平等的,从而产生普遍的不公平感。但是,机会平等是不是最后的解释因素,还是建立在其他更基本的原则之上的,这是一个疑问。比如,单纯的机会平等并不能解释,生活在非公有制职业环境中的人们,为何有不少选择了计划体制的分配方式,对他们来说,机会平等的条件已经满足。

这个问题在另外一个学者那里,得到了某种意义上的解答。俞文钊认为,公平理论主张,两个人在完成任务中的收益与投入之比是否均衡,决定了人们是否产生公正感(俞文钊, 1991)。然而,现实生活中两个人真正具有完全相同的投入是很少见的。他于是指出,当两个人的条件很难相同的情况下,无差别的分配和相差悬殊的分配都会产生不公平感,这就是公平差别域。但是这一研究没有继续追问,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更不能回答,为何人们接受,只要方法得当,贫富差距多大都不成问题。而这样的观念,在我们的访谈调查中不乏其人。

马丁·怀特(Martin Whyte)以衡平原则为基础,区分了市场公正(market justice)和社会主义公正(socialist justice)两种概念,前者相似于衡平原则,认可按绩效或贡献进行分配(meritocracy attribution)的公正性,后者则反之。基于这两种概念,怀特的“中国不平等和分配正义调查项目”于2000年对北京居民开展社会公正调查。调查发现(Martin King Whyte and Chunping Han, 2003),类似于西方欧美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众,北京人普遍支持市场公正原则(market justice principle),即赞同基于能力和贡献的差异导致的收入差距。人们对市场分配体系本身没有疑问,甚至,与前社会主义国家相比,北京的居民更强烈地接受收入差距对提高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作用。在考虑到主观性因素的影响后,他的进一步研究表明: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城市工人、国有企业职工、有不幸经历的人),也乐于接受市场公正原则,而非计划体制的平等原则(Chunping Han and Martin King Whyte, 2006)。

李静君(Ching Kwan Lee)同样关注市场化改革背景下,中国大众所持的分配公正观(Ching Kwan Lee, 2006),尤其是对于“不平等”的认识和感知。如果以衡平原则作为标准,则她的发现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符合衡平原则的现象。她发现,当前大多数中国人认可基于个人的绩效、能力或者贡献而产生的不平等,接受以个人贡献、教育水平、奉献等作为分配的标准,而对结构性不平等、滥用权力、贪污腐败等违背衡平原则的现象表示不满;第二类是不符合衡平原则的现象:一个是在再分配领域,人们普遍认为公共产品应该得到公平的分配,甚至存在一种按照需要(need-based)原则,集中表现在满足人们对医疗和保险的需求上。另外一个就是,人们普遍认为贫富差距过大(excessively large)不能被接受。但是这个研究不能解释,为何对于类似的收入,不同人的公正感会出现差别。

吴忠民则探讨了改革开放前后,人们的分配公正发生的变化:从关注结果均等转向起点平等;从关注行为的先赋性转向自致性;从“人均一份”的初次分配方式转向按贡献进行分配(吴忠民, 2000)。然而,这种变化不能说明,为什么仍旧有为数不少的人,选择计划体制的生活环境。

李春玲的研究采用了定量统计的方法,探讨社会地位、年龄、行业、职业等社会经济特征,对人们态度的影响。她发现,社会成员的社会经济条件越优越,就越倾向于认为收入差距是合理的,反之,社会经济状况越差,越有可能认为收入差距是不合理的。她的研究还显示,教育水平越高、收入越高、社会地位越高以及年纪越轻,对收入差距的接受程度越高(李春玲, 2006)。李春玲虽然没有讨论分配公正的原则,但是她的结论仍然反映了其背后的研究假设: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认为收入差距是一种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而改革开放之后,人们开始逐渐容忍和接受差距现象。

如果我们把这两种现象,分别看成是平均和衡平原则的话,李的实证结论给人一种印象,即当前中国社会呈现一种多元主义倾向,平均和衡平的分配原则存在于不同的人群之中,没有一种大家都接受的原则。这种观点预设,特定的人群接受了平均主义原则,就不可能接受衡平原则,反之亦然。但我们的访谈不能证实这一假定。

正统的衡平原则意味着,在市场中,那些拥有基于市场规律,能够运用合法经济手段获得财富,并运用这种能力的人应该得到更多的财富,与之相对,那些依赖非法的、不符合本业务要求的能力获得分配的情况,则被作为不公正的能力,不予接受。但本次调查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即不少受访者认为,一些不太合乎市场业务要求和法律要求的做法,比如“找关系”、“行贿”和“投机倒把”也是一种能力,这种获得财富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可接受。(2)显然,受访者的这些看法并不符合纯粹的衡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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