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案例的发现
文集中的案例研究有三篇。
根据基层民事纠纷案例的考察,“不同关系中的衡平原则”试图分析,不同的社会关系类别,是否影响当事人使用的公正原则,在面对不同关系时,人们采用的评价标准是否有异。文章发现,案例当事人对于财产纠纷处理的评价,实际上存在较为确定的中心原则:无论在亲近或是疏远关系中,衡平原则都是相对更主导性的,即符合此原则的纠纷处理,被接受为公正的程度较高。但是,在较为疏远的当事人关系中(陌生或公务),衡平原则主要是权利导向的,而在较为亲近的当事人关系中(家庭或邻里),衡平原则主要是义务导向的。这说明,同为衡平原则使用,在不同的关系中有着不同的重点。
“基于‘比较’的公正观”,处理的是一个特殊案例:在城市化过程中,农村集体资产分割为私有(家庭)财产的实践过程。文章发现,在农转非村庄的集体资产处置中,核心村民、普通村民与边缘村民在分配资格上有差异,村民对该差异是否“公正”的评价,基于比较发生。评价中一个普遍的现象是,人们在差序资格之间进行比较:横向进行不同参照群体比较,纵向进行时间和历史比较,然后判断某人获得分配的资格是否公正。在分配原则的评价方面,支配的因素是获得利益——大家都想分到更多,所以,无优势资格的村民认为均分是公正的,主张按照平等原则分配;而有优势资格的村民认为有差异是公正的,主张按照贡献原则分配。中间的群体则表现出摇摆性——向上比较时使用平等原则、向下比较时使用按劳分配原则——评价其他村民获得分配的公正性。这说明,在利益有涉领域,人们的评价原则受到自身利益的影响。(www.xing528.com)
“社会言论:正当性理据的变化”(3)一文关注社会成员所持的价值理据之宏观走势。文章以过去30年中发生的三个刑事案件为材料,观察即时社会言论(social discourse)对当事人行为的评论,解析公共言论使用的评价标准和原则,探索其中隐含的正当性逻辑变化。
文章发现,公共言论的评价逻辑显示变化迹象:在说明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有罪”的时候,他(她)的政治立场、思想意识和平时表现,曾经是支配性标准。后来这一标准的主导性逐渐弱化,政治立场逻辑在刑事证据认定中不再占据核心地位,但经济和社会地位团体划分的逻辑明显上升。这显示社会成员的理据认同有所转向:人们接受的“有罪”依据,从政治立场标准转向群体社会平等标准。这表明,在正当(或非正当)化他者行为和事件中,社会言论使用的理据标准内容有变,但其“高度政治化”的形式继续,象征边界的划分,从政治态度到身份群体。
作者认为,上述变化意味着,由社会成员经由辩论自我定义、分享并依据的,以社会平等和制度公正为核心原则的“社会公共价值”正在生长,但其激进的政治性特征在于:象征边界的划分,以及刻意区别于正统的、非官方表达。这和公民社会的原则相似,因而属于“公民性”(civility)的成长,但却并非是以“公民组织”的形式。学界主流一般将“组织化”作为公民社会的证据,而上述有关正当化逻辑的社会公共价值发展,可以视作补充的分析性指标,帮助人们观察,在中国的制度环境下,“公民社会”成长的特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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