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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政策的调整与多元一体的政治整合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各民族融合为中华民族这样一个“多元一体”的过程中,国家的政治整合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新中国的成立,在中国民族关系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中国民族关系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长此以往,逐渐形成了中国进行族际政治整合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

中国民族政策的调整与多元一体的政治整合

五、民族政策的调整

面对不同领域中民族关系的发展与变化,民族政策自身也必须要进行调整,从总体上看,民族政策需要进行以下方面的调整。

(一)构建族际政治整合体系

在现代世界体系中,国家是一种最基本的国际社会成员,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都毫无例外地必须要建立在以国家或者地区为单位的政治体系之上。“而在民族的政治体系中,国家政治体系处于首要的位置,是极为重要的民族政治形式。 ”[18]回顾历史可以看到,“民族国家首先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出现的民族主义的核心概念,是一种理想的国家形式,是可能性上或者说是纯理论意义上的国家。……然而,在现实中的民族国家与理想中的民族国家并不一致,它们之间始终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现实中存在的民族国家基本上都不是单一民族建立的,民族的界线与国家的界线总是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一致,即使是被看做民族国家之典型的英国和法国,在民族构成上也不是单一和同质的,除主体民族外还生活着其他的民族”[19]。因而,考察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政治体系,绝大多数均是现实意义上的多民族国家,除了主体民族之外,还生活着或多或少的其他人口较少的民族,无论国家在法律和制度上承认不承认国家的多民族性,各个民族都共同生活在一定的疆域之内,对国家的资源行使着或多或少的占有和享受权利。这样,在现代国家政治体系中,要更好地运行国家制度和法律,必须要取得来自于全体人民所赋予的合法性,并构建起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进行必要的族际政治整合,以维系国家的发展,保持国家的主权独立与秩序稳定。

在现代多民族国家内部,政治的合法性来自国家疆域上所有居民对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的共享,来自于境内各个民族对国家政治体系持一种正态支持、认同、信任并逐渐内化国家政治文化的政治认知。但是,作为一个在世界体系中有相对独立政治单位的民族国家,却不是由单质化的民族成员组成的,而是由历史地生活在现代国家疆域之内的所有不同的民族共同体组成的。这些民族共同体在多民族国家这个政治共同体之中,结成了特定的联系,在统一的国家制度、司法体系和行政体系下共同生活和行动,结成了一定特征的族际政治关系。因此,多民族国家民族成分的这种非均质性,提供了族际政治整合的客观前提。[20]

作为一种现代形式的人类共同体,多民族国家必须由内在的社会凝聚力来维系。从这个逻辑上说,国家对其疆域中存在的具有历史文化差异的民族共同体进行整合,建构一种具有社会凝聚功能的国族性,以实现政治、法律、制度的统一,无可非议。关键问题是在何种政治价值取向的指导之下进行整合?通过何种手段和途径进行族际政治整合?整合的目标是什么?将要达到怎样的效果和程度?整合过程是否存在文化霸权?族际政治整合的价值取向、具体政策上的分歧和使用手段及程度上的差异,不仅直接涉及一个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关系的本质,也涉及国家和法律的本质,涉及国家政治制度的建构,从而决定了族际政治整合的程度与效果。世界上不同的多民族国家进行族际政治整合的价值取向、制度体系、整合手段和程度都不尽相同,中国的族际政治整合也经历了历史上各个不同朝代的大相径庭的整合模式,发展至新中国建立以来的今天,族际政治整合形成了一整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整合模式。

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中国的族际关系一直都很复杂。逐渐“形成一个你来我去,我来你去,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而又各具个性的多元统一体” 。从今天的情况来看,“它所包括的五十多个民族单位是多元,中华民族是一体” 。在中国各民族融合为中华民族这样一个“多元一体”的过程中,国家的政治整合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政治代表的历代中央王朝所采取的民族政策和所构建的族际政治整合机制,以及由此形成的族际政治整合能力,对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稳定发挥了根本性的作用。考察中国古代历朝的族际政治整合模式,主要是以针对少数民族的怀柔和施压并重的整合方式,总的来说,族际政治整合的基本方式是恩威并用,用统治者的话来说,就是“抚之以仁义,示之以威信” ,或“慑之以兵,怀之以德” ,“顺者以德服,逆者以兵临” 。这种以统合为主的族际整合方式,对族际竞争中处于劣势的民族有诸多的限制和压制,在道德审视中可能乏善可陈,但其政治作用却是不可否认的,它促进和保障了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统一。不过,历史上的族际政治整合的程度是有限的,它未能使各少数民族的民族政治体系消融于统一的国家政治体系之中,各少数民族在臣服于中央王朝的同时仍然保留它们在政治上的独立性,各自保留着相对独立的民族政治体系。

新中国的成立,在中国民族关系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中国民族关系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新的国家政权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建立各级地方政权的过程中,在相应的社会改造中确立了一种全新的社会秩序。与此同时,历史上形成的民族压迫被取缔了,形成了一种新型的民族关系。在构建这样的新型民族关系的过程中以及这样的民族关系形成以后,新的国家政权对原有的族际政治整合方式进行了彻底的改造,构建了一整套新的族际政治整合方式,加强了族际政治整合。总体上说,新中国成立初期一直延续至今的族际政治整合的基本模式主要是以同情和帮助少数民族为基本价值取向,强调少数民族的权利给予和保障,而忽视了少数民族在享有国家政治体系赋予的各种既得权利的同时,必须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负有相应的责任。长此以往,逐渐形成了中国进行族际政治整合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这种情况,随着中国进入新世纪,改革开放进一步向纵深发展的时代背景之下更加突出。[21]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所积累的各种结构性弊病逐渐达到一个峰值,在2008年随着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也“触机而发” 。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以后,各个民族的文化水平和政治素质都得到了较大提高,由对自身的经济利益比较关注,逐渐发展成为对经济、政治、文化和各项社会权利均比较关注,尤其是2008年民族地区的一些群体性事件以政治参与和直接对抗地方政府的形式出现,对我国族际政治整合的输入式基本价值取向、行政命令和国家调控的非日常性整合手段,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审视中国现行的族际整合机制不难发现,以给予少数民族更多利益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族际整合方式已经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并表现在多个层面和内容上。一方面,中国现行的族际政治整合,缺乏完善的机制,主要是依靠政策而不是依靠制度,因而难以对族际关系进行多视角和全方位的持续不断的整合,甚至有可能在一定时期出现族际政治整合的空白。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族际政治整合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同情、关心和帮助处于相对弱势的民族,依据这样的权利输入式价值取向而制定的民族政策,主要是通过向少数民族地区直接、单向输入资金、技术、人才和政策,给予少数民族更多的经济利益、政治权利等,这样的整合方式,在少数民族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的情况下,能够满足少数民族的利益要求,进行有效的利益协调,实现族际的政治整合。但是,在少数民族的利益要求已经趋于强盛并使族际的利益矛盾趋向于明显和加剧的情况下,只是靠给予少数民族更多利益的族际整合,已无法满足少数民族的利益要求,因而无法实现有效的利益协调,达到族际整合的目标。

按照人作为一种高等动物的基本逻辑,首先要满足人最基本的生存要求,即吃饭、穿衣和生命延续,当人的生理要求得以满足之后,人的社会性就逐渐凸显,人还有交往的冲动和需求,还要追求精神生活,得到他人的认可并获取社会价值,力求能够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民族作为一定人们的共同体,也遵循这个基本的要求层次:在民族发展的初级阶段,需要满足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首先获得经济资源和促进经济发展,而当经济水平到达一定程度以后,对民族共同体社会属性的需求就逐渐凸显出来,当一个民族获得境内他族的认同和尊重,并能够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以后,基于现代主权国家的基本属性,必然会直接指向政治权力的参与、争夺甚至拥有并行使之。事实上,在一个多民族国家政治体系之内,各个民族之间的发展历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分为经济需求时期、社会需求时期和政治权力需求时期。不论是主体民族还是少数民族,在经济获得发展以后,必然会对本民族对社会体系的影响力,在分享国家政治权力方面的内容产生极大的兴趣,并以各种形式力求争取更多的社会、政治权力,以获得在国家中的政治优势地位。毕竟,政治权力是人类社会进入国家形态以来最有支配力的力量,可以拥有对国家体系范围之内的一切可供支配的资源。

因此,在进入新世纪的今天,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已经把世界上所有地区联系在一起,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和世界人口的大规模流动,世界各地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联系越来越紧密,传统民族国家的民族成分发生了极大变化,同一社会中族裔身份的多样性和不同民族生活在同一国家的现象已经是不可逆转的常态。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告诉我们,一个健全的社会、理性的民族,应该在差别和统一之间争取平衡,在社会的所有集团和成员之间建立信任、共处与合作关系,协调并有效联合各个追求相同或不同目标的组织及个人多种多样的行为,避免不必要的甚至危险的社会冲突。通过法律、制度的创造和社会心理和道德的培育,消除排斥性,增进包容性,建立彼此的信任与合作,实现共同体的长治久安。

在这样的时代要求下,中国族际政治整合模式的发展已经进入瓶颈阶段,必须要改进和完善族际整合模式。必须正视中国族际关系的新变化和新要求,对族际政治整合模式进行调整,并在此过程中构建一套完善的族际整合机制。随着中国社会的利益分化和社会转型时期引起的社会矛盾和危机进入高发期,族际关系发展中有利于族际整合或者说有利于族际整合充分发挥作用的时机往往是有限的,时不我待,这项工作具有突出的紧迫性。就目前情况而言,族际政治整合模式的调整必须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调整国家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构建一个“国家主义”取向的民族政策体系。随着少数民族的民族主义逐渐兴起和发展,民族主义的影响力在少数民族中甚至出现了超越国家主义的地位,长此以往,少数民族在处理本民族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之时,往往会选择本民族的利益而放弃国家的整体利益。中国的民族政策,必须确立国家主义的价值取向。在民族政策过程中,应该始终把国家利益置于至上地位,始终以国家利益为基本的出发点,不论是政策问题的选择、政策目标的确定、政策方案的制订、政策手段的使用等,都应该从国家利益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在民族政策上选择国家主义的价值取向,并不是不照顾少数民族的利益,也不是不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而是要将这样的做法纳入对国家利益的考虑之中,置于国家利益之下,即不能仅仅从少数民族的角度来考虑少数民族的利益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而是要从国家整体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少数民族的利益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

第二,构建民族区域自治的约束机制,平衡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新中国建立以来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一直坚持落实和执行的少数民族基本政治权力。对于少数民族来说,实行区域自治,在特定的区域内自主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这是国家赋予的一项特殊权利。考察中国法律体系中关于这项基本而特殊的少数民族权利的相关规定,从多民族国家的角度来看,国家在作这项制度安排的时候,也是充分地考虑到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不仅赋予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的自治权利,也要求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承担相应的义务。不论是在宪法中还是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我们都能看到有关义务的表述。从法理上说,中国的少数民族权利义务关系是明确无疑的。

然而,在实践中,国家的民族政策基本上一致性地围绕着向少数民族地区输入更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尤其是直接向少数民族输入经济权利,使得无论是少数民族的自治地方政府,还是少数民族居民本身,都被“培养”起对国家政策的强烈依赖性社会心理。其权利意识旺盛发展,而义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大大萎缩,两者之间严重失衡。从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族际整合功能的角度出发,构建相应的机制来平衡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在实践中提出来的一个严肃而重大的问题,必须要从转变民族政策的基本格局,在权利授予的多项制度和政策中,逐步增加与权利相对应的各种义务,加强对少数民族自治机关和少数民族居民的约束,对权利义务失衡问题尽快加以纠正。

第三,建立民族意识的调控机制,使各个民族的民族意识与国民意识保持协调。随着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迅速地觉醒,在一些少数民族中甚至达到了相当强烈的程度,并且形成一种趋势。这对于少数民族的自立自强、奋发有为和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少数民族想增强自己的经济实力,实现本民族在国家政治体系中的更大的影响力,这是一种良好和合理的愿望。但是,当民族意识过于强烈,甚至于超越了国家意识,对国家的整体利益带来了负面的影响时,就成为对多民族国家的一种挑战和威胁。换言之,从多民族国家族际整合的角度来看,渐趋强烈的民族意识对族际整合来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例如2008年“ 3·14”拉萨打砸抢烧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民族主义主导的威胁国家政权和社会安定的事件。因此,在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整合模式当中,应当构建必要的民族意识调控机制。首先,要建立民族意识的评估和预警机制,对少数民族民族意识增强的程度作出准确的评估,对出现过度发展的情况要有所预警。其次,对民族意识中过度发展的现象,国家要保持必要的调节和控制机制。当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过盛时,应当向少数民族输入国民意识,增加更多的国民意识宣传和培育,通过一系列的控制和调整,使多民族国家内各民族的民族意识与国家的国民意识保持协调。[22]

(二)建立民族地区公共危机应急处理机制

进入新世纪以来,伴生在GDP指数稳步增长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国家和社会都在不断前进的主流发展趋势的同时,还有一个弦外之音就是,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及社会危机事件呈现出一种逐步上升的苗头。这些群体性事件及社会危机事件,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国家的发展、基层民主机制的不断完善,反而呈现出规模不断扩大、频率不断增强、社会危害性呈上升趋势的特点,引起了国人的普遍关注,也引发了国家对危机事件应急处理系统建立的探索和研究。这些社会危机事件,有不少是发生于我国利益共同体间的矛盾更加复杂、社会结构更加多元和社会问题更加敏感的民族地区,尤其是边疆多民族地区之中。

具体分析在中国新时期新的社会秩序变革将可能带来的公共安全性事件和社会危机隐藏方面效应聚集的特点,可以从以下的层面窥见一斑。首先,基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利益格局变迁而引发的“公共维权”事件。具体而言,进入新世纪,国家的利益格局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而配合这些变化的新的制度性的利益分配系统尚未建立,因此由各类因为维权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增加的趋势:在土地问题上,尤其是民族地区的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因为土地、森林、水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开发涉入少数民族世居地域,侵犯了少数民族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而滋生政府行为与少数民族群众之间的矛盾,进而引发维权纠纷。其次,受到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之下的社会性泄愤事件。在当前萧条的经济形势之下,民族地区作为主要的原材料输出地,受金融危机影响,民族地区遭遇转嫁到原材料产地的经济损失的影响,难免会出现对基本生活资料维护的不平衡社会心理,激发不理性的行为;而来源于与经济形式密切相关的社会泄愤事件和骚乱事件也是一种隐匿的社会危机,尤其是受到经济危机的影响,少数民族地区脆弱的经济承载能力遭遇损失,使得原本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少数民族群众实际生活水平下降,甚至一些地区返贫、赤贫,基本生活需求受到影响,因此对社会产生不满心理和泄愤情绪。

观察当前中国社会发生的一系列具有重大影响的公共安全性事件和危机事件,呈现出多发性、一定规模性和社会危害性。但是,在当前我国利益高度分化的多元社会中,社会的基本管制秩序比较稳定,而群体性事件中的80%以上均属于具有利益诉求正当性的维权事件,具有特定的维权原因,孤立性和准正当性是其基本的特点,因此不会使当前纠纷式的社会冲突向大规模社会运动转化。也就是说,虽然因为社会不满心理的推动和利益受损等主要因素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因为引起了某些具有利益相似性的利益群体的共鸣,而把一些无直接利益者卷入社会危机事件中来,扩大了危机的影响力和危害程度,但是由于国家政治权力的有效运行和社会管制体系的存在,这些危机事件不会演化为大规模的社会运动。

尽管如此,危机并非危言耸听,的确对国家政权,尤其是地方政府带来了压力,也滋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群体性事件涉及十分复杂的利益关系和社会心理失衡现象,在中国经济改革、政治转型和社会变迁的背景之下,对地方政府,尤其是对民族地区的地方政府产生了较大的管制压力。因此,必须要尽快应对频发于地方政府层面,尤其是基层政府层面的公共安全性事件和社会危机事件,建立地方政府,尤其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和民族地区的地方政府的公共危机应急处理机制,以有效地防范、控制和处理这些事件,尽可能减少这些事件给民族地区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

第一,建立民族地方公共危机预警系统和日常监控机制。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危机的形成和爆发有一个从矛盾出现、矛盾积累、矛盾爆发到事后影响的过程,并非是在很短时间之内就立刻完成了从出现到爆发的过程。这就是危机可控的基本逻辑,只要对可能演化为危机的各种因素进行必要监控,则很可能避免危机的发生,尤其是大规模危机的爆发,是可以避免的。因此,在民族地区,依据少数民族的分布情况和居住特点,占有的社会资源的多少和民族文化的基本特征等,分析各个民族之间可能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再建立民族关系发展的日常动态监控机制,对民族地区的敏感性、易发性社会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必要安抚,给予少数民族更多的利益表达的正常空间,对民族矛盾进行防范和治理,尽可能在日常工作和矛盾起源阶段就尽快进行疏导和解决,预警民族矛盾的发展态势,避免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二,建立民族地区现代危机决策机构。民族地区应对危机的能力有限,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民族地区政府的公共决策机构不完善、决策流程不科学,这与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影响民族地方政府处理和应对公共危机的决策正确性和有效性的一个根本要素就是民族地区的危机决策机构的设置完善与否。因此,要使危机事件的处理及时而有效,就必须建立一个符合民族地区实际情况的科学合理的危机决策机构。这个机构要包含以下要素:一是凭借地方最高行政权力而具有强大整合力的危机决策机构,这是许多能力羸弱的地方政府最迫切要解决的问题;二是要建立民族地区危机决策研究的智囊团和思想库,这是民族地方政府危机事件的处理必须要依照民族地方的特殊性而进行的客观要求,能达到这个要求的,往往是长期研究民族问题的专家、学者;三是要建立一套应对民族地方危机处理的明确的责任、权力制度,以能够明晰各种行政权力,不至于导致权力闲置或者责任推诿的双重问题;四是要建立危机事件处理的行政问责制,明确不同层级危机决策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使决策者的权力和责任实现有机结合。

第三,提升民族地方政府对基层政治参与的回应能力。民族地区的地方政府在防范社会危机的过程中,必然会面对少数民族群众日益旺盛的政治参与行为,为了能够避免危机的大规模爆发,必须要从对社会正常的利益表达进行监控和处理,要尽可能满足少数民族合理的政治要求和利益需求,尽量降低他们对当地政府的抵触和不满情绪,消减非制度性参与形式对地方政府的冲击和压力。对于政治参与要求中合理的部分要尽可能地予以考虑,在发生抵触以后,地方政府应当积极地与少数民族群众进行政治沟通,寻求双赢的解决方式。此外,还应当加强开展对少数民族群众的政治动员与政治宣传,提升其对行使自身合法公民权利的意识,鼓励其运用正常的参与渠道进行利益的保护和申诉,引导其主动放弃使用非制度性和暴力性的参与行为。在宣传和引导中,应当多采用一些实质性的方式,而不是形式化、不具有说服力的口头式宣传,例如在引导群众执行地方政府经济政策时,可以派一些农业专家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直接开展农业生产指导,切切实实为少数民族带来经济利益和实惠,用事实来说话更易得到少数民族的信任和支持。(www.xing528.com)

第四,提高民族地方政府的危机应对者素质。中国的民族干部培养和使用政策,一直是促进民族地区发展,保持少数民族的自我管理和尊重民族传统的重要保障。在这样的基本政策之下,少数民族干部不断充实着民族地区的政府系统。在危机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公务人员是主要的事件应对主体,是有效预警和监控危机事端和源头的承担者,也是危机发生时有效控制事态、进行利益沟通和疏导的人员,还是危机过后重建社会秩序和族际和谐关系的主要力量。可以说,在现代多民族国家中,地方政府的公务员是第一时间接触危机事件的直接人员,也是及时和有效处理危机事件的决定性主体力量。在危机管理对应急者提出高要求的情况之下,要求危机应对主体必须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丰富的专业知识、高超的沟通技巧和敏锐的社会洞察力等较高的素质,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务员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政府行政人员必须要提升危机意识和培养危机应对的基本素质。可以通过对民族地区的干部进行专业培训、特别是注重对少数民族干部的专业素养、决策能力和临危不乱的危机应对社会心理的培养和提升,增强民族地区公务员,尤其是少数民族干部在危机应对中的沟通、控制、协调能力,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干部与本民族之间文化同质的优势性,达到更加有效的沟通和疏导效果,尽可能消除民族地区的危机隐患。

总之,在新世纪的今天,民族关系发生了一系列的变迁,这个变迁的过程还在持续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很有可能会出现一系列不可预测的新问题和新矛盾,为了能够更好地预防和控制民族关系中出现的新问题甚至是危机,就必须要建立起民族地区,乃至中央政府层面专门针对民族问题的危机预警机制,以不变的制度应对万变的情况,这是在错综复杂和扑朔迷离的民族关系发展的今天要秉持的一个基本原则和有效路径。

【注释】

[1]参见王红曼.新中国民族政策概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0:157.

[2]李鹏.做好民族工作,为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而努力奋斗(1990年2月15日) [R].

[3]江泽民.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1992年1月14日) [R].

[4]江泽民.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1999年9月29日) [R].

[5]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分布情况,参见吴仕民.民族问题概论[M].第三版.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7:386-390.

[6]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少数民族政策及其实践(1999年9月).

[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少数民族政策及其实践(1999年9月) [R].

[8]贺琳凯.西双版纳地区的利益分化与利益表达[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3).

[9]参见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流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在书中,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研究课题组”的研究数据,当代中国的社会结构已经由“两个阶级、一个阶层”演变为十大阶层。

[10]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少数民族政策及其实践(1999年9月) [R].

[11]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G]//周恩来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12]江泽民.关于西部大开发问题[R].2000年6月20日,选自江泽民在西北五省区党建工作和西部大开发座谈会上的讲话。

[13]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工作大会上的讲话(2005年5月27日) [R].

[14]参见吴敬琏.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过冬”之本[J].凤凰周刊,2009(4).

[15]〔美〕罗森邦.政治文化[M].台北:台湾桂冠图书有限公司,1984:5.转引自周平.民族政治学[M].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08.

[16]参见周平.民族政治学[M].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09.

[17]谁来拯救濒临消亡的三少民族文化遗产[EB/OL](2008-11-25) http://www.xinhua.news.com.

[18]周平.民族政治学[M].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50.

[19]周平.民族政治学[M].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52-53.

[20]王建娥.多民族国家内的族际关系和政治建构[J].世界民族,2004(4).

[21]周平.中国的族际政治整合模式研究[J].政治学研究,2005(2).

[22]周平.中国的族际政治整合模式研究[J].政治学研究,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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