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国家的制度重心和工作中心转变为经济建设以后,中国的民族问题,更多地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社会经济文化建设等方面。少数民族地区与沿海发达地区的地区差距、经济差异和社会制度、文化进程日益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国家针对民族地区制定的经济发展战略到了必须要调整的阶段。国家依据这一时期的民族问题的基本特点、民族关系的基本变化,制定了深入发展时期的民族经济政策,主要表现在兴边富民的扶贫政策、调节社会经济资源分配的平衡性经济政策和鼓励与支持民族地区经济自主发展的政策等。
(一)兴边富民的扶贫政策
1994年3月,国务院制定和发布了关于全国扶贫开发工作的纲领。“八七”的含义是:对当时全国农村8 000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力争用7年左右的时间(从1994年到2000年)基本解决。根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所确定的592个国家级重点贫困县中,民族地区就有257个,分别占国家扶贫县总数的43.4%和民族地区县、市总数的38.9%;全国确定的扶贫的绝对贫困人口8 000万,其中2/3是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人口,少数民族贫困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35%。[1]可以说,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任务十分艰巨。面对这样的现实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当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受到“文化大革命”压制和影响的经济活力立刻呈现出爆发性的释放,在各个地区都集中社会资源开展经济建设的过程中,“老、少、边、穷”地区,尤其是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就赤裸裸地显现出来,这些地区,既没有地域性优势,又没有丰富的资源,更没有市场,因此被此起彼伏的经济发展浪潮所淹没,被经济发展的利益格局边缘化。作为国家经济结构的组成部分,在发达地区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必须要充分关注这些落后于国家经济整体发展势头的部分,必须要解决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问题。经济问题往往是民族地区诸多社会、政治、文化问题的根源,在少数民族极度关注自身温饱问题的时候,一旦对比发达地区的居民生活水准之后,就特别容易引起处于边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少数民族居民的心理落差,对社会体制产生怀疑和否定,进而对多民族国家体系的认同感削弱,这对于统一的国家政权将会带来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多个领域的问题,这些问题一旦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就会发生质变,引发大规模的公共安全事件,这对于国家的政权巩固和社会稳定必将产生巨大的冲击。为了能够将这些问题化解在萌芽阶段,多民族国家就必须要重视和关注处于边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基本生活、生产状况,对民族地区进行必要的政策支持,改变少数民族地区的落后状况,提升少数民族在经济格局和利益格局中的地位。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之下,国家从20世纪90年代加大了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力度,促进少数民族的发展进步。这些扶贫政策延续了改革开放初期的经济输入政策,就是把救济式扶贫逐渐转化为开发性扶贫,更加注重与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资源开发和劳动力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针对不同资源、不同经济条件为不同的民族地区发展制定灵活性较强的经济政策,例如在交通相对便利、人口相对集中、资源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地区兴建一系列乡镇企业,就地取材,直接吸收当地劳动力,发展当地的区域经济,提高当地的经济自主性和创新性。而在交通相对闭塞、人口数量稀少、资源匮乏的地区,则主要采用发达省份对口支援和帮扶发展的方式,在当地建设需要广阔地域,对自然条件要求不高的诸如航空、航天、军事等一些科研性项目,充分利用当地条件,改善当地居民基本生活状况。经过兴边富民政策,民族地区的经济状况大为改观,逐渐满足了当地居民的温饱需求,一些民族地区甚至逐渐具备了自主发展经济的能力,增强了经济发展活力,对国家的资金输入和财政扶持依赖性大大减弱。
(二)支持民族地区经济自主发展的政策
从中国的版图上看,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尽管大部分偏居中国一隅,但是其地域广阔,各类资源丰富,只是由于交通设施和基础设施不健全,制约了民族地区的发展活力。事实上,民族地区为发达省份输入了源源不断的工业原材料和劳动力资源,支撑着发达省份的经济飞速发展。从基础性经济条件来看,民族地区并不缺乏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为了使民族地区摆脱依赖国家“输血式”经济发展的模式,转变为“造血式”的发展模式,国家转变了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策略,制定了更多支持民族地区自主发展经济的政策。例如鼓励民族地区的自主创业,采用减免民族地区本地企业税收、采取信贷优惠政策和财政投资扶持政策,在民族地区兴建企业项目,同时挖掘民族地区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创办一些具有民族特色的当地企业,兴办民族地区的乡镇企业、民族地区旅游业,扩展民族地区的市场,扩大民族地区的内需等,激发民族地区经济活力,增强民族地区的经济自主性和积极性,使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模式在改革开放深入发展时期发生了较大的改变。
(三)调节社会经济资源分配的平衡性经济政策(www.xing528.com)
国家在1990年初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作出了在民族地区建设的过程中,要“依靠当地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还要和先进地区相互合作,相互支援,联合发展”[2]的重要决策; 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国家作出了90年代民族工作的主要内容的部署,其中,提及“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增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活力……民族地区要加强同沿海地区的经济联系,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结交新伙伴,开拓新市场”[3]。经过了近十年的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已经逐渐赶上了国家经济发展的整体步伐,但是由历史形成和现实扩大的差距不可能在短期内就消除,民族地区与沿海地区还存在着较大的区域性差距。针对上述现状,“国家要加大对民族地区支持的力度,同时通过政策引导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等投入民族地区的开发。要重点帮助民族地区建设一批对经济发展起重大作用的水利、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合理开发和利用民族地区的资源,建立一些产业基地,使之成为促进民族地区和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支点”[4]。事实上,在20世纪即将结束之时,国家已经基本上具备了实施针对中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条件,已确立了在21世纪要重点发展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对西部民族地区发展的策略作出了部署,计划要有目标、分阶段地推进民族地区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这一项重大战略的实施,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资源分配,促进民族地区加快经济发展步伐的重要政策。
(四)出台战略性的民族地区社会发展政策
在国家西部大开发的重大战略取得一系列成效之后,国家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民族地区的重大方针和大规模建设政策。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把民族地区的贫困问题的解决提上了国家重大任务的层面。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2000年末,全国初步达到小康水平的人口是75%左右;目前,全国还有3 000万人口的温饱问题尚未完全解决,这些人口中有一半以上分布于民族地区、尤其是西部民族地区。国家的民族政策以重大战略的方式把西部民族地区的贫困问题纳入小康社会建设的框架中来,改变了在21世纪以前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和经济建设政策是一种局部性、分散性的处理机制的局面,以全国性重大问题的处理机制来解决民族地区问题。
2006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开幕。会议的一个主要议程,是研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题,审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稿。会议指出,中共十六大提出了21世纪头20年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 “社会更加和谐”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 。此后,胡锦涛等中共领导人多次就构建和谐社会问题进行调研,并作出重要阐述。构建和谐社会,是继西部大开发战略提出以后的又一个涵盖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建设的国家层面的重大政策。
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七次代表大会召开,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国家再次以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部署的方式来处理国内各个领域的问题,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发展,都被纳入这个体系中来。其中,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的突出矛盾被提上了以国家重大战略的方式予以解决的层面上来,而对于民族地区的政府管理社会的能力提升、社会公共危机应急预警和处理机制的建设、民族地区的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机制的建设乃至民族地区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等问题,都上升到国家重大战略的层面上来,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与发达地区平等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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