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的政策
文化的交流属于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是各个民族之间居于精神层面的认知、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的需求而展开的一系列民族之间的传统习俗、民族节日、宗教信仰和精神财富的交流、沟通、相互观摩和融合的过程。在现代多民族国家之中,受到强大的政治体系的整合力和塑造力的导向,民族文化的交流除了人们之间相互在日常生活中的语言、行为和思想的交流、沟通和信息传递以外,还要受到来自于政治权力的组织交往、群体活动和大规模的文化传播,例如新闻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甚至教育等形式,都是民族文化传播的官方性途径。因此,民族文化关系的构建,除了民族与民族之间正常的日常生活交往以外,最为重要的构建路径是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和文化氛围。在相对封闭和高压的文化政策之下,大规模的政治文化塑造行为来自于政权系统的导向,整个社会的文化气氛比较单一和紧张,只有得到官方认可的主流文化才具有合法的传播资格,其他的多元性文化仅仅只是在民间小范围地传递,甚至是口口相传,有时这样的文化交流都要受到政治体系的禁止——这就是所谓的文化禁闭。而在开放和融合的文化政策之下,各个民族的文化可以自由地交流、渗透甚至融合,文化的空气十分活跃,呈现出高度的多元性特征,各种文化资源均可以得到官方的许可而合法合理地传播,官方和民间的大规模文化传播活动时有发生,这样的背景之下结成的民族文化关系比较多元和开放。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相对比较单一而高度集中的文化政策之后,新中国恢复了鼓励交往自由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政策,这种相对开放的文化政策,带来了民族文化关系的转变。
(一)促进民族文化多元发展的政策
随着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相对开放的文化政策的实施,各个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和宗教信仰等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都活跃起来,正常的民族文化交流活动得到国家的鼓励和保护,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禁止传播或者被定性为“地方民族主义”的民族习俗、传统节日、服饰穿戴和宗教信仰等得到了纠正和恢复,55个少数民族的文化大放异彩,各领风骚,使得文化关系呈现出多元化的显著特征。而来自于国家层面的各种大型民族文化的交流和传播,使得多个少数民族的文化得到了大范围的传播;国家相关法律中规定少数民族文字、语言的交流使用自由,并在民族自治地方作为官方语言、文字之一,少数民族群众可以自由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相关规定,则为民族文化的多元性提供了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使民族文化关系的多元性得以延续和保持。
(二)鼓励民族文化民间交流的政策
文化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进行交流、沟通的一系列基本形式的组合,例如特殊的语言、文字和习俗、信仰等。文化的基本功能就是为了进行交流和沟通,这也使得居于同一文化背景之下的人们结成了共同体,在多民族国家表现出各自独特的文化,这就是不同民族的文化。官方的文化政策再如何完善,组织文化的交流再怎样频繁,都无法满足人们对文化每时每刻的耳濡目染和心理需求。文化用于日常交流的这一特殊性,使得在官方的大规模、有组织的文化交流活动之外,必然会有许多来自于民间的非正式组织的相互交流,非官方的民间交流。这些交流不但形式灵活、种类繁多,而且范围较广,可以弥补官方的文化交流必须有组织、有程序和有安排的不足。在恢复和发展时期,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化群体和各种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例如主要在新疆活动的伊斯兰教协会、主要在西藏活动的藏传佛教协会、主要在云南地区活跃的彝族阿细跳月艺术团和主要在海南省出现的黎族艺术团等,这些非官方的民族民间团体,涉猎宗教组织、民间艺术组织、民族文化组织等,不仅为各个民族的文化在民间传播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也对民族文化关系的非官方性特点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承认和尊重民族文化的差别的政策
既然民族文化来自于各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生活习俗、宗教信仰和传统文化,那么各个民族发展程度的参差不齐就必然导致民族文化的发展程度大相径庭。综观中国的55个少数民族,有些少数民族的经济较为发达,文化也相应发达,文化的包容性较宽,融合度较高,影响力也较大,例如壮族和纳西族,拥有丰富的文化资源;有些民族本身人口很少,经济发展程度偏低,文化也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包容性较差,比较狭隘,对其他民族文化的吸纳、接受、理解程度较低,交流性较差,因此影响力也很有限。这样,同样生活在中华大地上的各个少数民族的文化就呈现出巨大的差别性。这种差别性在文化高压政策之下不甚明显,到了文化政策较为开放、自由的时期,就呈现出了很大的差异。有些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之间的交融程度很低,民族文化与民族文化之间的交流有限,表面上已经实现了当地民族文化之间的交流,但是这种交流仅仅停留在浅表层面,迫于整个国家文化政策和社会规范的推动而开展,并没有深入到实质的接纳层次,这种情况主要在边远地区和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也较多地发生于族体规模较小和文化影响力有限的民族之中,例如独龙族、基诺族等;在中原省份和经济比较发达的一些省份,或者少数民族族体规模较大的民族中,文化之间的交流和融合程度很高,文化关系相当深入,由于各个民族长期而广泛的各领域、各层面的交流,民族文化关系已经比较深入,表现为少数民族和汉族、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相互通婚、相互帮助、共同发展经济,并选举共同认可的干部,族际关系和谐,若干个民族在文化认知、社会心理和价值观念上具有比较明显的趋同性,这种深入的文化关系,以当时的广西壮族和汉族之间的文化关系最为典型。[19](www.xing528.com)
(四)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恢复
1979年6月15日,邓小平就我国民族关系的新阶段问题进行了论述,提出了“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各民族的不同宗教的爱国人士有了很大的进步”[20]的论断。1982年3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通知,强调了“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候为止的政策”[21]。国家强调宗教和保障信仰自由,就是要使宗教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这样,在恢复和发展时期,对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由一项具体的政策,逐渐上升为国家的基本政策,甚至最终上升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写入宪法。在国家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制度之下,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保障,正常的宗教活动逐渐恢复,正常的宗教场所得到合理安排,宗教人士得到国家的平反昭雪,民族宗教政策步入正轨。
(五)少数民族的传统习俗、文化生活的恢复和弘扬
在恢复和发展时期,少数民族的文化生活受到民族文化政策的恢复而迅速活跃起来,少数民族的传统习俗得到恢复,民族节日庆祝活动有声有色地开展。这些民族传统习俗和文化生活在国内具有很高的开放程度,许多少数民族的节日不但本民族自己热烈庆祝,还感染了与其共居一地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参加。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民族文化逐渐走向更高层次的开放和交流,在中央和地方各个层面媒体的传播和政府体制中,都体现出民族文化的气息,例如各个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等,在进行日常行政事务的处理时,就采用汉语和自治民族语言作为交流工具,而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领域也广泛使用民族语言,一方面传播民族文化,另一方面也使民俗民风得到交流和共享。
(六)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的恢复和发展
教育是一个民族的文化得以传承的重要方式,通过教育,民族的语言和文字代代相传,广泛使用;教育是民族文化得以发扬和传播的基本手段,一个民族能否发展壮大和教育的关系密不可分,同样地,多民族国家对少数民族的教育政策强烈地体现出国家对少数民族发展支持与否的讯号。如果国家鼓励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教育进行资金投入和人才培养,那么就说明国家对少数民族的发展是允许、支持和鼓励的;反之,如果国家强调汉族文化的教育与传播,反对或者禁止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的发展,则是要对民族文化进行同化、整合与对少数民族实行文化禁闭。新中国成立以来至“文化大革命”前夕,民族文化教育政策一直采取对少数民族文化进行保护和对民族教育给予支持的方式,甚至是国家政策对少数民族教育直接倾斜和投入,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民族教育,传承民族文化。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族文化政策被悉数破坏,经过国家对民族文化政策的拨乱反正,改革开放前期,这一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文化教育的政策得到了恢复并长足发展:一方面,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尤其是九年基础性教育义务化,实行由国家投入义务开展的扶持政策,让民族地区的孩子从小就能够接受基础性文化学习,同时培养少数民族教师,提高少数民族教育工作者的基本素质,增强和改善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软环境;另一方面,对民族地区的学校直接进行投资,修建校舍,发展民族基层教育和中等教育,建设民族高等教育,改善民族地区教育硬件设施。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对于人口较少、地处边疆的少数民族给予特别的照顾,在教育资金、人才培养等方面都加大投入力度,给予更加优厚的条件,例如为人口特别稀少的少数民族培养大中专人才等,为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恢复和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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