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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民族关系与政策努力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72年1月24日至2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宁夏固原地区工作座谈会,在“文化大革命”的背景下首次针对民族地区问题调整了民族政策。民族经济政策的适度恢复主要体现在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政策、日用商品在边境和一些民族地区的照顾政策、国家对边疆地区的财政拨款政策以及适度恢复民族贸易企业三项照顾政策等方面。

新中国民族关系与政策努力

一、坚持民族政策的努力

尽管从1956年至“文化大革命”结束,民族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受到“左”倾影响,导致民族关系在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领域都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但是,到了“文化大革命”晚期,尤其是1972年以后,党和国家的高层领导,逐渐意识到民族关系受到的破坏和引起的问题和矛盾,进而重新重视了民族问题和民族政策,提出了要予以恢复和发展的意见。随着“文化大革命”进入后期,一些恢复和适应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有利于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有限度地得到恢复,一些中央领导人指示的下达和中央一些民族政策、民族工作会议的召开,使得民族政治政策、民族经济政策、民族文化政策,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恢复。

第一,坚持民族政治政策的努力。由于尚处于“文化大革命”的晚期,“文化大革命”这场全民性的政治运动仍然具有强大的惯性,民族政治政策的恢复,主要体现在中央政府针对一些特殊的民族地区和一些特殊的民族政治问题提出的恢复政策之中。1972年1月24日至2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宁夏固原地区工作座谈会,在“文化大革命”的背景下首次针对民族地区问题调整了民族政策。座谈会指出:“要认真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在一切工作中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要挑选懂得民族政策的同志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满腔热诚地帮助各少数民族得到发展和进步。 ”[9]这些来自中央的关于民族政策的重新恢复和提出,无疑是“文化大革命”沉闷政治空气中吹来的一缕清风,使得一直在遭受“左”倾影响和破坏的民族政策重现曙光。同年3月,在周恩来总理的建议之下,以农林部学习小组的名义派出4个调查小组,分赴内蒙古、新疆、西藏、云南等少数民族地区,调查了解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问题。[10]1973年1月10日,李德生传达了毛泽东的指示:“政策问题多年不抓了,特别是民族政策。现在地方民族主义少些,不突出了,但是大汉族主义比较大,需要教育。 ”[11]这些来自中央领导人或者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层指示,为民族地区基本政策的恢复和执行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在这些指示之下,一些民族地区,例如青海、内蒙古、新疆、西藏、云南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恢复了少数民族的部分政治权利。

第二,民族经济政策的恢复。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资自古以来都是权力的基本要义,任何一个多民族政治体系,要维护这个政治体系的持续发展,就必须要解决好境内各个民族的生存问题。尽管处于“文化大革命”期间,政治运动和阶级斗争是首要任务,但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生产必需品是国家在开展政治运动的同时要考虑的一个重大问题。民族经济政策的适度恢复主要体现在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政策、日用商品在边境和一些民族地区的照顾政策、国家对边疆地区的财政拨款政策以及适度恢复民族贸易企业三项照顾政策等方面。首先,除与汉族同样的基本生活生产物资以外,少数民族还有许多的特需物资。1972年以后,国家逐渐在一些民族地区恢复了民族用品商店和专柜,对少数民族的特需商品实行“解禁” ,在一些国家物资的调拨和使用方面,对少数民族的特需商品生产原材料等给予适度的优先。其次,对边境少数民族的基本日常生活用品国家给予了一些优惠照顾的政策:1973年5月,商业部对于少数民族边境群众的基本用糖供应中增加了1公斤配给; 1973年11月15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1974年棉布分配问题的通知》 ,自1974年始,适当增加115个边境县(不包含西藏)居民的棉布补助。[12]自此,国家逐渐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以民族经济政策的方式对边境少数民族给予特殊的照顾。再次,国家在“文化大革命”后期的民族财政政策的恢复主要是针对边疆民族地区的专项补助,例如,国家恢复了对云南边疆地区的经济建设的专项补助,从1972年起,每年1 000万元,到1975年共拨给4000万元。[13]最后,对于在建设时期规定的实行三项照顾政策的民族地区也逐渐地得到恢复和发展——在1973年4月,商业部发出了重申民族贸易政策的决定,在原本实行三项照顾政策的民族地区重新恢复优惠政策,同时审批了一些新的实行地区。尽管民族经济政策的恢复极为有限,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松动了几乎陷入僵局的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局面,使得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受到致命打击的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群众生活得到适度的改善,生产得到一定的恢复。(www.xing528.com)

第三,民族文化政策的恢复。与民族政治政策的指示性松动和民族经济政策几个方面的恢复相比,民族文化政策的恢复相对来说则要显得比较温和,主要体现在民族教育方面的恢复。民族文化政策的恢复,首先体现在中央政府关于再次强调要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上。前文提到的1972年1月24日至2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宁夏固原地区工作座谈会上,也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首次谈到了要恢复民族地区的文化政策,保证少数民族正常的宗教活动和生活习俗。在民族政策恢复实施的过程中,也逐渐纠正对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干涉、风俗习惯的不尊重等突出问题。其次,民族文化政策的恢复体现在“文化大革命”后期部分民族地区的民族院校的恢复。民族院校是少数民族文化得到规范化传播的主要途径,国家为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从1951年设立中央民族学院开始,各民族地区陆续开办民族学院,然而在“文化大革命”前期和中期,许多民族院校停止招生、停止授课,许多民族院校的教师被打为右派,受到迫害,民族文化教育受到了冲击。到了“文化大革命”晚期,中央对极“左”思想有所纠正,意识到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因此,在广西、云南、贵州、新疆、青海等地逐渐恢复了民族院校的招生、教学工作。再次,加大了对民族教育的投入。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一直从财政中拨出专款,多方筹措资金来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进行投入和支持。“文化大革命”期间,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陷入停滞状态,国家的教育投入也就无从谈起, “文化大革命”后期,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投入又重新提上议事日程,1973年提高了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的教育经费。最后,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人才的培养和输入。例如1974年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内地支援西藏大学中专、专科师资问题的报告》精神,国家从上海、江苏、四川、河南、湖南、辽宁等6省、市选派大中学校教师和干部389人到西藏,并恢复了民族语文教学等等。[14]

“文化大革命”后期对民族政治政策、民族经济政策和民族文化政策的适度恢复,给民族关系的发展带来了希望的曙光,尽管这些政策相对于“文化大革命”对民族关系的破坏微乎其微,但是这毕竟是对民族政策进行调整,适应民族关系自身的发展规律的一个预兆,这些有限的民族政策的恢复,使得民族关系在艰难的环境中曲折发展,为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重回正轨起到了序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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