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族政治政策遭到破坏
“文化大革命”严重地干扰和破坏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许多民族自治区被撤销或者合并、分隔,基本上不再具备民族区域自治的功能,例如贵州省在1966年2月1日成立望谟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册亨布依族自治县,2月3日成立贞丰布依族苗族自治县,2月7日成立安龙布依族苗族自治县,2月11日成立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但是随后进行的“三结合”政策,基本上使这些新生的民族自治地方失去了自治功能。虽然1965年以后仍然有民族自治地方成立,但是随着“文化大革命”这一全民性政治运动的浪潮席卷全国,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被革命委员会这一高度集权的特殊机关所取代,民族自治权益毫无保障,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际上名存实亡。有的地方甚至不经过任何的法律程序就随意撤销民族自治地方,例如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和迪庆藏族自治州就曾经分别被并入相邻地区。[2](www.xing528.com)
另外,“文化大革命”也破坏和废除了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作出的“民族问题即阶级问题”的判断,忽视了民族地区民族关系的基本面,没有充分考虑到少数民族历史文化传统对少数民族群众的深刻影响,从而把民族问题定性为根本对立的矛盾和不可调和的冲突;在处理民族问题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少数民族对本民族的文化、宗教甚至是民族领袖的民族情感,进行了上升为阶级斗争层面的处理,许多少数民族领袖和群众受到迫害。民族干部政策遭到极大的破坏,对少数民族干部的迫害、反右、阶级敌人的打击运动,使得少数民族干部人数大大减少,相关的民族工作机构陷于瘫痪,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统战部、全国政协靠边站,地方民族工作机构也名存实亡,民族自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遭到了致命性的打击。在“文化大革命”中,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和上层人士遭到各种形式的迫害和打击:有的被强加上“走资派” 、 “保皇派”而被迫害;有的则被视为“牛鬼蛇神”和“黑五类”而被批斗;有的被执行“人民专政” ,有的被下放至农村或者边远山区进行“劳动改造” ,有的甚至于被迫害致死……由于少数民族干部人数的大幅减少,使整个民族工作部门陷入瘫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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