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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发现:新中国的民族关系和政策互动产生变化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左”倾干扰民族政策引起民族关系的变化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各项民族政策的不断出台和顺利实施,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逐步建立。

研究发现:新中国的民族关系和政策互动产生变化

第一节 “左”倾干扰民族政策引起民族关系的变化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各项民族政策的不断出台和顺利实施,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逐步建立。然而,民族关系的发展并非是一帆风顺的,并且,在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的新兴多民族国家中,尽管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结合中国的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的现实状况,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着手解决各种民族问题、理顺各个民族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的具体的民族政策,经过艰苦而细致的民族工作的开展,到1965年以前,新型民族关系已基本构建起来。但是,新中国在构建符合国家性质和国家发展的民族关系的过程中,一方面没有其他多民族国家类似的经验可以借鉴,另一方面受到旧中国传统民族关系惯性的深刻影响而不能一蹴而就。新中国成立后,从1949年到1956年,在新型民族关系构建的进程中已经取得了许多成效,随着多民族国家新政权的巩固,政治经济、社会新秩序的稳定,各个民族的基本生活生产情况得到有效改善。

然而,从1957年开始,整个国家的各项政策和指导方针逐渐受到了“左”倾意识形态导向的影响,最为明显的是,在民族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在基层民族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左”倾冒进的苗头。从中央到地方政府中的部分行政领导出现了急躁、冒进的情绪,违背了民族关系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现实情况,部分地否定了原本已经取得了良好效果的各项民族政策。例如1958年9月,在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主持召开了全国民族工作现场会,参加会议的部分领导干部批判了少数民族地区“落后论” 、 “特殊论” ,否定了民族特点和地区的特点,直接促成了“左”的思想和行为在民族工作部门的泛滥。[1]“左”倾思想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继续发展,导致民族关系出现一系列新矛盾和新问题。在各个民族逐渐实现地位平等、共享资源和互帮互助关系的同时,新的民族问题和民族矛盾也逐渐显露出来。由于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政策早在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就隐含了部分急躁冒进的“左”倾倾向,这种无视民族关系发展的正常速度和基本规律的措施,使得少数民族和汉族、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尽管在某些方面已经消除了误解和隔阂,逐渐冰释前嫌,但是在新的领域的利益争夺中却又滋生了新的民族问题和民族矛盾。例如,在以汉族为主体民族的部分地区,汉族在推行民主改革的过程中,忽视了少数民族的利益,伤害了与其共居的少数民族的情感,虽然最终实现了民主改革的目标,但是也失去了少数民族群众的信任。1957年以后,中央发动了一系列的政治运动,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的整风和反对民族主义的运动,不少民族地区不分具体情况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上层势力进行了打击,甚至对部分少数民族群众也进行了政治斗争,使得少数民族对新兴国家政权的认同感降低,甚至产生敌对情绪。民族关系在这些运动中受到极大的影响,国家政权巩固和发展过程中的民族新问题和新矛盾不断出现。

一、“左”倾思想干扰民族政治政策

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造时期制定的各项民族政策,在党和国家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民族工作之后,民族政策的实施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新型的民族关系已经粗见雏形。然而,随着国家整风运动的开展和“左”倾思想的影响,新中国刚刚取得成效的各项民族政策,无论是民族政治政策、民族经济政策还是民族文化政策,都或多或少地偏离了正常的轨道,受到了“左”倾的影响。

(一)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整风运动的政策

1957年,中共中央提出了在全党范围内开展整风运动的口号,此后,整风运动逐渐在全国展开,其中包括各个少数民族地区。民族政治政策的偏离就是从国家发动的民族地区整风运动和反对民族主义的运动开始的。事实上,国家的经济才刚刚复苏,许多地区尚处于仅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状态,不适宜在此时发动损害生产热情的政治运功。但是,中央政府在1957年下半年制定的全国反右斗争和整风形势下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方针,从最初的仅在已经完成三大改造的民族地方适度反右和整风,演化为严重扩大化的少数民族地区政治运动。许多对党和国家提出有益谏言的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成为整风的对象,使得民族关系产生裂痕。(www.xing528.com)

在国家的政权逐渐巩固,经济社会进一步开展建设的时期,民族关系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然而,刚刚走上正轨的民族关系并没有按照自身的发展规律和适当的民族政策调整发展,而是偏离了正轨,逐渐受到“左”倾政治价值观念的影响而曲折发展。总结这样一个特殊历史时期的民族政策,其主要的实施方式和实施手段,是一种非法制化、非制度化、非程序化的方式和手段,呈现出强制性、全民政治运动性、破坏性的特点。如果从政治社会化的角度来分析此时的民族政策,可以看到民族政策在这个时期已经偏离了一个特殊国家政策制定、实施和反馈、修正的基本规律,直接跨越了依据民族关系实际要求而制定的阶段、忽略了政策实施过程中依据反馈而进行的不断调整和修正,一味强调使用政治权力来进行强制性推行。毋庸置疑,这些激进的民族政策实施手段,必然伤害少数民族刚刚建立起的对新兴国家政权的脆弱的政治情感,改变少数民族对新兴国家政权的宝贵的政治认知、政治情感和政治价值观,大大降低少数民族对国家政权的认同感。

(二) “民族融合论”干扰民族政策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进一步展开,少数民族地区的生产生活面貌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然而,此时中国政治运行的方向逐渐发生了改变,偏离了正常的、循序渐进的轨道。中国历史上根深蒂固的小农经济的影响逐渐滋生了狂热、冒进和急躁的小农社会心理,在得到政权高层的肯定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广开来。以“民族融合” 、 “民族统一”为基本基调的政治文化作为这一时期民族地区政治运动的基本内容,向少数民族地区强制性地传播各种政治文化观念,进行着特殊的政治社会化过程。许多少数民族原本对国家政权的信赖感还处于比较脆弱甚至尚在怀疑的阶段,受到这些强制性政治文化暴风骤雨般的冲击,产生了强烈的抵制情绪。于是在政治权力的强制力之下,反右、整风等斗争进一步展开,使得少数民族中的一些人士受到迫害,在“清除”了这些抵触性政治情绪以后,民族政策的“民族融合论”继续推进,反对“特殊论” 、“条件论” 、“落后论” 、“地方民族主义”的运动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的各种抵触情绪施加政治压力,以莫须有的罪名进行政治打击,对少数民族进一步实施强制性的政治社会化过程。这样的一种过度强调国家统一、民族融合、民族统一的“民族融合论” ,无视各个少数民族之间的特殊性,抹杀了各个少数民族之间的差异性,是不符合少数民族发展基本规律的,这样的民族政策一经实施,即严重伤害了少数民族群众,特别是一些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感情,破坏了刚刚建立起来的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是事实上的民族不平等,造成了民族之间的不团结和不和谐。

(三)推行冒进的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的政策

在中央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逐渐推行民族民主改革的进程中,部分少数民族地方的局部民族工作中出现了超越该地区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实际状况,运用国家政权的强制力进行盲目推广的情况。例如在海南省建设过程中,普遍出现“赶任务” 、 “走过场”和强迫命令、包办代替,琼中县三个区的建设工作,同时在半个月内筹备进行,其中的乐东多建、德霞、保定等少数民族传统世居乡寨,不是黎族苗族等少数民族自己当家做主,而是由当地干部指定候选人,如果当地群众不同意,就强制执行,反复酝酿,直至选出制定的候选人为止;更有甚者,直接采取土地改革时期的一刀切做法,剥夺持不同意见的少数民族群众的选举权利。[2]

早在1953年,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在《关于推广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基本总结》中也提出:“依目前的情况来看,不顾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具体情况而机械搬用汉族地区的经验的做法,还不是个别地区的个别现象,若干个上级人民政府不顾自治区的情况,一般化地下命令、发指示,也使自治区的工作受到损失。 ”[3]在西藏地区,特殊的民族历史关系并没有引起当地执行民族民主改革的干部的重视,对民主改革抱着急于求成的态度,忽视了藏族群众的根本要求和愿望,采用简单的行政命令强迫推进改革,因此使得藏区的改革受到少数民族上层的反抗,甚至涉入宗教问题,进而引起了动乱。在1958年青海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中,部分少数民族牧区简单搬用农区的做法,没收了牧主、富裕牧民的财产,严重违背了民族政策构建平等、团结、互助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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